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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劉華真:實質民主的前提是公民社會,但公民社會的認識基礎是民間社會

最近的公投與縣市首長的改選,都衝擊著我們自稱的「同溫層」。而劉華真教授的訪談,點醒了我重要的兩個概念,一個是實質民主,另一個是民間社會。

2014年3月26日,自2014年3月18日起台灣的學生佔領著立法院。

2014年3月26日,自2014年3月18日起台灣的學生佔領著立法院。攝:Lam Yik Fei/Getty Images

林承慶

刊登於 2019-03-19

#三一八學運#台灣#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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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筆者對於三一八毫無概念,我當時也只是認為考上好大學的個人大事比街頭上抗爭的麻煩事來得重要、關切。爾後也受了一些轉變。姑且不論這轉變的來由,但我深信個人生命經驗的成長與變化某一程度也呼應著背後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的結構轉型。

然而,最近的公投與縣市首長的改選,都衝擊部分的群體,而這就是我們自稱的「同溫層」。而劉華真教授的深度訪談一文(下稱該文),點醒了我重要的兩個概念,一個是實質民主,另一個是民間社會(雖然這是劉華真教授未提及的,但教授從文章提到公民社會所面臨的處境,說出現在公民社會的健康性與良善性如何被惡質化,並且她應該也同意公民社會的存在是培養與深化實質民主的關鍵)。

一、實質民主的實踐

首先,劉華真教授於該文指出,公投與縣市首長的反挫為何發生,理由在於台灣社會對於民主的內涵停留在程序、形式民主,也就是多數決民主觀,因而我們需要深化民主,實踐實質民主。

故我想透過英美法理學大師德沃金(Dworkin)的觀點去談實質民主的內涵(關於更細緻的討論可以參考他的鉅著《人權與民主生活》),是關於基本價值的建構:「自由、平等與正義(尊嚴)」,我們對於這些的討論不夠深入,因而被程序民主所決定淪為一種比拳頭大小的競逐遊戲,實質價值是由聲音大的人說的算。對於德沃金而言,也唯有對這些價值進行深入的討論與思辯,試圖建構一個普遍性與涵蓋性的重要概念,我們才得以克服程序民主的問題——多數暴力,進而建構德沃金想像的民主制度——夥伴式民主,即平等夥伴關係(equal partnership),討論出哪些事項是屬於民主,而哪些不是。

正如同婚公投的弔詭之處,爭執不只是立專法與修民法的立法技術問題,而是關乎同性婚姻的基本權問題。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也是體現了實質民主的要求,它並未將同性之兩人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關係全然訴諸於公投,它也某一程度肯認與建構了「同性應該與異性一樣的平等圖像」,即便此圖像是一種形式平等的關懷,要求其他政治部門應讓同志群體享有婚姻締結自由的權利,但要以何種形式實踐,它決定由政治部門去思考如何處理(基於權力分立的要求),當然你也可以批判這樣的行為始終違反平等權(而這是另一個關乎隔離但平等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大法官釋字的功能正凸顯了實質民主的實踐,它建構了某種權利的普遍性概念,即便這個概念是不完美的、受到批評的。

回到實質民主的部分,我認為我們對於正義、平等與自由的討論是豐富的,從網路上的論戰、傳播媒體的產製過程、街頭的社會抗爭再到個人在日常生活的社會實踐,都充滿著這些討論的痕跡,只是交流是不夠充分的,存在著令人遺憾、沮喪與無力的鴻溝,形成所謂的「世代差異」。然而,要讓交流能變得充分、有效,似乎得仰賴著「公民社會」,而我認為「公民社會」是一種神話,但並不表示公民社會不是可欲的價值與追求(我認為它是,也始終盼望著公民社會的來臨)。我認為我們所需要且必要的是,台灣社會的非正式場域交流,必須以「民間社會」來理解。

二、民間社會的認識

「民間社會」是吳介民與李丁贊等長期關注地方社會的學者,所提倡的概念,而他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概念去認識地方(某個部落、某個社區等這類規模小的地域),是試圖跟哈伯瑪斯所提出的公民社會進行對話。

至於公民社會的意涵是什麼?是出於溝通理論所設想的理想空間,主張每個人能坐下來好好談一談彼此的想法與概念,而這種交流必然是理性的,而彼此之所以會願意坐下來好好聊聊,是出於說理論理的信任基礎。

