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4日)下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情況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任何人身處規管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非法集結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時,使用可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新例從10月5日凌晨零時開始生效。
《禁止蒙面規例》中不可以蒙面的場合包括:1. 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遊行中蒙面(即50人以上集會或30人以上的遊行);2. 未經批准的集結,即沒有獲得不反對通知書或禁止的遊行及集會,及違反警方限制的公眾活動;3. 非法集結。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禁止蒙面規例》重點為阻嚇暴力示威者和蒐證,干犯《禁止蒙面規例》監禁最多達1年,罰款25000港元。使用面罩或可遮掩面部的所有物品(包括顏料)均屬蒙面。李家超還指,警方可以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除下口罩,若不配合有機會監禁半年,罰款1萬元。
前學聯秘書長岑敖暉下午5時就《禁止蒙面規例》提出司法覆核,他早前於Facebook表示,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無上權力,行政長官可以繞過立法會進行立法;緊急法若無限制地得以落實,港人的人身安全及性命財產均受到重大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