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對於外匯業務的審查力度繼續加強。1月26日,中國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等提出更多審核和限制,同時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鼓勵中國對外出口的公司將資金留在境內。
市場主體可以放心,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只要交易是真實合法的,便利依舊。
對於境外投資利潤,《通知》規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5萬美元以上利潤匯出業務時,應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税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税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同時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還需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對於境外投資機構審核,《通知》規定,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提交相關審核材料,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對於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通知》稱將實施全口徑管理,「本幣境外放款餘額與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上述規定均被認為對中國企業及機構將資金轉移出境增加了負擔。
與此同時,《通知》亦為企業將資金留在中國境內製造便利,擴大了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也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不僅如此,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境內運用的比例,也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調整為100%,且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