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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33年懸案告破,卻無法制裁犯人,法律應否存在「追訴期」?

有法律學者指追訴期因基於司法資源有限、取證日趨困難等情況而設立,但亦有人認為追訴期的限制會使犯罪者逍遙法外,你如何看?

2019年9月18日,南韓國家科學搜查研究院從犯罪數據庫中,比對出了一名年約50歲的男子,證實與當年南韓「華城連環殺人事件」兇手的DNA一致。

2019年9月18日,南韓國家科學搜查研究院從犯罪數據庫中,比對出了一名年約50歲的男子,證實與當年南韓「華城連環殺人事件」兇手的DNA一致。網上圖片

端小二2019-09-19 發起

南韓「華城連環殺人案」被改編成多部著名的影視作品,你看過嗎?有網友說終於迎來了大結局,你同意嗎?

案件已破,但因法律追訴期已過,警方無法對有關疑犯進行法律制裁,那麼社會和政府,還可以做什麼?

有法律學者指訴訟期因基於司法資源有限、取證日趨困難等情況而設立,但亦有人認為了訴訟期的限制會使犯罪者逍遙法外,你如何看?

南韓國著名懸案「華城連環殺人案」自1986年揭發以來,一直未能偵破,真兇逍遙法外33年。而昨日(18日)根據南韓SBS電視台報導,警方已通過DNA鑑定確定了這名連環殺人案疑犯。雖然有關案件的法律追訴期已過,警方指無法對有關疑犯進行法律制裁,但因考慮到國民對本案件的極大關注,警方正研究應否公開疑犯身份。

根據南韓媒體報導,警方7月翻查「華城連環殺人案」證物時,發現在受害者衣物上出現第三者的DNA。經南韓國立科學調查研究院比對犯罪資料庫及分析後,證實該DNA與現時正在監獄服刑的50多歲李姓男子一致。該名李姓男子曾於1994年因姦殺其妻子年僅20歲的妹妹後棄屍,後被判處無期徒刑。

今日(19日)當地時間早上9點30分,南韓京畿南部警方召開記者會,向媒體說明事件報告。警方發言人先向受害者家屬道歉並表示哀悼,其後證實李姓疑犯的DNA與當年案件其中3件證物的DNA相符合,分別是1987年發生的第5宗案、1988年發生的第7宗案以及1990年發生的第9宗案件衣物上的DNA。

面對外界有關案件15年追訴期已過的憂慮,發言人表示已經成立57人的調查小組繼續詳細調查案件,並會向李姓嫌犯進行訊問。發言人稱「雖然法律追訴期已過,但我們將帶著歷史使命,竭盡全力辦案」,承諾會給受害者家屬及外界一個交代。

「華城連環殺人案」發生於1986年9月15日到1991年4月3日期間,5年間先後共10名女子遭到綁架後姦殺,受害者年齡介乎13歲至69歲。兇手在姦殺受害者後,更以桃子、原子筆、叉子、煙頭、湯匙等物品塞入死者陰道,作案手法相當兇殘,十名受害者當中只有一人倖存。

本案在當年轟動南韓社會,政府前後動員205萬警力及軍隊,調查共2萬多名嫌疑犯及證人,但仍然無法將兇手繩之以法。2006年,因警方未能在公訴時效內破案,此案被迫終止偵查,成為南韓三大懸案之一。

懸案多次被改編成影視作品

此案後來被改編成多部影視作品,包括電視劇《岬童夷》、《Signal》、《隧道》等,而當中最為有名的是由奉俊昊執導、宋康昊主演的電影《殺人回憶》。

《殺人回憶》於2003年上映時曾吸引過500萬人次進院觀看,而當時離法律追訴期尚剩下3年。電影終結前,主演宋康昊直視鏡頭的特寫畫面,成為南韓電影史上經典一幕。導演奉俊昊在接受訪問時曾說道:「我相信犯人一定也會進電影院看這部電影,最後一幕就是想讓在戲院觀看電影的犯人,與劇中的刑警有互相對視的機會。」

2017上映的日本電影《第22年的告白:我是殺人犯》翻拍自2012年南韓電影《殺人告白》,電影講述的發生在22年前的連環兇殺案在法律追訴有效期後,兇手出書分享殺人經過的故事。而兩者片中連環殺人案的原型亦同樣是來自「華城連環殺人案」。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問題

電影《殺人回憶》於2003年上映時,案件離法律追訴期剩下3年,惟兇手一直仍未落網。當時南韓社會上掀起有關公訴時效的爭議,迫使國會修正法案以延長追訴期。2007年,國會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殺人罪追訴期由15年延長為25年,並規定2000年後的殺人案件均適用。2015年7月24日,南韓國會再次修正《刑事訴訟法》,廢除原為25年的殺人罪公訴時效,殺人罪案件將被永久追訴直到案件終結為止。

現今這宗轟動全國的連環殺人案疑犯終被確認,但卻因事件中最後一宗案件發生於1991年,新修訂的殺人罪追訴期不適用於此案件。而現案件因15年的追訴期已過,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警方無法對有關疑犯進行起訴及定罪,因此亦引起社會間對追訴時效問題的思考及討論。

法律追訴期是指,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法律追究效力的時期。有法律學者指出法律中追訴時效的設立,是為了避免相關犯罪證據的不完整,同時若針對一個年代久遠的案件進行追訴,不但進行偵查和審判的成本會提高,亦會增加誤判冤案的可能性。此外,法律制裁犯罪,「不只是為了懲罰犯罪者,亦讓被害人及加害人能回歸正常的生活,使被破壞的法秩序回復安定」。故隨着一定時間的經過,已沒有再對犯罪者進行追訴的必要。

有網友則認為,若僅是拘泥於法律規條,而不考慮真相和現實裏的公平正義,以及人民的安全,武斷地劃下界限,公訴時效或會成為罪犯的護身符。也有別的聲音指出,設置追訴期限並不等於放縱犯罪,而是因司法資源有限,加上證人的記憶隨著時間變得模糊,產生冤假錯案的概率也會上升,或可能帶來更大的社會成本。認為設置追訴期限基於現實考量,亦具積極意義。

在中國大陸,《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經過二十年追訴時效後,仍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提起公訴。另外,經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指出如同類案件發生在中國,犯罪者未必因為程序上的原因而逍遙法外。

今年5月10日,台灣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法修正條文,對於涉及死刑、無期徒刑的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犯罪,且結果發生「死亡結果」的犯罪,追訴期的時效不受限於30年,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而根據香港法律及法例,只有對民事案件設有追溯期限;另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12條規定,不得就刑事罪行設有追溯期。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余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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