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日報反修例運動一年

周梓樂被裁定死因存疑,公眾疑問是否充份解答?

關鍵的是,墮樓前「消失的8秒」,有什麼事情發生在周梓樂身上?

2019年11月9日,有市民發起晚上在金鐘添馬公園舉行「主佑義士全港祈禱及集氣大會」,因周梓樂於8日離世,集會改為周梓樂的祈禱及追思會。

2019年11月9日,有市民發起晚上在金鐘添馬公園舉行「主佑義士全港祈禱及集氣大會」,因周梓樂於8日離世,集會改為周梓樂的祈禱及追思會。攝:林振東/端傳媒

特約撰稿人 李智賢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21-01-07

#周梓樂#深度推薦#反修例運動一年

2019年11月4日凌晨,22歲的香港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懷疑由將軍澳尚德停車場3樓墮下,送院4天後終告不治。事發當時,停車場附近正是反修例運動的現場。周不幸辭世之後,案中疑點在輿論中急劇發酵,示威活動亦急速升溫,中大、理大兩場運動中最為激烈的警民對抗緊隨發生。

時隔一年,街頭運動冷卻,香港法庭在2020年11月16日開始為周梓樂的死亡召開死因庭。經過27天的研訊,包括警員、消防、救護員、現場市民、義務急救員及不同專家證人等48名證人連番作供後,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於1月7日完成案情總結,8日早上向陪審團提供法律引導。裁判官考慮證供後,提出「非法被殺」、「死於意外」及「存疑裁決」3項可能讓陪審團裁決。其中,裁判官強調如要作出「非法被殺」的裁決,陪審團須證明當中毫無合理疑點。

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天共約15小時後,以4比1大比數裁定周梓樂死因存疑。為避免同類死亡重演,陪審團建議停車場物業管理公司更新閉路電視設定以避免盲點,並在停車樓3樓石牆及欄杆加上警示。死因裁判官在聽到裁決後,形容差一點點就接近到真相,「如果(閉路電視)高5度、慢幾秒,真相可能會浮現出來」。法官最後希望死者父母屬慢慢釋懷,「希望大家互相支持,有悲傷和對方講,要同朋友講,不要收起,希望兩位身體健康。」

裁決之前,陪審團在死因庭上聽過了哪些證供,看過了什麼證據?繁瑣的法律程序終將結束,但不少公眾一年多以來爭辯不休、無法釋懷的案情疑點,是否已經得到解答?端傳媒詳細整合這場橫跨近兩個月的世紀研訊,找出懸在市民心中的四大疑問以及目前死因庭給出的答案。

一、周梓樂墮樓之前遭遇何事?有沒有被人襲擊的可能?

周梓樂的死亡之所以疑點重重,一大原因是他在停車場3樓墮下前的片段完全空白——沒有目擊者、亦沒有閉路電視拍到關鍵一刻。死因研訊首3週,儘管傳召了多名在場的警員、消防員、市民、義務急救員及救護員,都無法查出周梓樂墮樓的真正原因。

缺乏直接證據下,死因庭目前只能依靠鑑證專家、醫生及法醫等人的專業意見,推敲是什麼造成周的傷勢。

香港死因庭沒有直接調查的權力,搜證、分析證物、錄取口供等都須仰賴警方。是次死因研訊發現,香港警方在調查周梓樂案件的閉路電視時不乏錯漏:警員檢查片段時曾遺漏關鍵影像,校對的閉路電視時差亦非完全準確。

2020年12月3日,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利用午飯時間翻查警方早前呈交法庭的閉路電視片段,在廣明苑的鏡頭錄像發現「重要影像」,下午即以「須確保警方調查足夠」為由休庭。此前,負責調查的警員魏冠傑曾表示看過該屋苑外圍所有片段,但都拍不到事發停車場的情況。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廣明苑的閉路電視。
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廣明苑的閉路電視。

翌日,庭上播放相關片段。該鏡頭位於停車場旁的廣明苑廣新閣,畫面右上方可見部分停車場,並拍攝到一個黑影由上方墜落至停車場2樓行人道。鑑證專家、政府高級化驗師鄭郁棋其後上庭時確認,該黑影就是從3樓墮下的周梓樂。然而,此鏡頭可視範圍不包括停車場的3樓,無法顯示周墮下前一刻發生何事。

