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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通過「秘密警察」法案:執法人員可匿名,不排除由外地人擔任

法案修訂網絡安全及國安案件的職權交由司法警察局負責、增設3個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處級部門;行政長官可以豁免公布執法人員名單,而相關執法人員並不一定由澳門人擔任。

2020年2月5日,澳門葡京娛樂場外有一名戴著口罩的警察。

2020年2月5日,澳門葡京娛樂場外有一名戴著口罩的警察。攝: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端傳媒記者 余美霞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20-08-21

#國家安全法#澳門

昨日(20日),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法例將於10月12日正式生效。

法案訂明,將網絡安全及國安案件的職權交由司法警察局(司警局)負責,另外增設3個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處級部門,包括國安情報工作處、國安罪案調查處以及國安行動支援處。除此之外,為「方便司法警察局取得與犯罪相關的資訊」,執法人員只需在首次與其他部門資料互聯前,通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日後即可以取得嫌疑人的資料。

值得留意的是,按照法案修改內容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於從事維護國家安全、反恐等「秘密職務」的人員人身安全風險較大,故經適當說明理由後,行政長官可豁免公布有關人員委任、改變職務等資料。這意味着,司警局在任用人員執行維護國安等職務時,不必公開相關人員名單,外界亦無從得知,故相關人員被外界稱為「秘密警察」。

立法會會議上,議員蘇嘉豪質疑司警局日後會否聘請非澳門居民擔任相關職位。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覆時表示,只要該人員擁有特别技術能擔任如情報分析等工作,當局就需要引用相關條文對其進行保護。他又稱,不排除安排具「特别的天賦、技能」的公務員擔任「特别職務」,換言之,將來或有外地人成為「秘密警察」,並執行國安相關職務。

由於法案賦予司警局及相關國安部門的權力相對廣泛,法案條文於去年11月釋出之後,曾一度於社會間引起爭議。但早於今年1月20日,法案已以25票贊成、3票反對、1票棄權在立法會獲得一般性通過。

特首可豁免公布執法人員名單,「秘密警察」不排除由外地人擔任

事實上,澳門於2018年已設立「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特區國安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任副主席。委員會主要負責統籌、協調澳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制定國安政策等工作。

在此次修改法案中,增設的處級部門中共有3個與國家安全有關,包括國安情報工作處、國安罪案調查處以及國安行動支援處。

當中,國安情報工作處的職權包括「搜集有關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及穩定的動態的情報並進行策略性分析;搜集有關中國民族分裂勢力、敵對勢力、極端主義勢力及相關人員的情報並進行策略性分析」。國安罪案調查處則負責「預防和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本澳政府內部的反情報工作,尤其預防和應對滲透、策反和竊密,並對重點或敏感的部門及實體進行監察及安全調查」等工作。

在法案的最初文本中,原本增設的國安部門還有國安事務綜合處,但後在常設委員會審議法案細則時,認為該處職權僅限於向特區國安委員會提供行政、財政等支援而建議刪除。

不過重要的是,據法案第四條規定,行政長官可豁免公布有關執法人員名單。這很可能意味着上述國安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市民並不一定或不能夠知悉相關人員身份,引發外界擔憂條文實施後或會出現「國安秘密警察」的情況。

2019年8月25日,選管會宣布在399張有效選票中,賀一誠以392票當選澳門第五屆行政長官。
2019年8月25日,選管會宣布在399張有效選票中,賀一誠以392票當選澳門第五屆行政長官。

議員高天賜於會上問及若「秘密警察」違規或濫用職權,市民該如何舉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執法人員在執法前須先向市民明身份,否則市民可以反抗。但議員蘇嘉豪仍認為,條文中「執行特殊職務」的字眼相當空泛,難以保證「秘密警察」機制日後不被濫用。

另外,蘇嘉豪又質疑當局日後會否聘請非澳門人擔任「秘密警察」。黃少澤表示據法律規定,外僱公務員與本地公務員一樣,享受一致的權利,若有人持特别技術做到相關工作,則不排除會將其納入豁免公布的名單當中,意即將來不排除有外地人成為「秘密警察」。

議員林玉鳳於今年1月曾發文指出,目前澳門刑事訴訟程序受多方機構監督和互相制衡,認為「絕對並非秘密警察黑箱作業」。她舉例在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曾發生警務人員被「起底」事件,及後法院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公眾披露警務人員個人資料,故認為法案加強保障偵查人員的保護「是合理的」。

賀一誠:不會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而跟隨香港行為

港區國安法在5月28日由全國人大公布,到港府正式刊憲實施,歷時僅41天,期間並無向市民作任何諮詢,引起社會及國際極大爭議。條例實施至今,最少有26人以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

回看澳門,《基本法》第23條早在2009年落實,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法例囊括「七宗罪」,包括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違者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30年。不過,法例實施至今從未被引用過。

面對鄰埠港區國安法相對仔細的應用內容,以及香港國安部門在法案通過後的嚴格執行,8月12日,澳門行政長官賀一誠在率領代表團前往北京前表示,澳門就《基本法》23 條立法已完成憲制責任,稱不會因應《港區國安法》而跟隨香港作出某種行為,但他表示會作進一步評估澳門國安法的完善空間。

事實上,澳門政府監察社會的防範工作一直不斷加強。去年12月底,澳門開始實施《網絡安全法》,除規定手提電話用戶須作實名登記外,亦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網絡安全委員會」,負責訂定網絡安全方針、目的及策略。

今月初,澳門立法會再細則性表決通過《民防法律制度》法案,並將於9月15日起生效。當中,法案新增一條被外界稱為「謠言罪」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宣告對進入緊急預防狀態或更高狀態下,故意造謠或散播謠言者處以最高三年徒刑。

雖然當局強調警方執法時會多方核查舉證,在48小時內送呈檢察院,檢察院亦會按客觀依據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形容絕對有法可依。但多名民主派議員均曾對條文提出異議,認為法例將對市民的言論自由構成威脅,引發寒蟬效應。

面對澳門政府不斷加強社會控制,澳門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楊鳴宇早前接受端傳媒專訪時,曾表示2014年雨傘運動後,中央特別強調國家安全,而因澳門「特別遵從國家方針」,一系列強化社會控制的舉措隨之而生。楊鳴宇當時亦指出:「澳門近年的變化,可以視為中央在香港未來計畫的參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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