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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審判、臉書留言成罪證,你如何看李明哲事件?

在社交網絡上的言論,可以觸犯另一個地方的法律時,我們該如何使用臉書?

2017年9月11日,支聯會與社民連到香港中聯辦要求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即釋放李明哲、其他維權人士及律師。

2017年9月11日,支聯會與社民連到香港中聯辦要求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即釋放李明哲、其他維權人士及律師。攝:Bobby Yip / Reuters

端小二2017-09-12 發起

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定罪,你怎麼看?

在社交網絡上的言論,可以觸犯另一個地方的法律,合理嗎?

環時稱「教台灣人自覺遵守大陸法律」,網友戲稱「政權怎麼那麼容易被顛覆」,你怎麼看?

台灣NGO工作者、前民進黨黨工李明哲,涉嫌在中國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當局拘捕177天後,昨日(9月11日)在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李明哲「當庭認罪」,稱自己曾「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且「從來不排斥暴力革命」,並面對鏡頭表示「對自己行為深表懺悔」。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其中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然可以成立」。

對李明哲的起訴書中,公訴人敘述了自2012年至2016年期間,李明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抹黑政府形象」的「事跡」,包括李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中組織成員對熱點事件討論,在臉書、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平台上發布或轉發「誹謗中國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文章和言論,以及其多次組織「圍觀華南」QQ群成員聚會活動並在活動中發表「抹黑政府形象」的言論。檢方指,李明哲與湖北人彭宇華二人聯合這些QQ群、微信群成立「梅花公司」,意在成立政黨以顛覆國家政權。

起訴書中稱,李明哲在2012年至2016年間,使用QQ空間發布三百多篇原創和轉載的圖文,使用臉書發布四十餘篇文,且在多個群聊中發表文字及語音信息,「大規模毀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的圖片違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而這些「聊天紀錄等視聽資料」也被作為法庭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之一。

因不滿大陸檢方將李明哲在FB、微信等社交平台上的言論作為證據之一,台灣社運人士王奕凱在facebook發起為期6天的「第一屆向中國認罪大賽」活動,目前已有不少留言。

李明哲「因言獲罪」後,你在臉書發帖會變得小心翼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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