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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小燈泡命案無期徒刑判決、辯護律師掀爭議,你怎麼看?

有網民稱「小燈泡枉死而嫌犯不死」不公平,支持廢死者則認為嫌犯過去經歷致其出現精神障礙,因而無期徒刑的判決算得公平,你怎麼看?

2016年台灣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在街頭被斬殺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7月3日對被告王景玉作二審宣判,認定王景玉犯案時的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判其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圖為2016年,有市民在案發後回到現場擺放鮮花和蠟燭等悼念。

2016年台灣3歲劉姓女童「小燈泡」在街頭被斬殺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7月3日對被告王景玉作二審宣判,認定王景玉犯案時的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判其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圖為2016年,有市民在案發後回到現場擺放鮮花和蠟燭等悼念。攝: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8-07-04 發起

台灣「小燈泡」命案再次引發「廢死」爭議,不少網民稱「小燈泡枉死而嫌犯不死」不公平,支持廢死者則認為嫌犯過去經歷致其出現精神障礙,因而無期徒刑的判決算得公平,你怎麼看?

多次為殺人嫌犯辯護的律師黃致豪成為此案的另一個焦點,為殺人犯辯護存在什麼問題嗎?

死刑的存廢一直在社會中爭論不休,支持死刑的人認為死刑具阻嚇力,能減少極端犯案;支持廢除者則認為,死刑威嚇力無明顯數據支持,且過去有不少因死刑而無法挽回的冤假錯案,死刑存廢,你更支持哪種態度?

台灣內湖「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某昨日(7月3日)二審宣判,士林地方法院以人權兩公約規定「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為由,判王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外,為免25年後假釋回歸社會後再犯,因此新增附加「刑後監護」的處分。

2016年3月,王某攜菜刀尾隨正在騎滑步車與母親前往捷運站的3歲女童「小燈泡」,及後突然越過馬路從後襲擊,致「小燈泡」身首異處當場死亡。附近市民合力制服王某,警方當場逮捕並押送至警署實施偵訊。

檢察官以刑法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法第112條起訴王某,但經過精神鑑定後,認定他犯案時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因此給予減刑,最後被判無期徒刑。

庭上宣判時,審判長謝靜慧花了超過半小時說明本案,而84頁的判決書中,也用了超過一半的篇幅論述王某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新聞稿全文,王某妄想自己是「堯」、是「當下皇帝」、是「四川人」,繼而妄想殺害一名四川女子後嬪妃會來找他完成傳宗接代的目的。稿內描述王某的行為是「明顯」受精神障礙之妄想與偏邏輯思考影響,認定他「殺人行為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符合量刑標準。

而由於被告無期徒刑執行25年後有機會獲得假釋出獄,為了降低再犯風險,二審判刑時假設了「刑後監護」處分,規定王某假釋後5年必須接受精神科評估與強制治療。

「小燈泡」爸爸劉大經開庭陳述時,認為整個社會「無法保證被告一旦假釋後無再犯之虞」,所以他反對由被害者承擔風險。在人們尚未有能力避免再犯風險時,「任何極刑意外的量刑,極可能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一個無辜生命權的風險之上。」

王某的辯護人之一黃致豪,在節目中質疑死刑是唯一解決方法,他認為社會應該利用刑罰的時間用來治療,因為精神障礙不是絕症。他相信矯正系統能夠治療王某的思覺失調症,改變他的人格行為。

事實上,擁有心理學博士學位的黃致豪本人,也因過去曾擔任多名殺人犯的辯護律師而備受爭議,包括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案犯鄭捷、北投女童割喉案的龔重安、性侵殺害女模的程宇及縱火燒死全家的翁仁賢等。黃致豪為他們辯護時,多次要求為被告做精神鑑定,並呼籲追查犯罪成因和設法教化。

黃自稱「怪物惡魔與人類百姓間的通譯」,認為沒有人一出生就具有攻擊性,認為應追尋是什麼造成了這個個體的行為,並稱「用民意、輿論奪走一條性命,不去探究為什麼,未來社會恐將有更多鄭捷。」

不少律師反對說,即使脫下律師袍也不會幫如「小燈泡」案中王某這樣的兇手辯護,然而台北律師公會則表示,每個人都有請求律師辯護的權利,而「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是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

你怎麼看小燈泡案判決掀起的各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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