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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小說作者因「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被判刑10年,罪名及量刑是否合理?

中國社會學學者李銀河認為淫穢品的消費是成年人的權利,你認同嗎?

中國一名劉姓女作家以「天一」為筆名,發表了以男同性戀為題材的小說《攻佔》。近日法院作出宣判,作者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等罪,分別被判處十個月到十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中國一名劉姓女作家以「天一」為筆名,發表了以男同性戀為題材的小說《攻佔》。近日法院作出宣判,作者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等罪,分別被判處十個月到十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網上圖片

端小二2018-11-20 發起

耽美小說作者被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判刑10年,這樣的量刑及罪名是否合理?

中國社會學學者李銀河認為淫穢品的消費是成年人的權利,你認同嗎?你怎麼看「淫穢品」?

有人認為淫穢、情色文學應當屬於出版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也有人認為雖量刑過重,但書中情節卻涉違法,你怎麼看?

中國情色文學寫作者「天一」及幫助其作品進行排版、校對等工作的共計5人,10月31日分別被安徽省蕪湖縣法院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十個月到十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作者「天一」及協助其印刷的何某刑罰時間最長。是次判決消息見諸媒體後,迅速引發了對「淫穢物品」定義、情色文學及相關量刑的爭議。

據蕪湖新聞網,2017年11月6日,蕪湖縣公安局接中國國家掃黃打非辦相關線索指,蕪湖縣灣沚鎮世紀廣場某賓館內有對外販賣出版物《攻佔》。這本網絡暢銷書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鑑定,認為其為「淫穢出版物」。

辦理該案的民警稱,耽美小說《攻佔》是一本「淫褻性地具體描寫男男同性戀性行為的書籍」,其中充斥與性相關的暴力、凌虐等行為,「內容十分的不堪入目。」而據社交媒體中的相關讀者表示,《攻佔》講述了一個未成年的17歲男生對自己的男老師進行性暴力並與之相戀的故事。

耽美小說,也即BL(Boys' Love)小說,是描寫同性戀愛情的小說,尤其是男同性戀,稱呼均來源於日本,耽美的意思是唯美。 耽美一般有漫畫和小說兩種,也分為同人和原創。 同人是將別人作品中的人物拿來寫或畫,進行男男配對,是一種表達喜愛的方式。

據警方,江蘇淮安的劉某負責書籍的編寫,何某、楊某在四川成都幫助劉某複製印刷,犯罪嫌疑人林某則對書籍進行排版、校對。至被抓獲時,《攻佔》一書被印刷7,000餘冊,劉某從中獲利15萬元,而這兩個數字也成為其量刑的「加重事由」。

最終,作者劉某(「天一」)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負責印刷的何某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經營罪被合併判處10年6個月並處罰金;另一位負責複製印刷的楊某則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校對林某以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4年並處罰金;另一位案件被告葛某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

另外,據網民查找作者「天一」過去的社交動態發現,其家庭重男輕女情節嚴重且相對貧困,父親去世較早,身為女性的作者未能完成學業便到工廠打工,後來依靠自己的文筆寫小說維持生活。

是次案件一審宣判後,劉某、何某等人對判決不服,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有相關法律人士指,此案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為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八條中規定,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十五萬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為10年以上。

然而,網民認為,20年前的法律規定金額並不應當適用於當下,其判定標準依然過時。此外,還有大量聲音表示,情色文學應屬於出版自由的保護範圍,人們應當擁有描寫和觀看情慾描述的權利。

中國社會學學者李銀河在事發不久後表示對當局的裁決與量刑並不認同,認為淫穢品的消費是成年人的權利,一個根本的原因是,性活動本身並不是傷害人的,淫穢品不過是性的的文字或影像的表達,它也並不是傷害人的。李銀河同時指出,相關法律條文「相當陳舊過時,全世界只剩唯一唯二的孤例,早該廢除了。」

媒體人、創投行業觀察員季文儀則發表《我是天一的讀者》一文,表示「天一的作品,被千百次的轉載到各大同志社區,經歷千萬次的點閱,為平台持有者帶來廣告收益。這些文字為無數同志帶來了感官上的快樂,但它們的創作者卻在筆名之下東躲西藏,甚至為此背負牢獄之災。」

他同時指出,耽美文學在異性戀特權的社會中,為同志描摹了生活圖景,並原原本本展示出同志群體需要「躲藏」的困境,此外,耽美文學本身也是日後研究中國女性時一個非常重要的文本,它「將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瞭解中國女性的生存處境,看到她們微薄的希冀:她們對於身邊男性的想象,絕不是那種口出『中國女性的墮落導致了國家的墮落(俞敏洪語)』的「成功人士」,而是體壯貌美、有情有義的正常人。這個要求再正常不過。」

耽美小說作者被以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判刑10年,這樣的量刑及罪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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