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深度國家安全法

港區國安法草案: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對極少數案件擁管轄權,未透露此類案件審判程序

草案規定國安公署有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特首可指定法官來審理國安案件,律政司將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專門檢控部門,而法案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

2019年12月2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和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澳門回歸20周年慶典。

2019年12月2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和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澳門回歸20周年慶典。攝: Jason Lee/Reuters/達志影像

端傳媒記者 李慧筠、實習記者余頴彤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20-06-20

#國家安全法

港區國安法爭議持續燃燒,外界揣測國安法執行細節,今日(6月20日)草案內容揭盅。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閉幕,新華社於傍晚6時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是草案內容第一次公開。

這份文件指,草案要求設立兩大機構,包括中國政府將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這一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並未透露這些「極少數案件」的審判程序,只是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此外,香港政府則要設立一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這份草案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六章,一共66條。新華社文件指出,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四大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構成、刑事責任、處罰規定和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不過,具體規定是什麼,新華社文件沒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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