鄭郁棋亦直言,警方校對閉路電視時做得「不太好」,儘管經警方調節時差之後,不同系統的鏡頭之間依然存在誤差。這導致他無法把不同系統的片段混合計算,也不能鎖定周梓樂墮下的確實時間。

不過,這些片段對協助專家證人及陪審團了解案情仍有重要價值。

透過比對周梓樂當晚的衣著和不同鏡頭中周的動態,鄭郁棋發現停車場閉路電視最後拍攝到周從2樓沿斜坡走往3樓,並在斜坡近3樓的頂端向左走——那前方正是周最後墮樓的位置。根據警方提供的時間,當時是凌晨1時01分39秒。

8秒之後,位於停車場2樓的另一支鏡頭拍攝到兩道閃光——鄭曾於同一位置投擲假人進行實驗,結果令他相信該兩道閃光應該是周梓樂墮下時造成。鄭解釋,因為兩部閉路電視同屬停車場的系統,即使警方校對可能出錯,兩者之間的8秒時差也不會有錯。

鄭之後亦以新發現黑影墜下的廣明苑鏡頭片段與出現閃光的影像同步比對,證明兩者是同時出現,相信均是周梓樂墮下造成的影像。

關鍵的是,墮樓前「消失的8秒」,有什麼事情發生在周梓樂身上?

鄭郁棋指出所有閉路電視影像中,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周曾被人襲擊;有人預先計劃,再避開所有鏡頭施襲的機會亦非常低。

他解釋,停車場內35支移動鏡頭的旋轉週期「隨機」,而且亦有深色外罩,從遠處很難辨識鏡頭方向。如要完全躲過鏡頭,兇手須有熟悉閉路電視系統的同黨在控制室監察,並即時通訊,但警方完全沒有這方面的發現。

雖然沒有片段直接證明,但鄭郁棋透過研究相關片段及現場勘察,列出了6項間接證據,推斷周當時是自行走近3樓矮牆,因誤會外面有行人路而跨過該牆,造成是次事件:

現場2、3樓結構相似,容易令人誤會3樓牆後有路 閉路電視顯示,周較早前可能跨過2樓矮牆。 關鍵8秒內,如果周步向矮牆,步速會與其他片段所見吻合。 3樓矮牆高1.2米,如跳過未必可以回頭。 另一男子亦曾翻過3樓矮牆,幸而及時抓緊牆邊,證明誤會牆後有路的可能 周往3樓前後,閉路電視片段不見同層有其他人。

然而,家屬代表律師鄭淑儀在總結陳詞時,逐一質疑上述6點假設。

鄭淑儀提出,正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周梓樂墮樓前關鍵8秒內發生的事,鑑證專家、政府高級化驗師鄭郁棋作出「意外墮下」的結論是基於多個大膽的假設和估計才能成立。鄭律師亦指出,鄭郁棋的調查受制於警方提供什麼資料及片段,其作供的角度可能受到調查警員的看法影響。

因此,鄭律師呼籲陪審團緊記本案並無任何支持周梓樂自行跳下的證據;當考慮是否信納專家意見時,應先考量他們的資訊源頭有沒有問題,以及其推論是否完全建立在穩妥的證據之上。

警方律師熊健民則對死因裁決的舉證責任持不同看法。熊認為陪審團只需考慮相對的可能性,只要覺得屬於意外的可能性大於其他情況,就可以達成裁決,而非考慮是否穩妥。熊表示即使出現「消失的8秒」,陪審團也可以基於其他證供作出合理推論。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總結案情時,特地解釋指死因庭的一貫做法也是透過警方委託專家證人提供意見。高強調給予專家證人的證據由死因裁判官提供,完全與陪審團或代表律師所得的資訊一樣,當中並無增減,並由專家自己選取作證。

裁判官亦多次強調是否接納任何證供或證據完全交由陪審團決定。他指出陪審團考慮接不接納證據時,應主要以「相對可能性」作為標準,即衡量他們覺得事情如何發生的機會較大。

二、周梓樂的傷勢有否可疑之處?他是反應不及還是墮下前已失知覺?

