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逃犯條例

港中大女學生公開指遭警性暴力 校長稱將譴責警暴

警方指投訴警察課今早(11日)已立即啟動調查,希望事主提供實質證據,又稱至目前為止,投訴警察課並沒有接獲在新屋嶺扣留中心或葵涌警署被性侵的投訴。

2019年10月3日,中大校長段崇智與學生的對話現場。

2019年10月3日,中大校長段崇智與學生的對話現場。攝:林振東/端傳媒

端傳媒記者 楊子琪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19-10-11

#逃犯條例#香港政治#香港

昨日(10月10日)晚上,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段崇智第三次與學生及校友展開公開對話,中大吳姓女學生在會上摘下口罩發言,公開其姓名及容貌,稱自己是8.31太子站被捕人士,曾遭受警方性暴力,並稱有其他被捕人士在新屋嶺扣留所遭受不止一名警員、不分性別的性侵及虐待。段崇智回應表示暴力是不對的,包括警方的暴力,如果警方作出不合理暴力行為,他就會譴責。當被追問是否會發聲明譴責警方,段崇智重申會譴責所有暴力。現場部分學生對段崇智的回應感到不滿,以粗言責罵校長。段崇智其後與學生進行閉門會議,據與會者公開信息,段崇智在會上一度落淚,安慰哭泣的學生,並承諾會譴責警方暴力,其後亦有學生向他道歉,氣氛緩和。

吳姓女學生其後在今早(10月11日)電台節目接受訪問,澄清自己並非在新屋嶺扣留所被性侵,而是在9月1日於葵涌警署遭受性暴力,並指有男被捕者講過曾被警察輪姦及雞姦。警方昨晚(10日)指將主動聯絡事主,今日(11日)則表示投訴警察課今早(11日)已立即啟動調查,並嘗試聯絡事主,截至目前仍然未能與她聯絡上。警方指非常重視上述嚴重指控,希望事主提供實質證據,讓警方作公平公正的調查,盡快找出事實真相。至到目前為止,投訴警察課並沒有接獲在新屋嶺扣留中心或葵涌警署被性侵的投訴。吳姓女生在電台節目指,警方稱主動聯絡自己,如同恐嚇。

端傳媒曾聯絡吳姓女學生,惟截稿前未能進行訪問。

自6月反修例運動爆發以來,社會多次傳出有被捕者遭警方性侵、性暴力的消息,尤其是位於新界北區、接近深港邊境的新屋嶺扣留所,其出入口通道、會面室與搜查室,皆沒有安裝閉路電視,自8月11日有54名被捕者被送進該扣留所後,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一度傳出男性與女性被捕者在新屋嶺遭警察強姦及輪姦的傳聞,在網上輿論引起軒然大波,性侵傳聞延燒至今仍無法證實。警方其後承認有31名曾在新屋嶺逗留的被捕者需送院治療,當中有6人嚴重骨折。是次吳姓女學生發言,是首次有人公開以真實身份指控新屋嶺曾發生性侵被捕者事件。

女生自稱8.31被捕者 摘口罩公開稱遭警性暴力

在昨晚中大校長公開對話會上,吳姓女生批評學校關心死物多於被捕者感受,質問校長段崇智是否知道被捕學生需要什麼。她描述被捕時的遭遇:「你知不知道被捕一刻,我們會被警方收起電話、關掉我們電話、用粗言穢語鬧(罵)我們?你知不知道警方要我們去邊就去邊(去哪就去哪)、入黑房就入黑房、除衫就除衫(脫衣服)?你知不知道我們有人被速龍(特別戰術小隊)打到這一刻也要覆診?」

她隨後指控稱新屋嶺扣留所內有被捕人士遭受警方性暴力:「知不知道不只我一人遭受性暴力?其他被捕人士曾經遭受不只一名警員、不分性別的性侵及虐待。」她情緒激動,語帶哭訴。

