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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擬擴大被遺忘權,反對者憂其成為審查工具,公民隱私與言論自由如何平衡?

互聯網似乎從來不會遺忘,小至兒時照片,大至訴訟案例、公共事件等,我們是否應該擁有被互聯網遺忘過去的權利?「被遺忘權」的邊界又該設定在哪?

 歐盟擬擴大被遺忘權引起爭議。

歐盟擬擴大被遺忘權引起爭議。攝:David McNew/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8-09-13 發起

歐洲近年來不斷強化對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今年強制執行的GDPR亦進一步指出「被遺忘權」,法國相關機構希望涉及的連結刪除擴大至歐洲以外,Google及部分人權組織則認為這會為全球審查制定先例,你怎麼看?

「被遺忘權」在台灣同樣引發爭論,它是維護公民隱私還是干預言論自由?有論者認為「公共事務」應當被討論而不是被刪除,你怎麼看?

互聯網似乎從來不會遺忘,小至兒時照片,大至訴訟案例、公共事件等,我們是否應該擁有被互聯網遺忘過去的權利?「被遺忘權」的邊界又該設定在哪?

近日來,網絡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問題在歐洲及台灣均掀起爭議,Google 9月11日對法國國家資料自由委員會(CNIL)此前要求「被遺忘權」擴及全球的命令提起上訴,認為這將成為威權政體干預言論自由的工具。而台灣則因早前的「假球案」,引起「被遺忘權」本身及其範圍的討論。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在歐盟實踐的人權概念。指人們有權要求Google等搜索公司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但由於與言論自由間有所衝突,與可能產生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且法律框架仍不明確,目前只有在歐盟實行。

世界上首起「被遺忘權」訴訟發生於西班牙,2011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向法院要求Google刪除其16年前陷入財政危機而拍賣物業的報導連結搜索,他認為過去的新聞和搜索結果構成了對其名譽的損傷。2014年,歐盟法院裁定Google敗訴,指歐洲公民享有「被遺忘權」。

根據歐盟法院在2014年5月的判決,個別使用者有權要求Google等搜尋引擎移除個人姓名查詢所帶出的特定搜尋結果。考慮到公眾利益因素,相關連結內容一經評定為「不當、不具關聯/不再有關聯或超出必要」,搜尋引擎就必須移除。而判決後,Google也向歐洲用戶提供允許提出移除涉及個人隱私超連結的服務。現時,這項政策僅針對連結相關的歐洲網站和用戶,其他地區版本的內容將不會遭到撤除。

根據Google「依歐洲私隱權保護法規提出的搜尋結果移除要求」報告,截止目前為止Google收到超過270萬宗要求撤除申請,當中有4成,約70萬宗申請已撤除,企業可以涉「公共利益」拒絕要求。使用者要求移除的原因包括報導失實、對使用者造成困擾、資料已過時等,其中主要受影響的網站有Facebook、Twitter等。

歐洲辯論:「被遺忘權」牽涉的連結是否應擴大至歐洲以外

9月11日,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將法國國家資料自由委員會(CNIL)告至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要求限制早前CNIL提出的將「被遺忘權」擴及全球的命令。Google當時因未遵守而被CNIL開出10萬歐元罰單。日前,歐盟法院舉行聽證會,討論被遺忘權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應用。

法國隱私監管機構國家信息與自由委員會(CNIL)在會上建議,進一步擴大被剔除的網頁至全部Google網域。該機構的律師Jean Lessi提出,若歐盟法院先前有關被遺忘權的判決僅限於歐洲版實施,那麼這項判決效力有限。

Google則表示,這項命令牽涉到會使其被迫違反其他國家的法律,其與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相抵觸。同時,Google亦指,此舉可能會成為部分國家的言論審查工具。

人權組織「第19條」也表達了同樣的擔心,認為不應允許歐洲數據監管機構決定全球互聯網用戶使用搜索引擎的結果,「如果歐洲監管機構可以要求Google刪除這些連結的引用,那麼如中國、俄羅斯和沙特阿拉伯等國也會很快這樣做」。他們認為,法院需要限制被遺忘權的範圍,平衡被遺忘權和言論自由權,以保護互聯網用戶搜索訪問信息的權利,「歐洲法院應保護言論自由,而非為全球審查制定先例」。

關於如何應用被遺忘權一案歐洲法院現已開放公開討論,預計在今年12月作出判決。

台灣辯論:被遺忘權的適用範圍

台灣首例「被遺忘權」訴訟案件不久前二審宣判,法庭認為原「打假球」事件攸關公共利益,因而再次判決Google無須移除相關搜索結果。

當事人代理律師徐志明指,「假球案」始於2008年,案件當事人以球團老闆身份指控所屬職棒球員打假球,卻反被檢方以未盡老闆監督責任而起訴,一、二審均對其作出無罪判決。然而,Google中目前仍可搜到當事人與「假球」的相關不實報導連結,使當事人不堪其擾,因而向Google提出移除相關搜索連結的要求。

其代理律師認為,只要涉及司法案件,均很容易因不少媒體報導而使當事人「被迫成為『公眾人物』」,從而使得所有相關報導及文章均因「公益性」而無法移除。他認為,移除應當根據相關案件的最終判決而做相應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個人資訊隱私和相關名譽。

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解釋被遺忘權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團結社會而協助特定個人回歸社會所需的制度工具。」交大科法所碩士生龍建宇亦同意這項措施有存在的必要性。他認為只有保護一個人的私生活不被人知曉,才能夠追逐自我人格的發展。例如一名更生人士出獄後一直因網上的資料讓他就業受阻,行使被遺忘權就能幫助這些「不想被過去資料定義」的人。另一方面,他重申這並不等於發布資訊的短時間內可以提出撤除,因為這樣會損害言論及新聞自由。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劉昌德為了在公眾利益和知情權中權衡,認為不應剷除相關的搜尋結果和關鍵字,但可以要求搜尋引擎於網站把當事人無罪判定或其他重要資訊,「置頂」或標註在網站內,「公共事務需要公平辯論而非遺忘」。

其他聲音

香港律師會會刊早前的文章中指出「歷史不會被消除」,因為被遺忘權所賦予的權利只能夠移除網上搜尋的結果,並不會直接刪除源網站。另外,它的形式範圍也具局限性,只能移除以人名進行搜尋的結果,如其他用戶以其他相關字眼搜尋,同樣能夠找到一樣的資訊。

有不少反對被遺忘權擴大化的人認為,使用者要求刪除的內容往往涉及大眾利益,而且刊登行為並無觸犯法律,受影響人士不能單憑個人立場出發作考慮。香港獨立媒體籌辦人林藹雲認為被遺忘權會對編輯新聞造成不便,一旦連結被撤除,記者的報導便無法傳遞出去。

互聯網似乎從來不會遺忘,小至兒時照片,大至訴訟案例、公共事件等,我們是否應該擁有被互聯網遺忘過去的權利?「被遺忘權」的邊界又該設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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