閉路電視以外,周梓樂身上的傷勢也是找出案情真相的關鍵提示。

負責解剖周梓樂遺體的衞生署法醫科醫生郭嘉琪供稱,周的致命傷勢為頭部創傷,並推斷是從高處墮下所致。

郭分析指,周梓樂右腦有受直接衝擊的傷勢,「相信由撞擊位置造成」;左腦則出現「腦對沖傷」,意指周左腦即使沒有受到撞擊,但也同時受傷。郭形容這樣的傷勢多數由「移動中的頭部撞向堅硬而相對靜止的表面」造成,例如由高處墮下。

周梓樂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內的墜樓現場。
周梓樂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內的墜樓現場。

郭表示不能完全排除周沒有被硬物撞擊,但需要在「很不尋常的情況」,如固定頭部在一個表面再打下去;於其他情況下,如果周曾被人以鈍器襲擊至不省人事,郭指應該能看到相關㾗跡,譬如是凹陷變形,但她並無發現有關跡象。

法醫科專家證人、受家屬聘請觀察解剖過程的資深法醫馬宣立其後補充,若以磚塊或一個大面積平面施襲,就未必分到傷勢是因襲擊還是高處墮下而造成。然而,馬強調這可能性很低,要非常巧合地襲擊和墮地撞擊的位置一樣,不能說不可能,但要很有計畫地執行。

較早前,伊利沙伯醫院首名接觸周梓樂的急症室醫生梁子恆作供時指,年輕人墮下時應可及時反應以手腳撐地;唯他在周手腳沒有發現擦傷或骨折,情況比較少見,以此推斷周可能在墮下前已不省人事。

郭嘉琪的解剖報告顯示,周梓樂的身上的25處新近傷勢,當中有包括雙手掌心、手背、手肘、膝蓋等部位。馬宣立及後釐清,因解剖時大家都很清楚事件背景,所以法醫就周梓樂身上所有傷勢都有刻意作記錄。但馬亦解釋周的手部傷痕並不致命,而且傷處很細小,深切治療部或急症室醫生都未必放在眼內,或覺得需要記錄。

馬宣立形容,周梓樂手腳傷勢不明顯,反映他不是先以手腳着地,反而很大機會是頭部及盆骨於差不多時間落地,傷勢集中在右邊。

接下來最大的疑問,就是周梓樂是墮下前失去意識所以無法以手腳保護自己,還是根本沒有時間作出反應?

為了嘗試解決這問題,死因庭傳召了骨科專科醫生、運動科學專家證人江金富。按江計算所得,周梓樂墮下的時間約為0.93秒。江解釋,一般人察覺一件事物後,需先由腦部認知及作出抉擇,再指示身體作出反應。江引述一項科學實驗指,每個人的反應時間視乎年齡、運動訓練等因素而定,大部分人約為0.7秒,最快也需要0.5秒。

換言之,江金富分析,當時周梓樂的身體只有0.23至0.43秒作出反應,但短時間內已經墮地。江補充,上述反應時間是實驗室結果,人在真實情況中可能因為分心等原因,需時1至2秒才可反應。

然而,家屬代表律師鄭淑儀陳詞時質疑,江引述的實驗結果是建基於交通事故中駕駛車輛的情況,未必能完全套用在高處墮下的案件中。鄭指,當江被問到人的平衡系統反應會否和操控車輛不同時,只是輕輕帶過,並沒有引用研究解釋。

另外,江亦逐一分析了3種高處墮下可能性,分別為從高處跳下、意外墮下及被拋下。江形容,如果是跳下,著地點一般較遠,而且手、腳及腰受傷的機會較大;如若意外墮下,著地點會較近,頭部受傷機會較大;若是被人拋下,落點視乎拋出者的力度而定,但一般頭部骨折的機會相較其他部位小一些。

按照周梓樂倒臥時身體中心距離矮牆只有1.3米,而且主要是頭部受傷的情況,江從醫學上推論,周屬於「意外從高處墮下」的機會最大。根據江引述的文獻,從少於7米的高度墮下,頭部有近9成機會受傷,而周梓樂墮地現場的垂直距離只有4.3米。

