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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說Uber是的士公司而非科技中介,你認同嗎?

Airbnb、Uber等「零工經濟」業者,該如何定義企業與服務性質?他們是旅店、的士的提供者,還是第三方服務平台?

歐盟法院於12月20日裁定 Uber 屬一般交通服務供應商,而不單是一個應用程式,應該受到歐盟交通運輸法例的規管。

歐盟法院於12月20日裁定 Uber 屬一般交通服務供應商,而不單是一個應用程式,應該受到歐盟交通運輸法例的規管。攝:Akos Stiller/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7-12-21 發起

你認同歐盟法院的判決嗎?司法應怎樣管理和引導共享經濟?

連結服務或資源提供者與需要者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如Airbnb、Uber,該如何定義企業與服務性質?他們是旅店、的士提供者,還是第三方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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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歐盟法院判定Uber屬於交通運輸服務公司,而非叫車應用程式的科技產業,要求其在歐盟範圍内以的士公司的身份接受更嚴格的管理條例和發放許可制度。這意味著政府可以直接對其規管,同時Uber作爲雇主,需要爲司機們提供最低薪資與假期等福利。

該次裁定源自巴塞隆拿專業計程車司機協會Elite Taxi對Uber的控告,指責Uber提供低價叫車服務以及允許非專業司機開車接客,為出租車行業帶來不公平競爭,希望使Uber被納入運輸法規許可及規管。

歐洲法院在裁決中提出,Uber的服務不僅僅是一項中介服務,而是對司機提供服務的條件具有「決定性影響力」,這種中介服務必須被視為是整體服務的組成部分,Uber的本質與運輸業有關聯,必須被歸類為歐盟法律中的「運輸領域中的服務」。裁決中也指出,「根據歐盟法律規定,成員國應根據歐盟條約,制定規管這類服務的條件。」

Uber表示,公司一直遵守交通運輸法律,但堅稱是連結乘客與獨立的司機,是一家提供分享型經濟服務的網絡服務公司。但歐盟法院反駁指Uber司機並不屬於專業司機,而且他們是使用自己車輛做生意。

Uber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以開發行動應用程式連結乘客和司機,提供載客車輛租賃及實時共乘。乘客可以透過傳送簡訊或使用APP來預約車輛,它的APP還可以追蹤車輛位置。

Uber的性質一直備受爭議,而且也衍生了勞工及安全問題。一方面Uber被指控剝削司機,以其運營模式逼迫司機超負荷低薪工作;另一方面,Uber 安全隱患一直存在。本月16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女兒在黎巴嫩,被Uber司機姦殺。

今年9月倫敦交通局以不是「合適和符合規則的」營運商為由,拒絕向Uber發放新的營運牌照。在香港,五月的時候警方曾展開大規模行動,拘捕數十名Uber司機並扣查車輛,但至今,Uber仍然在香港運作,合法性未有定案。

這次歐盟法庭的裁決,除了指向Uber,也讓輿論反思整個共享經濟模式。共享經濟模式性質模糊卻發展迅猛,使得各國現行的法律還未能提供有效而且合時宜的法律框架和規管,帶來諸多問題。

Uber該被如何定性?它存在的問題該怎樣解決?司法應怎樣管理和引導共享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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