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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求市民車輛做「人肉路障」合理嗎?市民應否有權拒絕?

三位市民司機在香港警察要求下,協助攔截違規車輛導致車禍,你怎麼看?

網民上載車禍時的車前相機所拍的片段,當時有交通警員巡到現場,示意現場車輛收慢,最後引發交通意外。

網民上載車禍時的車前相機所拍的片段,當時有交通警員巡到現場,示意現場車輛收慢,最後引發交通意外。網上截圖

端小二2018-04-16 發起

警方在緊急情況是否可讓市民協助攔截違規車輛?做「人肉路障」的協助合理嗎?協助應當如何發出、如何進行?

三位市民司機依警方要求停車協助攔截違例車輛致交通事故,卻在事後被發「擬檢控通知書」,警方稱這是程序的一貫作法,立法會議員則表示這在讓當事人承受不必要的壓力,你怎麼看?

香港警方今年2月在粉嶺公路追截一輛涉嫌違例的七人私家車時,以3輛市民車輛作「人肉路障」,造成5車相撞、2死5傷的交通事故,受傷者包括協助警方攔截的市民車輛司機。事後,警方又向被撞車輛司機發出「擬檢控通知書」,縱警務處長盧偉聰4月14日回應表示此為「一貫既定程序做法」,但事故及事後處理方式仍受到大量質疑和爭議。

其中一位被截停的車主鄭先生回憶稱,當日有警方從後超車後示意他們減速並停車,隨後便從後方傳出「好響嘅撞擊聲」,並表示慶幸自己與太太只受了輕傷,質疑警方是否在調動市民車輛時有顧及市民安全。

與此同時,在事發後2至3天內,3位車主均收到警方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稱根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嚴受傷」、「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法律,警方可能對其提出檢控。

同樣被截停疑作「人肉路障」的另一位車主——座駕被撞至180度轉頭、在事故中受傷至腦出血的李先生表示,「我合作,發生意外,都俾人告係乜嘢意思?」(我合作,發生意外,卻被人告,這是什麼意思?)李先生稱,其至今仍感到頭痛頭暈、肋骨疼痛,還擔心腦出血會引發後遺症,然而警方卻至今未提賠償。

當日也被警方截停的司機黃先生則表示看到警方通知書時感到可笑,認為警方程序一貫是「有錯殺冇放過」,警方查都不查就開出擬控告的通知,實為懶惰。黃先生稱,自己在事故中總損失約20萬元,警方曾錄口供並取汽車修理費用等各項單據,但後來便無進展「不了了之」。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3月中旬層代表3位車主要求新界北總區指揮官郭蔭庸開會討論該事件,包括當時截停車輛的原因、目前調查進度及賠償問題,然而警方在一週後對涂回信拒絕,稱已與涉事車主會面並「積極跟進」。

警方隨後回應表示,發出通知書是基於程序和法律要求的「一貫作法」,警方在事後對所有涉案司機及一位警務人員發出「擬檢控通知書」,以告知警方正在調查有關意外,而「擬檢控通知書」並不代表警方將會對他們提起訴訟。警方還表示,「擬檢控通知書」亦是「保障事主」,「讓他們對有關意外仍記憶猶新時,為日後有機會被檢控而及早考慮其抗辯及記錄事件的過程」。

議員涂謹申則表示,根據過去交通意外的做法,一般為事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警方認為有需要檢控時才會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是次事故中,3位司機均為警方要求下停車,發出此通知書是讓當事人承受不必要的壓力。同時,塗謹申還認為,警方在該案中於無預警情況下截停市民車輛,是對市民生命安全的不負責,會影響市民對警員的信任。

《明報》記者亦表示,翻查《警察通例》其中第41章01條標明:

無論在任何情况下,警務人員都不可純粹為了截停目標車輛而截停或徵用其他私人車輛來阻礙道路。只有在人員合理地相信目標車輛所帶來的風險遠超徵用其他私人車輛阻礙道路所造成的風險的情况下,才有充足理據採取這種極端措施。

這項條例最後修訂時間為2011年,是因2009年觀塘繞道「人肉路障」事件修訂。2009年7月,香港警方利用5輛市民車輛作為路障阻截非法賽車,致十多輛汽車撞毀,6人受傷。監警會事後曾與警方在一次公開聯席會議中討論警方截停車輛的規制,隨後修訂相關《警察通例》和《署長通令》,表示「已列明警務人員不能純粹為了阻截道路和截停目標而徵用市民的車輛」,監警會前主席翟紹唐曾在講座中表示,「法律歸法律,警員在執法時要變通,因為這與人身安全有重大關係。」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4月14日表示,警方在執行警務時,已考慮道路使用者安全才決定讓市民協助截止違例駕駛者的方法,「如果你要我用一句說話,說以後這情況可以,這情況不可以,是很困難的。」

警方在緊急情況是否可讓市民協助攔截違規車輛?協助應當如何發出、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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