吳姓女生隨後摘下黑色口罩,問段崇智:「校長,我願意鼓起勇氣除低呢個口罩。請問你願唔願意同我一齊鼓起勇氣,同學生同行,譴責警方對被捕人士,包括中大學生施暴?」

段崇智則回應稱暴力並不對,包括警方的暴力。如果警方作出不合理暴力行為,他就會譴責。當被追問是否會發聲明譴責警方,段崇智重申會譴責所有暴力。現場部分學生對段崇智的回應感到不滿,以粗言責罵校長。

吳姓女生自稱是8.31太子站七名傷者之一,她曾在9月4日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舉行的記者會上化名「龍小姐」,以太陽眼鏡及口罩掩蓋面容,發言稱8月31日當晚見到太子站內有人被速龍「打到嘔白泡」,她指傷者是一名男性,根據網上片段,她推斷傷者被毆打至少半小時,她又指該傷者被毆打至失去意識後,有男警為其急救。同樣在場的教育大學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梁耀霆在記者會表示,見到有傷者呼吸困難暈倒,警員只是叫傷者「唔好瞓住(不要睡著)」,未召喚醫護人員。「龍小姐」在記者會又指,被送到葵涌警署後,許多被捕人士聯絡律師及去洗手間的要求,都被警方拖延,「有人發高燒,面青口唇白,全部都係去到警署停車場坐下,10個鐘後先有白車」;她又飲泣稱被拘留期間曾有男警觸碰其胸部。

吳姓女生稱曾在9月14日「民間記者會」上化名「S傷者」,根據這場記者會播放的影片,「S傷者」曾稱8.31事件給她留下不可磨滅的創傷,因從沒預計警察會衝進有大量普通市民的月台「無差別襲擊」。她質疑消防處救護人員「點錯數」(數錯數)的說法,因傷者應該難以隨便移動,並懷疑點人數的白色制服者是消防、救護還是警方。另外,她提及自己在站內月台哮喘病發,至她被送到醫院,用了3個多小時,譴責警方和港鐵的安排。

中大校長段崇智與副校長吳基培。
中大校長段崇智與副校長吳基培。

女生澄清曾於葵涌警署遭男警員拍打胸部

吳姓女生今早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澄清表示,她並非在新屋嶺遭受性侵,是在9月1日於葵涌警署遭一名男警拍打其胸部,當時有女CID為她繫索帶,因不夠力而請身旁男CID幫手。該男探員身穿黑色背心及反轉了委任證,其間曾大力拍打其胸部,她被嚇至後退兩步,腦海一片空白,不敢反抗,感覺「肉隨砧板上,任人魚肉」。

吳姓女生又指,當日下午有女警望着她如廁,及望其性器官,如廁地方附近有閉路電視鏡頭,在7步左右的距離亦有一批男警。她稱在葵涌警署被搜身時,要脫光衣服,只剩內衣褲。

吳表示會保留任何追究權利,現時正與律師商討,包括找投訴警察課、監警會或報警。吳稱警方昨晚發出聲明表示會主動接觸她,如同恐嚇,令她害怕再被捉回去,「再來48小時」,怕要去新屋嶺。

吳姓女生稱,昨晚在中大發言後,網上出現對她的人格謀殺,針對她家庭背景的留言等,她電話更受到來自內地的電話滋擾。她說自站出來控訴後,總有人指她心懷不軌、誣衊警方,但她仍站出來,是因為知道有人遭遇的事情比她更嚴重,要捱過這段日子,比她更勇敢。

她重申希望校長段崇智譴責警方對被捕人士包括中大學生的施暴,若校長無正面回應、仍表示要詳細研究,她會好難過,會質疑校長「是否不信任我」、是否待中大生如子女。

警方指希望事主提供證據 事主稱如同恐嚇

香港警方昨晚(10月10日)於吳姓女生發言後,在Facebook貼出公告表示,非常重視女生的嚴重指控,指目前為止投訴警察课斌沒有接獲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性侵的投訴。警方指將會主動聯絡事主,希望她提供實質證據,讓警方作出公平公正的調查,盡快找出事實真相。

