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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入職體檢不知情下被查驗愛滋引眾議,愛滋仍是大眾的「洪水猛獸」?

AIDS 歧視和排斥事件頻出,類似問題也常出現於乙肝、精神疾病等病症中,是什麼造成了人們對這些患病者的排斥?你又怎麼看這些排斥?

四川一名男子進行入職體檢時,被檢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而他求職的公司因此沒有聘用他。

四川一名男子進行入職體檢時,被檢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攜帶者,而他求職的公司因此沒有聘用他。攝:Imagine China

端小二2018-12-29 發起

四川青年在不知情下被入職體檢醫院查驗愛滋病情況,當事人認為「我有權不做」,網民卻出現大量對其的斥責,你怎麼看?

在 AIDS 問題上,什麼情況下應當保護當事人隱私權,什麼時候又需尊重知情權?這兩者矛盾嗎?

AIDS 歧視和排斥事件頻出,類似問題也常出現於乙肝、精神疾病等病症中,是什麼造成了人們對這些患病者的排斥?你又怎麼看這些排斥?

12月27日,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青年在不知情下被入職體檢醫院檢驗愛滋病(AIDS)的隱私侵權案,原告方認為醫院在未告知情況下做了 HIV 抗體檢測,侵犯了其隱私權,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方亦曾在今年4月起訴拒聘他的公司。28日晚,這則新聞及與 HIV 攜帶者共事的相關議題引發關注。

案件起源於2017年5月,化名為謝鵬的當事人以第一名的成績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個月後,本已被通知試用期滿準備轉正,又被要求前往內江市第六人民醫院做入職體檢。謝鵬稱,其在未被告知有 HIV 檢測一項的情況下得到了 HIV 抗體檢測陽性的檢測單。並因此,就職公司稱其「體檢不合格」並要求「回家養病」。

2018年1月25日,謝鵬訴訟該公司的案件開庭,雙方就是否按程序解除了勞動關係、體檢報告單疑點、部門主任用「洪水猛獸」形容 AIDS 的錄音等焦點進行論辯,雙方最終一致同意調解。5月20日,這起勞動爭議案在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並達成協議,雙方簽署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同時公司需支付謝鵬補發工資等款項共計17萬人民幣。

謝鵬回到了公司繼續上班,然而他認為醫院和疾控中心存在侵犯隱私的問題,因此2018年11月,謝鵬繼續對醫院及疾控中心發起了訴訟。據《中國青年報》,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醫院是否曾在進行 HIV 抗體檢測前進行了告知。

「沒有醫生告訴我要進行 HIV 抗體檢測,(我)更沒有簽署書面的告知書等材料。」謝鵬說,「直到下午複檢,醫生說疑似陽性時,我才知道上午進行了這項檢測。」然而,謝鵬的回憶及說辭卻遭院方否認,醫院在法庭中辯解到,在初檢發現疑似陽性時告知過謝鵬,並在其同意下才進行了複檢,但判決書中並未提及院方對第一次檢測是否告知的解釋。

12月27日,法院以「醫院對謝鵬進行入職體檢並抽取血液進行 HIV 抗體檢測的行為,是履行與公司簽訂的委託入職體檢合同義務,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為由,駁回了謝鵬的訴訟請求,但謝稱自己會繼續上訴,「我有不做 HIV 檢測的權利」。

AIDS 隱私與就業、就學等歧視問題

在中國大陸相關法律條文中,《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寫到:「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則規定:「艾滋病檢測工作應遵守自願和知情同意原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相關隱私及歧視問題卻並不鮮見。

2016年4月25日,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對李成(化名) AIDS 就業歧視一案做出裁決,該縣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原告9800元經濟補償,為首例中國大陸 AIDS 就業歧視案勝訴案例。當時,李成是已工作3年的特崗教師,打算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續約時因體檢查出 AIDS 而被拒。

2016年12月21日,廣東省首例 AIDS 就業歧視訴訟案於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開庭,化名阿明的當事人被用人單位以 AIDS 感染需「隔離治療」為由被迫「離崗休息」並解除勞動關係,法庭上,原被告就 AIDS 感染是否需「隔離治療」、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用人單位辭退理由是否違法等進行了論辯。特別的是,在這起案例中,AIDS 醫學專家、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感染科主任何浩嵐亦出庭為原告方作證並解釋 AIDS 感染不需「隔離」和擁有正常工作能力。

2017年6月,在勞動仲裁及一審失敗後,二審幾乎支持了阿明所有的訴訟請求,判決書中寫到:「因阿明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讓其正常工作構成歧視。艾滋病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艾滋病的無知和偏見,以及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而該案件亦是首例確認「用人單位以勞動者 HIV 抗體陽性決定勞動者離崗休息」的決定違法的案例。

在就業問題之外,排斥與歧視也常常發生,2014年,一位8歲的 AIDS 病毒攜帶者被當地200餘村民「聯名」要求對其進行「隔離防治」;2015年,河北 AIDS 第一案,女孩因被查驗出 AIDS 病毒而被高中拒絕入校,當地教育局後表示對該高中通報批評並「安排好該學生到條件適合的學校就讀」。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褚宸舸曾發表論文探討中國大陸法律規範中對 AIDS 感染者的制度性歧視,其中指出: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23條指中國實行 AIDS 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然而雲南、山東、湖北、重慶、上海等卻規定對於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強制檢測,認為這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而這種強制檢測也「帶有歧視色彩,侵犯了這些公民的人格尊嚴。」

  •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是單位不得歧視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享有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基本權利。然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19條卻規定,查出有艾滋病屬於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在事業單位和一些企業的招聘啟事中,體檢要求往往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而據相關調研統計,「艾滋病患者自我感知受到社會歧視最嚴重的前三項分別是:沒有被選舉擔任村幹部的權利;很難獲得打工的權利;向信用社貸款非常困難。」

  • 部分地方政府規定剝奪結婚登記權限制生育權,目前由於已有阻斷治療等較成熟的干預方式,應當尊重人的自主性。

愛滋病(AIDS)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音譯為愛滋病),源自於一種反轉錄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後,導致免疫系統被破壞,逐漸成為許多伺機性疾病的攻擊目標,進AIDS而促成多種臨床症狀。HIV為脆弱的RNA病毒,如暴露在空氣中,依照病毒量多寡會在幾秒鐘至幾分鐘之內全數死亡。HIV特性原本即特別脆弱且不能接觸空氣,HIV的感染大多於較封閉環境,一般情況下,接吻不會造成感染HIV。愛滋病與HIV感染兩者,具有本意上的不同。HIV感染後,若獲得控制(有些不須藥物即可控制)、或在發病前的潛伏期,HIV病患則為HIV帶原者。

AIDS 歧視和排斥事件頻出,類似問題也常出現於乙肝、精神疾病等病症中,是什麼造成了人們對這些患病者的排斥?你又怎麼看這些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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