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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公開抵制司法獨立遭炮轟後,連續發文稱應「堅持道路自信」

刊登於 2017-01-16

中國最高法院昨日發表一系列抵制司法獨立的「評論」。
中國最高法公開抵制司法獨立遭到法律人士炮轟,但隨後連續發文稱應「堅持道路自信」。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院長周強日前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表示,要抵制西方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想」、為中共十九大召開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後,引來法學界人士炮轟。

最高法隨即於1月15日深夜至16日凌晨在官方微博連發5篇文章,稱抵制司法獨立「有法可依」,而且應該「堅持道路自信,敢於向錯誤思潮亮劍」。最高法發布的這幾條微博均禁止評論,但可以「點讚」。

系列文章稱,中國《憲法》以及從中共十三大(1987年)開始的黨代會報告均堅持「依法獨立審判」的法治原則,但這與西方的「司法獨立」不同,因為國家審判機關「只有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行使審判權,才可稱之為「人民法院」。

文章重申周強講話,稱「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旗幟鮮明地表明了我們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決心」;並引述周強的要求,指全國法院應「在提倡什麼、反對什麼上旗幟鮮明,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敢於發聲,在思想交鋒中敢於亮劍,應成為當下人民法院意識形態工作必須肩負的責任和使命。」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主辦的檢察日報於16日刊發報導,稱日前閉幕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與會代表們紛紛表示要「用行動詮釋忠誠」、「以優異成績向黨的十九大獻禮」。

此前,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就十九大前的「維穩」工作對全國政法機關作出新指示,要求將維護「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位。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12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傳達習近平指示,隨後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召開全國性會議。

按理說,黨委書記、黨的機關不應當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可是它不僅行使了,而且行使的還是決定權……十八大非常重要的一個工作,應當是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中國法學界泰斗江平於2012年十八大前表示

周強的「抵制司法獨立」言論經媒體刊發後,迅速引來中國法學界人士炮轟。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衞方於14日晚以「不可理喻」為題發表微博稱,司法如果沒有獨立性,就意味着它會常態地受到法外因素干預,最終的結果是冤屈遍地。他還直指:「即便在古代中國,包拯故事也代表着人們對司法獨立的渴望。因此,把司法獨立說成是什麼西方觀念,必欲除之而後快,是真正的禍國殃民的言行,完全是在開歷史的倒車。」但該條微博以及其他許多與周強言論相左的社交媒體評論均被屏蔽。

在微信平台上,亦有不少公眾號紛紛轉發中國法學泰斗、因支持「八九民運」而被免職的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於2012年接受財新《中國改革》的專訪,但同樣遭到屏蔽。

江平在專訪中稱,中國司法體制改革進展緩慢,「特別是最近幾年,基本上不提司法獨立了,只提司法公正」。他認為司法獨立是憲法中提出的重要原則,而且沒有司法獨立,就不存在司法公正。

江平直言,必須要通過政治體制改革來解決這些問題,其核心就是要解決黨委與法院的關係。他指出:「現在公開講,法院應該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踐中往往就變成法院要聽政法委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建立司法的獨立和司法的權威呢?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應當嚴格遵守憲法確立的司法獨立的原則。」

聲音

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我們的法律是要保護人民去同敵人鬥爭,而不能約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

《炎黃春秋》雜誌記載1955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劉少奇指示

「這是中國人民自己的選擇」:法院反對司法獨立、媒體反對新聞自由、公僕反對財產公示、人民反對官員選舉。 ​

被刪除的微博評論

中國現在很迫切地需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理順政治體制中的一些矛盾現象。往往一個法院的判決執行不了,常常是因為擔心執行會影響社會穩定。如果我們不確立法治是最高原則,而把穩定確定為最高原則,就變成公安局決定一切。這是本末倒置的,社會關係被搞亂了。

江平2012年接受財新專訪

司法獨立

泛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裁判上獨立指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制度上獨立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於司法事務的實踐,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其他的政府部門的權力是平等的。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法官的判斷過程是不受監督和制約的,對司法的監督和制約是必要的。有觀點認為,這種監督和制約一般都來自程序內部;比如,當事人的監督和制約、律師的監督和制約、檢察官的監督和制約、陪審團的監督和制約、上訴法院的監督和制約、職業共同體內部同行的職業操守監督和制約等。(資料來自維基百科,百科內容以 CC BY-SA 3.0 授權)

來源:財新檢察日報最高法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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