而吳姓女生今早(10月11日)在電台節目表示,警方稱將主動接觸她,如同恐嚇,令她害怕再被捉回去。

警方再於今日公開表示,投訴警察課今早(11日)已立即啟動調查,並嘗試聯絡事主,截至目前仍然未能與她聯絡上。警方非常重視上述嚴重指控,希望事主提供實質證據,讓警方作公平公正的調查,盡快找出事實真相。至到目前為止,投訴警察課並沒有接獲在新屋嶺扣留中心或葵涌警署被性侵的投訴。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今日(10月11日)表示,得悉昨晚(10日)在中大校長與學生對話中,一名女學生表示在被捕後,曾於拘留設施內遭受警務人員性暴力。監警會表示該指控性質非常嚴重,極度關注此事件,呼籲該女學生及其他有類似遭遇的人士,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並提供相關資料。

自6月反修例運動爆發以來,社會多次傳出有被捕者遭警方性侵、性暴力的消息,尤其是位於新界北區、接近深港邊境的新屋嶺扣留所,其出入口通道、會面室與搜查室,皆沒有安裝閉路電視,自8月11日有54名被捕者被送進該扣留所後,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一度傳出男性與女性被捕者在新屋嶺遭警察強姦及輪姦的傳聞,在網上輿論引起軒然大波,性侵傳聞延燒至今仍無法證實。警方其後承認有31名曾在新屋嶺逗留的被捕者需送院治療,當中有6人嚴重骨折。是次吳姓女學生發言,是首次有人公開以真實身份指控新屋嶺曾發生性侵被捕者事件。

在此前,有數名被捕者出席記者會及集會公開遭警性暴力經歷。8月28日,有團體舉辦 #MeToo 集會抗議警方性暴力,曾於天水圍被多名男警員強行抬走至下身走光的女示威者亦有到場分享,她的被捕過程有在場人士以影像記錄下來。

國際特赦組織今年9月5日至12日訪問了21名被捕人士,收集來自律師及醫護人員等的證詞,公開報告指自6月大規模示威以來,警方對被制服人士施以不合理暴力,有被捕者在警署及警車等警隊設施內被虐待,警方無理對示威者作全裸搜身、拖延將傷者送院及讓其接受法律支援等。一名8月在深水埗被捕的男子向國際特設組織表示,警員要求他將電話解鎖被拒,威脅他要電擊其生殖器官。

警方在處理女性被捕者方面的手法亦備受爭議。警方在10月7日於屯門拘捕一名孕婦,網上流傳有男警闖入產房看守被捕孕婦,警方一度稱警員只是在產前病房外看守,而醫管局證實男警曾進入產房檢查間。警方在昨天(10月10日)於Facebook轉貼醫管局聲明,並附上一句「#事件中警務人員從未進入過產房」,惟之後將此句刪去。事件中的被捕孕婦接受明報訪問表示,被捕時已跌倒地上,腹部着地劇痛,流出羊水,但被警員質疑她「扮嘢」(演戲),拖延20分鐘才被送上白車。入產房檢查時,她僅半穿手術袍,用毛氈覆蓋身體,其間一名男警由女職員陪同入內核對個人資料。

而警方則多次於記者會上高調否認性暴力指控。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曾在8月30日記者會表示,提出指控的人「完全躲藏在口罩、面具後」,只會引起「世界大亂」,令執法部門不能作出調查;江又指,現時完全沒有理據支持有關指控,警方公開否定是理所當然,「如果有證據請拿出來」,警方會嚴肅跟進。9月20日,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在記者會上指,近日有人對警隊作片面及不實指控,他澄清警員沒有殺害和強姦女示威者,要求指控者拿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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