但鄭律師質疑,江的專家報告只是透過空泛地引述文獻及簡單的物理計算分析3種可能,當中內容與本案情況不同,根本不能套用在周梓樂身上。

當被問到周會否被襲擊再拋下樓時,江指出普通人遇襲時會掙扎,可能會抓到對方的身體,但周的指甲樣本沒有他人的DNA。不過,研訊主任曾問周有否可能是被人從後推下去時,江指未必可辨別傷勢分別,但重申沒有證據證明他人施襲。

在家屬律師鄭淑儀的總結陳詞中,她對江的推斷提出多項質疑。鄭形容,江在分析周梓樂墮下的可能性時,因為欠缺各項基本資料,如周的助跑、跳躍距離等等,只能依賴其傷勢推算,期間作出了很多假設。鄭指針對同樣的傷勢,曾有不同醫生提出疑問,例如急症室醫生梁子恆曾不解為何周沒有保護自己的傷勢。

鄭亦提到,當江看過有一名男子事發後也曾經跨越停車場3樓圍牆的錄像之後,便很努力地解說周當時也可能是以同樣方式跨牆。但鄭指出該名男子是由停車場另一端走到3樓石牆前,翻牆時頭向西邊,但周墮地後的姿態卻是頭朝東邊,而江始終也無法講出周如何自然地做出同樣動作。鄭表示希望陪審團審慎考慮江的證供,以及其積極性是否令人信任。

作為警方代表的熊律師則認為證人的積極性不應影響證供的可信性。他指出江也認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同梓樂如何墮下,江只是說明了周的傷勢可能由江提出的姿勢造成。

三、警方當晚的行動和周梓樂墮樓是否有關?有沒有警員刻意阻礙救援?

周梓樂墮樓事件另外一大關注點,是香港警方在當中的角色。根據警方調查所得及鑑證專家的口供,周梓樂墮下的時間約在凌晨1時01分47秒左右——在這個時間點前後,在場警員有何動向?

11名當時在場警員的供詞顯示,事發當晚東九龍衝鋒隊的第一、第三及第四小隊均有參與掃蕩示威者的行動。據呈堂的《有線新聞》直播片段可見,現場警員於當晚0時58分左右開始向示威者推進。

於新聞片段顯示約1時00分,第四小隊向停車場西北角2、3樓發射了3枚催淚彈。鑑證專家鄭郁棋現場量度得出,催淚彈進入停車場3樓的位置距離周墮樓處約134米。

今年1月4日,死因庭傳召毒理科專家證人、醫管局香港中毒諮詢中心主管謝萬里解說周梓樂的毒理化驗結果。謝指出,化驗結果顯示,周梓樂沒有任何中毒的跡象,其樣本中也找不到催淚氣體或胡椒噴霧的成分。

謝進一步解釋,人的眼耳口鼻比起機器對催淚氣體成分更為敏感。如周曾暴露在催淚煙中,即使化驗不出有關成分,與周近距離接觸過的醫護人員或梓樂本身也應該會出現流眼水、眼黏膜紅腫等受影響的癥狀。然而,他看過醫院所有報告,都沒有相關的記錄。

去年11月3日深夜,周梓樂拍攝尚德邨這一個十字路口上的警方防線,並把照片發給朋友。
去年11月3日深夜,周梓樂拍攝尚德邨這一個十字路口上的警方防線,並把照片發給朋友。

庭上播放了鑑證專家鄭郁棋標示周梓樂身影的閉路電視錄像,謝指鏡頭所見,疑似周梓樂及其他圍觀市民的表現都沒有受到催淚煙影響的跡象。另外,謝也分析了庭上片段中的催淚煙走向及樹葉動態。他推斷當晚現場的風勢微弱,催淚煙在停車場內難以擴散到100米外範圍,未到周墮樓的位置濃度已經相當之低。

隨後於新聞片段1時04分,第四小隊開始進入停車場——按照警方及鑑證專家調查閉路電視的結果,周梓樂在早於此時約2分鐘,已從停車場3樓墮下。根據這些證據,周墮下的一刻及之前,停車場內並無任何防暴警員。

進入了停車場的第四小隊,有沒有阻礙過周梓樂接受救援?

