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台灣作家林奕含離世,林父母披露她生前曾被性侵,引起公眾嘩然。5月7日,香港一名大專女生在行人天橋遭遇搶劫後被強姦。5月10日,北京電影學院攝影系一名畢業生阿廖沙,在微博上通過其同學發文指控曾被其班主任的父親性侵。19日,端的記者也對廣州「F女權小組」製作、修改反性騷擾地鐵廣告的始末進行了報導,廣告設計從黑手改到豬蹄,卻依舊通不過地鐵廣告審查。
性侵事件、新聞的不斷湧現,引發社會對女性權益重視的同時,也引起了對於誘姦、性同意權等議題的探討和爭議。
台灣現代婦女基金會不久前發布對「性同意權」的問卷調查結果。逾半數男性認為「沒有肢體反抗下發生的性行為,縱使對方心裡不願意,也不能算是性侵害」,而63%的女性不認同。
對性同意權的認別差異、對性與愛的認別差異,都會導致對「是否構成性侵」、「是否強制」的判斷差別。
欺騙和誘導下的「當時同意」,是否算做同意?
性同意權有時間限定嗎?是否在任何時間點都可以收回?
我們如何在行為上判斷對方是「YES」和「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