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大學聲譽」擬被香港浸大納入違紀行為定義,「損害大學聲譽罪」該如何被界定?你怎麼看浸大擬定的這份草案?
學校應當如何面對或處理對校方有所異議的學生或教師?
香港浸會大學今年初曾陷普通話豁免試機制爭議,主要的兩位抗議學生被校方暫時停學。而10月26日,又有消息指校方正在修訂《學生紀律守則》,擬在其中加入「損害大學聲譽」或「傷害大學社群關係」等違紀行為條目,最嚴重者可建議教務議會革除學籍。但目前修訂仍屬諮詢階段,校方也未對此爭議回應。
《立場新聞》及臉書專頁「浸大山神」指浸大學生事務委員會近日正在研究修訂《學生紀律守則》,修訂包括具體條目內容、判定程序等。浸大擬新修訂的《學生紀律守則》中,引發爭議的條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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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紀律罪定為「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影響大學運作安全(包括損害大學聲譽罪)(including where applicable, reputational damage to the University)」及「阻礙大學成員工作學習」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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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反社會行為造成他人痛苦,或名譽受損,或傷害大學社群關係」,屬「導致他人實質或潛在痛苦」、「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及「影響大學運作安全(包括損害大學聲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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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很可能令大學聲譽受損,或影響大學正常運作的行為」,屬「影響大學運作安全(包括損害大學聲譽罪)」及「阻礙大學成員工作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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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香港法律的「證據規則」不適用於大學,證明有罪只需商榷其可能性。
修訂草案通知指依據學生所犯條例情況的嚴重性,可被處以強制要求出席工作坊、書面譴責、罰款、停學等,甚至可建議教務議會對學生革除學籍。
不少浸大學生擔心「損害大學聲譽罪」侵害校園言論自由,任何對校方舉措或設施提出異議的同學均可能被控「辱校罪」,更有人將此條稱為《浸大廿三條》。同時,已有學生發起反對連署。
事實上,「辱校罪」並非首例。今年年初,中國大陸安徽省潁上縣潁上一中一位教師因在微信群中發布對校方不滿言論被通報批評並被取消班主任資格,也曾有不少爭論。
「工資越來越少,物價越來越高,我滴孩來(當地方言,表驚訝),各種扣,尼瑪,老師夠可憐的了,還各種扣。」 潁上一中教師林某在1月23日上午於學校微信群內發布此條信息,約兩小時後,校方便發布處罰文件,指林某在群中對正常扣除費用不滿,公開辱罵學校,傳遞負能量,嚴重違反師風師德要求,宣布對林某的通報批評和取消班主任資格。
校方認為,作為教師不應當在微信群中說髒話,應注意文明用語。而網民則認為林某言論並無太過激之處,處罰不當。
「損害大學聲譽罪」該如何被界定?學校應當如何面對或處理對校方有所異議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