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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政府入稟覆核梁國雄等四名議員案開審

刊登於 2017-03-01

2017年3月1日,四泛民議員宣誓司法覆核案開審,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梁國雄在高等法院外示威,反對取消民選議員資格。
2017年3月1日,四名民主派議員宣誓司法覆核案開審,姚松炎、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在高等法院外示威,反對取消民選議員資格。

香港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於去年12月就四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撤銷四人的議席,案件於3月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四名議員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和劉小麗,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余若薇、戴啟思和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政府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主審法官區慶祥指,由於各方已提交完備的書面陳詞,希望案件可在三天內完成審訊。

1日早上開庭前,羅冠聰表示要藉着這宗官司保護香港人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呼籲公眾相信司法獨立。劉小麗則強調無懼打壓,稱政府的打壓只會一石激起千重浪。姚松炎則表示,自己過去一年已三次「大衞戰勝歌利亞」,有信心今次再勝一次。

梁國雄則指,官司令他非常感觸,因四人的議員資格合法性不容置疑,卻遭只以689票當選的特首動用政府資源提司法覆核。他稱類似事件在民主社會絕不會發生,這場審訊是對小圈子特首選舉的最大諷刺。

1日上午,梁耀忠、許智峯、郭家麒、陳淑莊、陳志全、毛孟靜等多名立法會議員、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以及一批市民亦有到場支持四名議員,他們在庭外高喊「守護立法會」、「民選議席不容褫奪」等口號。

宣誓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人大)釋法的目的是要令宣誓重回正軌。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

本案源於去年12月2日,特首及律政司分別循司法覆核和高院雜項申請,共呈交八份入稟狀,其中詳列四人在宣誓過程中表現出「不真誠」、「不莊嚴」的發言或行為。律政司指,四人的宣誓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中「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應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裁定他們拒絕或蓄意不作宣誓,並撤銷他們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及按《立法會條例》第73條禁制他們再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而本案的答辯人除了四名議員外,還包括已完成為他們監誓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

控方指四人在宣誓入加入額外訊息

3月1日聆訊中,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詞,指法庭處理本案時,應考慮「梁頌恆、游蕙禎案」(編註:詳見本篇較後段落)原訟庭及上訴庭的判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作出的司法解釋及2004年梁國雄宣誓案裁決(編註:2004年由梁國雄提出的司法覆核,詳見本篇末端百科)中,就有效宣誓提出的三個清晰要求——莊嚴、真誠及不改變誓詞形式與內容。莫樹聯又指,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就人大釋法進行的說明,釋法不僅針對自決或港獨言論,而要考慮議員宣誓時的「整體行為」。

隨後,莫樹聯就四名議員的宣誓逐一提出質疑。他指,梁國雄雖然未在誓詞中間加字,但在結尾加字,依然是在對外傳達不符合宣誓形式或實質要求的額外訊息;強調在宣誓中加入額外訊息,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容許。

而劉小麗以不正常的慢速宣讀誓詞,亦明顯在傳遞不符合宣誓形式或實質要求的額外訊息;劉小麗事後在 Facebook 上的發言亦證明她意識到自己宣誓形式的客觀效果,以及她是有意為之。

我所讀的,是九十多個沒有串連的獨立字句,毫無連貫性及意義可言。一切意義,純是觀眾自行分句、主觀判斷的臆測而已。

去年10月12日,劉小麗於 Facebook 指

至於羅冠聰,他宣誓前曾發言,包括表示「宣誓是逼使民意代意屈服的政治工具」、「思想不能被囚禁」、「向人民而非殺人政權效忠」;莫樹聯認為,這顯示羅冠聰的宣誓並不反映其真實想法。莫樹聯又指,羅冠聰呈交法庭的誓章亦表明,當日宣誓時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音調是有意為之,意在批評北京當局;莫樹聯解釋,羅冠聰的批評對象並非重點,重點是他在宣誓中加入了批評某項事物的額外訊息。

而姚松炎雖然表示,他在第一次宣誓期間提前讀出了本擬在誓詞完結後才讀出的字眼,但莫樹聯指,姚松炎當時發現後沒有立即停止,而是繼續讀下去,可見他是有意將相關字眼加入誓詞。

莫樹聯陳詞後,法庭休庭。

宣誓風波以來,兩人被褫奪議員資格、人大曾作釋法

去年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首次大會鬧出「宣誓風波」以來,已有「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梁游二人宣讀誓詞時,均手持印有 Hong Kong is not China 標語的旗幟,並疑似將 China(中國)讀成「支那」;結果,兩人宣誓不獲立法會秘書處接納。

去年11月初,特首及律政司司長破天荒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聲明立法會主席無權允許梁游二人再度宣誓,還要求法院聲明兩人因拒絕宣誓而喪失議員資格。

在香港法庭受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之後、作出裁決之前,去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釋法內容提及宣誓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所有法定誓言內容」,否則就是宣誓無效。

去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裁定政府一方勝訴,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在新一屆立法會首次大會起無效,相關議席已經懸空,立法會主席無權再為兩人監誓。去年11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駁回梁游二人提出的上訴申請。其後兩人又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但今年1月16日上訴庭頒下判辭,拒絕批出相關許可。

2004年梁國雄案

2004年,梁國雄於立法會宣誓就職議員時,自行修改誓詞,將原本誓詞中「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改成「效忠中國人民和香港居民」,並加入「爭取民主、公義和捍衛人權、自由」等字眼,遭立會秘書處指他未有按法令所訂誓詞宣誓所以無效。梁國雄為此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遭主審法官夏正民拒絕,指有關法令規定議員要按照規定格式宣誓,立會秘書處沒有法定職能為梁國雄自行訂定誓詞進行監誓,若議員要更改誓詞內容,須經立法程序。梁國雄事後要重新宣誓,但以字詞斷續方式宣讀,並於誓詞前後加插「效忠人民」及「平反六四」等字句,時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裁決宣誓有效。(資料來自蘋果日報報導)

來源:香港01立場新聞蘋果日報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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