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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籲港立法定義「網絡欺凌」,網絡暴力應否入罪化?

調查指香港有逾三成中學生曾遇網絡欺凌,大陸數據則高達七成,你遭遇過網絡欺凌嗎?平台方及法律該如何避免或規制網絡欺凌現象?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研究團隊公布研究結果,顯示有超過三成人曾試過在未經同意下,被別人上載自己照片或影片。有學者認為,「網絡起底」足以構成傷害,建議立法打擊網絡欺凌行為。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研究團隊公布研究結果,顯示有超過三成人曾試過在未經同意下,被別人上載自己照片或影片。有學者認為,「網絡起底」足以構成傷害,建議立法打擊網絡欺凌行為。攝:Stanley Leung/端傳媒

端小二2018-09-07 發起

未經同意被上載照片影片等私人資料、被「起底」、嘲笑侮辱、惡意圖片......你遭遇過網絡欺凌嗎?是否對欺凌方進行過「反擊」?它對你造成怎樣的影響?

學者籲港立法定義「網絡欺凌」,嚴重的欺凌即網絡暴力是否應單獨成立相關法例,並且入罪化?

平台方及法律該如何避免或規制網絡欺凌現象?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9月4日舉辦關於網絡欺凌的研討會,會中有香港理工大學教授陳高凌及其團隊公布關於香港中學生網絡欺凌取態的調查結果,顯示有逾三成中學生曾在未經本人同意下被上載照片或影片,有超過一成學生因遭遇「起底」感到憂鬱或焦慮,其中有半數曾「反擊」,形成惡性循環。

港理工應用社會科學系教授陳高凌組成調查團隊,在今年2月至6月期間抽樣調查了香港2120位中二至中五學生的情況及想法。調查發現有12.1%的學生曾嘗試在網上「起底」收集他人資料,其中搜查自己喜歡的人與不喜歡的人各約佔一半,搜查內容主要有他人名稱(94.4%)、個人照片或影片(70.9%)、生日(69.5%)、所在學校(57.9%)及其感情狀況(52.1%)。

與此同時,有31.4%的人表示曾有過未經同意下被他人上載自己照片或影片的經歷,有15.1%的受訪者曾被上載自己的手提電話號碼,有9.1%的人曾被人上載其私人信息內容。但66.4%的被洩露資料者未有跟進,34.7%會私下聯絡要求移除,另有48.2%的人會上載對方資料予以「反擊」。此外,有12.5%的被「起底」者曾經歷「嚴重至非常嚴重抑鬱」,17.1%受訪的被「起底」者曾有「嚴重至非常嚴重的焦慮」。

無獨有偶,中國大陸今年5月底曾發布《中國青少年互聯網使用及網絡安全情況調研報告》,數據顯示,遭遇過網絡欺凌的青少年比例高達71.11%,其中以網絡嘲笑和辱罵或使用帶侮辱性詞彙的欺凌形式最為普遍,其他則表現為惡意圖片、文字恐嚇等。而8月底發布的《青少年智能手機成癮調查報告》中31%的青少年見過網絡欺凌變為現實暴力。

事實上,早在2016年,香港遊樂場協會會同新加坡、台北、澳門及廣州團體調查訪問逾4100位青少年後發現,有61.4%的受訪者表示曾在網絡中欺凌他人,但同時自身亦是受害人,遭受網絡欺凌者高達72.9%,主要的欺凌者為受害人「朋友」,僅兩成受害人會向他人求助。較普遍的網絡欺凌行為包括起底、騷擾、罵戰等。

網絡霸凌又稱網路暴力,是指一種在網絡上發生的霸凌事件,屬於電腦犯罪的一種。根據加拿大對網路霸凌有深入研究的教育者教師Bill Belsey的定義,是指:「一種涉及對信息及通信技術技術的應用,以支援針對個人或群體進行惡意的、重複的、敵意的行為,以使其他人受到傷害。 」

陳高凌指,「網絡起底」可能會令當事人感到侮辱以致名譽受損,網絡欺凌則會延伸至現實生活,但香港未有針對網絡欺凌的法例,只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從而使很多欺凌以匿名形式呈現。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原則-此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和活動有關,收集的資料屬必須及不超乎適度,收集的手法須合法及公平。舉例說,收集個人資料以用於刑事恐嚇並不屬於合法目的,此行為因而被保障資料第1原則禁制。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此原則限制個人資料使用於當初收集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否則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則提及,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等地均有法例針對網絡欺凌。有論者援引新西蘭2015年通過的《有害電子信息法案》 (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s Act 2015),其中將網絡暴力定為犯罪行為,並列出十大原則,包括電子通訊內容不可公開他人的敏感資料,不可使用傷害、威脅和冒犯語言,不可是淫褻或不雅,不可作虛假指控,不可鼓吹自殺,不可涉及種族、性別、宗教及殘障的侮辱言論等,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2年及罰款5萬紐元(25.7萬港元)。

澳洲政府也在2015年通過《提高網絡安全法案》(Enhancing Online Safety Act 2015),其中訂明兒童網絡安全專員負責有關網絡霸凌的投訴處理。

「網絡欺凌」是否應單獨成立相關法例,並入罪化?這種行為在平台及法律上應當被如何規制或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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