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山東「辱母殺人案」:聊城市對涉案警員立案審查

刊登於 2017-04-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山東「辱母殺人案」引發熱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調查。圖為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新動態:

4月2日晚,由聊城市紀委、政法委牽頭的聯合工作組(下稱工作組)公布對「辱母殺人案」的初步調查結果,認定當晚出警的警員在「處置過程中存在處警不力、對現場處置嚴重失責等失職行為」,工作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責成冠縣紀委、縣監察局對相關警員立案審查。

聊城新聞網報導指,工作組調取了有關報警電話錄音、與蘇銀霞有關的投訴、相關的報警處警視頻和記錄等資料,查閲分析處警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廠區監控錄像、卷宗筆錄等資料及視頻,並對案件相關人員進行取證談話。調查認定, 2016年4月13日,警員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警員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討債人員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

3月27日報導:山東「辱母殺人案」持續發酵:警方被指瀆職,最高檢派員調查

經大陸媒體《南方週末》報導後,山東一宗因高利貸追債引發的「辱母殺人案」近日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該案被告于歡因不堪忍受有黑社會背景的追債人員對其母親進行長達1個小時的極端凌辱,且在報警之後仍無法阻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亂刺,最終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後被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曝光後,輿論普遍同情于歡,認為判決過重,且對當地警察的不作為感到憤慨。目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于歡的上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已派員赴山東閲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3月26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透過官方微博表示,「對社會公眾關注的于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衞、防衞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聊城市也於26日公布,目前已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工作小組,「針對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已經全面開展調查。下一步,聊城市將全力配合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並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要賬可以,不要動手打人。

當地警察在接到報案到場後,僅留下這句話後便離開

案情回顧

于歡的母親、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大工貿)創辦人蘇銀霞,因資金週轉困難,曾分別於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向地產公司老闆、當地涉黑組織頭目吳學佔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定月利息10%。蘇銀霞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年4月,自己已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

10%
10%的月息(即120%的年息)已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去年4月14日,多名追債人員將蘇銀霞和于歡囚禁在公司,向他們播放色情錄像,其間不斷用污言穢語辱罵並抽耳光,其中一名追債人員杜志浩還將于歡的鞋子脫下塞進蘇銀霞的嘴上、並在蘇銀霞的胸口彈彈煙灰。

杜隨後又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據一位在場員工描述,被按倒在旁的于歡當時「咬牙切齒,幾近崩潰」。

一名現場員工見到當時情況,通知于歡的姑姑報警,但到場民警只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後便離開,于歡情緒激動試圖攔住警察,但遭到追債人員阻止,混亂間于歡從桌子上抓起一把水果刀亂刺,最終造成杜志浩死亡,另外3名討債人員受傷。

于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于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要證明于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的難度很大。中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法律對防衞的起因、時間和限度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例如要求防衞是在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並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時做出的,律師坦言,這中間的許多要求都很難找到證據證明。

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認為,于歡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一審判決認為不存在防衞的前提,不構成防衞的緊迫性是不對的。他指出,于歡母子當時正受到三種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一是非法拘禁,二是侮辱,三是在警察離開房間時,追債人員不讓于歡母子離開,並對他進行了毆打。他認為,于歡基於保護母親合法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對圍毆自己的追債人員進行反擊,「完全是基於正當防衞目的的反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不能否認其正當防衞的前提存在」。

趙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減輕處罰就是要低於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張可以考慮較為顯著地減輕處罰。」

警察的行為是否構成瀆職?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撰文稱,中國《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警察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職責,而在本案中已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嚴重的侮辱行為,即便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也至少屬於治安案件,當地警察在接警到場後,僅留下一句「要賬可以,不要動手打人」便離開,確有瀆職之嫌。

聲音

這個報導之所以引起巨大反響,一是它揭示了暴力催逼高利債的種種惡性,除了常規恐嚇之外,包含逼停正常生產,利滾利無休止的貪婪,以及令人髮指的羞辱惡行……本案揭露的第二個重點,是警方在介入此類明顯是黑惡性質的催債時,不能有力阻止,實際言行或有偏袒放縱。

搜狐公眾號作者江玉樓

本案性質上是故意傷害,但是以單純的故意傷害定罪,還是以防衞過當的故意傷害定罪,是不一樣的。以單純的故意傷害、否定行為人的防衞前提來定罪判刑,我認為是不準確的;一審判決所謂從輕量刑判處無期徒刑,我認為也是量刑畸重的。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

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人民日報社評

來源:南方週末新華社華西都市報新京報聊城新聞網財新網搜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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