根據停車場內閉路電視所見,於當晚1時14分20秒左右,第四小隊曾經靠近2樓周倒臥位置。

市民證人蒙偉傑當時正在現場。蒙在死因庭上表示,有警員走近呼喝在場人士「咩事!喺度做咩?」(什麼事?在這幹什麼?),態度「有些兇狠」。但第四小隊指揮官黃家倫卻指,其隊員上前向正在處理傷者的消防員及義務急救員查問是否需要幫忙,並獲消防員回答「人手足夠」,亦有義務急救員呼籲警員離開。黃隨即帶領警員繼續掃蕩,並稱清除停車場內的威脅為「更高層次考慮」。

其中一名為周梓樂急救的義務急救員華夏供稱,雖然防暴警察「行為上」無阻礙救援,但曾要求他們離開。在警方律師多番質問下,華承認當時沒有看到誰說出「離開」,也不知道警方向何人要求離開。華及後認同死因裁判官指,他心態上覺得警方要幫他,但反遭叫離開,所以認為是阻礙,但現場消防員也沒有叫過警察幫忙。

四:救護員為何不能趕及在服務承諾時間內到場?當中的延誤有否影響周的生還?

早在2019年11月8日,周梓樂去世當天,香港消防處便在記者會承認救護員接報後用了19分鐘才到達傷者位置,較12分鐘內到場的服務承諾遲了7分鐘。之後,輿論一直關注造成延遲的原因,以及延誤對周生還機會的影響。

去年11月27日,死因庭傳召了當晚接報處理周梓樂的救護車A344的救護隊目鄭冠明及司機陳智楓。他們的證供與一年多前消防處公佈的資訊如出一轍:

救護車於1時11分接報,前往期間於唐明街及近廣盈閣兩次遇阻,但救護員表示不清楚車輛阻塞原因。1時20分救護車於廣盈閣對出停車,3名救護員下車跑到現場,並在1時30分到達周梓樂位置。1時41分,他們把周送上救護車,並開車前往醫院。

然而,去年12月4日,死因裁判官表示自己翻看廣明苑範圍的閉路電視後,卻發現救護車A344停車及離開的時間,與救護員的證供「不太吻合」。裁判官於是將消防處列為「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因消防處需時安排法律代表,死因庭為此曾休庭整整一週。

12月16日,死因庭重召救護隊目鄭冠明,並播放相關閉路電視錄像。片段顯示,救護車早於約1時17分已停泊在廣盈閣外,但車上救護員在7分56秒之後才下車。

鄭就此解釋,指到場後要先以2至3分鐘了解現場,並和消防官通電話。確認車輛無法前行後,鄭才按鍵記錄到場時間。之後,因為收到訊息指附近有衝突,鄭和隊員要先穿上保護裝備,再加上準備醫療物資,需時共5至6分鐘。

鄭形容當時整個過程都有需要,但亦指出如果他能確認現場沒有衝突,救護員毋須穿著防護裝備的話,將可更快到達傷者位置。鄭亦估計若救護車能直接駛到停車場,可以早10分鐘抵達現場。

如果早10分鐘抵達醫院,周梓樂會否有更大機會生還?

翌日,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外科顧問醫生麥凱鈞上庭,解釋了周梓樂的傷勢及送院後接受治療的情況。

麥根據周的臨床數據及電腦掃描結果,對比國際數據庫,指出按周送院時的情況,他在 14 日內死亡的機率超過 8 成半。即使周能夠生還,他也有超過 9 成機率成為植物人或永久性深度昏迷。麥表示院方已經用了最大力度的治療,「手術已經做盡」,不幸地周梓樂最後仍然不治。

麥闡述,醫院只能協助傷者處理事發後的繼發性情況,例如紓緩腦部血腫等等,直言周梓樂意外一刻頭部的創傷已決定了他的嚴重性。即使早10分鐘送抵醫院,他預計周的臨床數據及電腦掃描結果也不會有很大分別,意味著按數據推測周的死亡率都只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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