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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判兩項丁屋批地安排違憲,或釋出900公頃政府儲備土地

2019年4月8日,丁權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份理據勝訴。

2019年4月8日,丁權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份理據勝訴。攝:林振東/端傳媒

刊登於 2019-04-08

#丁權#郭卓堅#丁權覆核#新界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2月審理由長洲居民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司法覆核案,郭質疑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周家明今日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部分勝訴。法官指《基本法》僅保障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屋的權利,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保障。鄉議局代表早上曾表示,判決結果對他們影響不大,但下午開會後「改口風」指,對判決感到失望及非常遺憾,將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而覆核方郭卓堅表明會就這次結果上訴,政府則指,正研究是否就法庭裁定為不合憲的批地安排提出上訴。

現時新界男原居民可透過三種方式,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包括:一、在私人農地免補地價興建丁屋;二、以「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以優惠價格買地興建丁屋;三、利用私人土地與政府「換地」興建丁屋。法官周家明認為,在私人農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的權利,是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並不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鄉議局對結果感失望及遺憾 入稟方不滿,表明上訴

判決確認原居民在私人農地,免補地價建丁屋的權利。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今早指,原居民在其鄉村範圍內的建屋權沒有受影響,認為判決對他們影響不大,亦釋除外界對原居民傳統權益的質疑。局方今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判詞及跟進行動。會議後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指,對於法庭裁定在官地興建丁屋違憲感失望及非常遺憾,呼籲80萬原居民保持冷靜及克制。

至於提司法覆核的郭卓堅及社工呂頌恆則不同意判詞所指,原居民在私人土地興建丁屋,受《基本法》保障。郭卓堅表明會就此上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佢哋(原居民)在香港出生,我哋(我們)也在香港出生,點解(為何)佢哋有丁屋,我哋無?」

判決同時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獲得土地興建丁屋,並不受《基本法》保障。鄉議局當然執委、律師林國昌就指,現時原居民較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獲取土地建屋。鄉議局指,丁屋政策實行至今,以「私人契約」及「換地」方式興建的丁屋佔總數一成三。

2019年4月8日,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及律師林國昌於丁權案頒佈判詞後在庭外見傳媒。
2019年4月8日,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及律師林國昌於丁權案頒佈判詞後在庭外見傳媒。

原居民在私有土地建屋權受《基本法》保障

政府、鄉議局代表律師在庭上指,新界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權能追溯至清朝,觀點獲法官同意。法官指,清朝時,新界居民只須得到村長同意,無須獲得清政府同意或繳交任何費用,就能在私人農地建屋;而約在1906年開始,政府以「免費建屋牌照」批出丁權,是建基於上述傳統,故認為「免費建屋牌照」(在農地上免補地價建屋)是原居民傳統權益。

「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地獲丁權 非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至於「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法官指,原居民於1898年,英國政府實施《新界土地契約條例》前,居民無權因為建屋需求,透過優惠價格或任何方式從政府手中獲得土地,因此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並非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政府及鄉議局方律師均沒認真提出「換地」方式獲得丁權能追溯至1898年前、是否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法官認為「換地」方式獲得的丁權,並不能追溯,也不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裁決勢影響土地政策 官暫緩執行判詞6個月

翻查資料,政府預留超過900公頃官地供丁屋及相關用途,今次裁決或釋出相關土地。由於裁決影響香港土地政策,加上與訟各方或提上訴,法官暫緩執行判詞6個月;法官下令與訟各方在21日內提交書面陳詞,商討最終定案及訟費問題。

現行丁屋政策賦予年滿18歲的新界男性原居村民,以優惠條件建一間小型屋宇的權利。他們在無須補地價下,可在私人農地申請建屋牌照興建小型房屋;在無私人農地的情況下,可以地價約三分之二市值,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官地。政策又容許,所有男性原居民,無論是否香港居民,包括已移民海外的原居民,都可獲上述權利。

長洲居民郭卓堅在2015年入稟司法覆核,質疑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社工呂智恆今年獲批加入為第二申請人;答辯方為香港政府;利害方為代表鄉紳勢力的新界鄉議局。三方代表律師在庭上爭辯丁屋政策的憲法地位。代表申請方的李柱銘在庭上指,丁屋政策歧視大部分香港人,政府與鄉議局則站在同一陣線,認為丁屋政策屬原居民特權,但受《基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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