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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七警案」判刑:七名襲擊示威者警員全被判監兩年

刊登於 2017-02-17

2月17日,七名襲擊示威者的警員均被判監兩年,且不可緩刑,並由囚車押送離開法院。
2月17日,七名襲擊示威者的警員均被判監兩年,且不可緩刑,並由囚車押送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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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7名警察襲擊示威者曾健超一案(以下簡稱「七警案」),香港區域法院日前裁定7名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後,2月17日早上判刑──「七警」全被判監禁兩年,且不可適用緩刑。

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被判監禁一個月,但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杜大衛簡述案情後稱,案發當日示威者被捕後,應該被帶上旅遊巴士,但被告卻將曾健超帶到添馬公園變電站、向曾施襲。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曾,第三被告捅、踩及踢曾,第四、五、六被告均有參與;首、次被告則旁觀。

法官強調,警察有責任防止任何人,包括其他警員犯罪;案中首、次被告為現場較高級警員,旁觀而未有阻止同袍犯案,是意圖及實際鼓勵支持曾健超被施以非法暴力。

法官強調有充分考慮求情理由,求情信均對被告高度評價,其中引述部分求情陳詞指,警隊在「佔中(佔領中環)」期間面對特殊情況,在極大壓力下工作,多名大狀要求判處緩刑。

然而,法官引述上訴庭案例稱,公眾信任警員維護法紀,故有必要就本案被告行為判處阻嚇刑罰;事件廣為國際傳媒報導,影響香港國際聲譽。

法官表示,即使警員面對壓力,也並不能成為將曾健超帶到變電站、向他施襲的理由;曾當時被綁,已無防範能力,襲擊是惡意。法官指,由於案件性質嚴重,兩年監禁是合適刑期,且不適合緩刑。

法官以入獄兩年半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背景、當時面對壓力、被告過往在警隊表現良好,以及定罪後被告將失去警員工作,故減刑6個月,最終判處7名被告各監禁兩年。

早在15日,即「七警」被判罪成翌日,警務處長盧偉聰去信全港警務人員,表示對七警被定罪「感到非常難過」。他在信中指,香港是法治之地,司法制度有上訴機制;他本人會與各職員協會保持緊密聯繫,警隊人事部也會盡力向有困難的警員及其家人提供協助。

他又指,明白警隊過去數年要在紛亂環境下維護法紀,飽受壓力;他呼籲同僚在困難時刻同心協力,謹守崗位。

七警抵達區域法院,有別於以往從正門入法庭,改為選擇從法院側門進入,大批傳媒始料不及蜂擁追訪。
七警抵達區域法院,有別於以往從正門入法庭,改為選擇從法院側門進入,大批傳媒始料不及蜂擁追訪。

2月14日報導:香港「七警案」宣判:全部被判襲擊致傷害罪成,被即時還押

2月14日上午,香港區域法院對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發生的7名警察涉嫌毆打示威者一案(以下簡稱「七警案」)作出裁決,7名被告原被控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全部不罪成,但均改判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另外,第五被告陳少丹被控「普通襲擊罪」亦罪成。「七警」被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14日中午聽取辯方求情。

七警案

本案發生於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當年10月15日,香港警方在金鐘驅趕示威者時,其中7名警員把涉嫌參與示威的曾健超抬到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變電站外的陰暗角落(編注:該處後來被廣泛俗稱「暗角」),並毆打曾健超。2015年10月15日,七警正式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其中陳少丹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2016年6月2日,本案正式開審,7名被告均否認全部控罪;同年11月8日,本案在區域法院進入第11天正審,法官裁定7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面證供成立,第5被告陳少丹另涉「普通襲擊罪」亦表證成立。(資料來自端傳媒綜合報導)

法庭表示,信納所有錄像片段及相片是準確反映當時情況,曾健超的證供亦屬可靠,涉案警員以抬起四肢方式,將曾健超帶到變電站,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意圖對曾健超進行襲擊。法官認為,雖然其中兩名被告並沒有參與襲擊,但兩人觀看同袍襲擊曾健超,是意圖及實際支持有關行為,並相信曾健超大部分傷勢,都在變電站受襲時造成。

不過,法庭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其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7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全部改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支持七警團體,在區域法院外高叫「支持七警」等口號。
2月14日早上,有團體到區域法院外聲援七警,其中一名示威者誤把寫有「正義七警」的標語倒轉展示。

對於其中一名被告陳少丹被控普通襲擊罪,判辭指出,曾健超在當面認人程序中指認陳少丹曾在中區警署接見室內掌摑自己面部兩次,雖辯方反對相關證據呈堂,但法庭最終信納認人程序是以公平形式進行,故予採納,裁定陳少丹普通襲擊罪罪成。

來源:商業電台蘋果日報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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