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旺角騷亂

旺角騷亂中三人被裁定暴動罪罪成,各判囚三年

刊登於 2017-03-17

#香港#旺角騷亂

去年2月9日凌晨於香港旺角發生的騷亂場面。
去年2月9日,香港旺角發生騷亂。

就去年農曆初二(去年2月9日)凌晨於香港旺角發生的騷亂,區域法院裁定合共被控一項「暴動罪」的兩男一女罪名成立,三人各判囚三年。這是旺角騷亂中首宗因暴動罪判刑的案件,也是自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囚犯騷亂事件後,香港首次有人因暴動罪而被判刑。

法官宣判時表示,證據顯示三人明顯有令警員受傷的意圖,警員沒有受傷只可以說是幸運,判刑應考慮維護公眾利益,對相關行為起到阻嚇作用。

法庭亦認為本案案情毫無合理疑點,三名被告都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並非個別行動。

三人分別為香港大學女學生許嘉琪(22歲)、學生麥子晞(19歲)及廚師薛達榮(32歲),他們被控於案發當天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分別向警方投擲玻璃樽或竹枝,過程被警方、公眾、傳媒及閉路電視拍下。

辯方曾指,由於案發現場沒有人因此受傷,也沒有物品因而損毁,涉案示威者行為並不構成「暴動」;然而,法官沈小民認為涉案示威者將暴力行為付諸實行,足以破壞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的定義。

辯方又曾指,被告許嘉琪是攝影發燒友,案發時僅旁觀騷亂。但法官根據案發片段,認為一般旁觀者會考慮自身安全、站在有利觀察的行人路上而非馬路,而且許嘉琪被捕時正攀越馬路中心的花槽、明顯正在跑動,顯示她當時正參與「暴動」。

如果有人拿刀襲擊身穿鐵甲的警員,是否警員沒有受傷就不算破壞社會安寧?答案不言而喻。

法官沈小民

去年2月8日晚至9日早晨,香港旺角爆發警民衝突。8日晚,數百名市民不滿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執法取締在農曆新年營業的無牌熟食小販,並於旺角集結以進行「公民抗命」;至9日凌晨,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築起路障、焚燒雜物等;警方亦調派防暴警察等部隊與示威者對峙,及後採取鎮壓、清場行動。過程中,一名警員曾向天鳴發兩槍示警。

事後,香港政府將旺角騷亂定性為「暴亂」,並引用「暴動罪」起訴多名示威人士,這也是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將公眾集會定性為「暴亂」。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參與被定性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

5~10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來源:明報香港電台now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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