但你會發現,我們目前的現實處境就是說理論理的信任基礎並不存在,因而公民社會的建立有其困難,才會如華真所解釋般,當新的媒體技術被奪走,對方也掌握了論述的能力後,我們到底還有什麼能進行對抗?換句話說,在三一八前我們或許透過我們的武器(新的媒體技術:網路社群),將我們的論述與觀點在訊息傳遞的層次上得到優勢。不幸的是,現在的局面是對方也享有了,甚至超越了我們,進而看到公民社會的惡質化與空洞化,感慨審議民主的理路似乎遙遙無期,成了一種未竟之業的遺憾。

然而,我帶著悲觀或某種妥協性的看法(我不敢聲稱這是一個規範性的主張):「公民社會是一個神話,唯有民間社會的認識,我們才得以追尋更遠的美好價值。」,民間社會的信任基礎不同於公民社會的基礎,它並不是說道理,而是在於情感召喚的信任——搏感情。當然,這也取決於彼此的社會關係,我深信主張公民社會的人也會對於社會關係的宿命而不可抗力,因而試圖修正他們之間的溝通情境,試圖「脈絡化地」說理論理(好比跟自己的父母親談論基本價值的時候,不會硬生生地搬出各種學說理論或專有名詞進行交流,這反而會有很大的反效果)。

但這種說理論理的信任基礎某一程度上也預設了「公民」的性質,而且是一種理想型(Ideal type),彷彿他們對於自由、平等與個體性等基本概念的理解是充分的,也預設了他們的能力是他們有良好的脾性是可以接受不同意見的聲音,甚至我認為公民社會也抽離了討論的情境,為何人跟人的交流僅是「意見上」的,意見以外的呢?對方的表情、情緒與細微的動作某一程度上都是對方能體察到的強烈感受。

這就好比近期的一位小五家長因為小孩上了葉永鋕相關的性平課程大哭,而我們覺得荒謬至極。當然這牽涉到了一種反同策略,但如果再仔細探尋這些價值的交流,顯然不會僅是一種意見上的反對,它包含意見以外的反對,而我想我們可以對於這位小五家長哭的舉動有一些理解。

那麼民間社會對於「意見以外」的內涵有什麼理解或概念上的建構?是「常識」。換句話說,民間社會並不只關注於真理或價值好壞與對錯的討論上,它亦關注尋常人民的常識:「自身習以為常的身分認同、生活秩序、符碼系統以及日常慣行」。因此,我認為也唯有對於常識的認識與一定程度上的「知識化」(往往「常識」並不是被公民社會所在意的,因此常識的知識化是重要的)。進而,當我們知道或接受台灣社會是一個民間社會後,然後呢?

三、公共修辭的功能

吳介民與李丁贊提出「修辭人」作為解方,換句話說,現實上就是一個民間社會,而為了追求或進展到公民社會,需要修辭人銜接。

修辭人必須說之以理也必須動之以情,我想這樣的方法很多學科進行公共化的過程也嘗試過,以法學為例,說故事(storytelling)便是一例。但這個例子可能無法適切表達,原因在於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某一程度上是弱勢去挑戰優勢,透過案例說明法律上的排除與壓迫,如何導致他們在法律上的缺席與不被看見,去挑戰當時法律背後所承載的價值。而這種修辭在當代來看,卻是荒謬、弔詭的,就好比長期受到壓迫的同志族群要體諒反同團體的「常識」,然後再由一個修辭人來喚起他們對於同志團體的「同情心」,形成雙重負擔。因而我也對這樣的解方抱持批判態度。

但之所以會批判也取決於我對於社會關係的理解——權力關係。但我也不停思考對於權力關係的理解是否恰當,比如採傅柯式的理解,認為權力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點,在多重網絡上有不同的施力位置跟可能性,每個人都有發動的機會,社會關係上的權力流動性高,那麼我們或許可以支持公共修辭的看法,因為我們有鬆動的可能性。但權力關係是關乎身分政治時,我想僅用傅柯的觀點會是有瑕疵的,畢竟身分認同始終是一個「困難」的認同,它不像衣服般可以隨意替換,你會因為認同而噤聲、失語、無力與持續性的傷害。

故,目前最為讓我接受的看法是,政治部門必須比我們更意識到什麼是實質民主的內涵,對於正義、平等與自由的理解究竟為何,必須有個充分的討論。而民間社會到理想上的公民社會的進程之中,政府必須承擔修辭人一部分的責任與發揮積極性的功能。

參考文獻:

陳昭如(2017),〈從男女平權到異同平權:釋憲運動要到什麼樣的平等?〉,《婦研縱橫》,107期,10-23

吳介民、李丁讚(2005),〈傳遞共通感受:林合社區公共領域修辭模式的分析〉,《台灣社會學》,9期,11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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