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新聞自由正在遭遇一場傷筋動骨的「記者定義爭奪戰」,對戰雙方是香港警察和在香港工作的記者,而整個戰場圍繞著一個虛構的概念——「假記者」。
如同去年「逃犯條例修訂」事件,香港執法部門對傳媒機構的數次限制,再一次展現了香港這個高度自由、低度民主、公民社會蓬勃的城市,在當世最具規模的專制政權下爭取民主的過程中,正經歷如何殘酷的手術式改造——在虛構的議題中,香港正遭遇非虛構的權力擴張和打壓。
9 月 22 日,香港警方向四家傳媒協會發信,稱「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將三大類「傳媒代表」收窄到兩大類,警員無條件的「必須協助傳媒採訪」,也變成有條件的「應當協助」。新修訂當晚即生效。
修訂前, 「傳媒代表」包括三大類: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證件人士;持香港記者協會(HKJA)會員證的傳媒;持香港攝影記者協會(HKPPA)會員證的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