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曾在澳門被定罪的香港富商劉鑾雄提司法覆核,阻修訂《逃犯條例》

2019年4月1日,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透過律師行發聲明,指已就《逃犯條例》修訂,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圖為2019年2月26日,劉鑾雄出院工作。

2019年4月1日,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透過律師行發聲明,指已就《逃犯條例》修訂,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圖為2019年2月26日,劉鑾雄出院工作。攝:Imagine China

刊登於 2019-04-01

#劉鑾雄#逃犯條例#香港

2016年於澳門被判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的香港富商、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今日(4月1日)以受影響人士身份,就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向香港高院提司法覆核許可。外界曾預料,今次修例若獲通過,劉鑾雄及同案的商人羅傑承,或被移交到澳門服刑。

劉鑾雄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等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申請書指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並要求法院裁定,修訂後的《逃犯條例》不具追溯力,無權移交在修訂生效前已被定罪的人。

劉鑾雄及羅傑承涉嫌在2005年以2,000萬港元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以獲得澳門機場對開五幅土地發展成豪宅「御海‧南灣」,於2014年被澳門法院判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各判囚5年3個月。案件於2013年開審,劉鑾雄一直以病重為由,缺席聆訴;羅傑承一直出席聆訊,但於宣判日因病缺席。

涉行賄及洗黑錢案後,劉鑾雄於2014年辭去於華人置業的所有職務;羅傑承曾是香港甲組足球聯賽球隊南華足球會前班主及足球部主任,於2014年起,羅傑承亦退任南華足主。

而在此案前已涉及大量貪污舞弊問題的歐文龍,早於2008年及2009年被判入獄28年半,在此案罪成後總刑期加至29年。

劉羅兩人被定罪後,華置透過旗下公司兩次向上級法院提上訴。至2016年,澳門終審法院裁定其爭辯理由不成立,兩人終極敗訴。但由於香港及澳門沒有移交協議,而兩人在宣判後均沒無踏足澳門,故他們至今未就所干犯的罪行服刑。

香港及澳門政府曾於2014至2016年,曾商議制定移交逃犯協定,惟最終澳門主動撤回法案。

香港保安局早前提出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其中一項修訂為:容許以單次個案移交逃犯到台灣、中國內地及澳門。假如修訂獲通過,劉鑾雄及羅傑承有可能被澳方申請移交至澳門服刑。

保安局提修訂《逃犯條例》 大律師公會批「暗渡陳倉」

保安局於2月中向立法會提出,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指修訂目的是處理2018年發生在台灣的謀殺案(案中一名香港男子疑在台灣殺害懷孕女友後潛逃返港),並堵塞香港刑事司法互助及移交逃犯機制的漏洞。局方指,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簽訂協議,香港未能處理台方提出移送疑犯的要求,案件突顯香港嚴重法律缺陷。

不過政府提出的修訂,卻引起大律師公會質疑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就可作引渡的罪行類別而言,是次修訂不單包括謀殺及誤殺罪行,綁架、劫持人質、販毒、打劫、藏有槍械等嚴重罪行以至破產法、貪污等46項罪行都涵蓋在內;就單次疑犯移交程序而言,政府建議刪除現時單次疑犯移交程序須通過立法會審議一環,改為由行政長官簽發命令,再經過法庭公開聆訊決定;就移交地點方面,政府建議容許以單次個案移交逃犯到台灣、中國內地及澳門。大律師公會認為此安排過度放寬《條例》,亦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

美國商會亦表明對修例強烈保留,又警告修例會損香港國際商業中心競爭力;而代表工商界權益的自由黨,其榮譽主席田北俊亦表示,商界對於修例感到擔心。政府於3月26日宣布,將引渡罪行類別由46項,減至37項,其中剔除9項涉及商業罪行,包括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罪行;但賄賂、貪污罪獲保留。

《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已於3月29日刊憲,4月3日於立法會首讀。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