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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代表律師:雷洋家屬放棄所有訴訟

刊登於 2016-12-29

雷洋家屬要求偵查涉事警察,相關報導被刪。
12月23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雷洋案五名涉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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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BBC 報導,針對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日前就「雷洋案」作出不起訴五名涉案警務人員這一決定,代表雷洋家屬的維權律師陳有西週四(12月29日)在個人微信上透露,雷洋家屬在經過和責任方的協商調解後,「決定放棄全部訴訟活動」。

他隨後對 BBC中文網證實:「這個消息是真實的。不允許接受採訪,現在沒辦法說話。」

至於雷洋家屬與責任方協調和解的內容,陳有西表示:「沒有參加,不知內情,對協議內容亦不了解。」

同日,北京公安及中共昌平區紀委發布對5名涉案警務人員的處分決定:涉案的昌平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被開除黨籍及公職;一民警行政撤職並調離崗位;一名輔警及兩名保安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派出所所長、治安行動中隊及支隊的正副隊長也分別受到免職、黨內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而昌平分局副分局長受到行政告誡。

很抱歉,由於我們自己的原因,壓力太大,漫長的訴訟耗費的心力,超出我們尤其是兩位老人的承受範圍,所以我們已經商議協調,放棄所有訴訟。

12月28日下午,陳有西收到雷洋家屬有關放棄訴訟的訊息

12月23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儘管五名涉案警務人員存在不當執法、未能及時對雷洋進行救治及事後有妨礙偵查等行為,但綜合全案由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故不需要判處刑罰。

這一決定引起巨大爭議。陳有西在在25日發布《關於雷洋案不起訴後的幾點聲明》,其中透露雷洋家屬計劃在本週向北京市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檢提交申訴書。

《聲明》中表示:「如果上級檢查機關審查後維持不起訴決定,雷洋家屬已經商定,以五個直系親屬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的刑事自訴。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形式責任。」而按此罪名,五名涉案警務人員面臨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以上。

12月23日報導:北京檢方宣布不起訴五名涉案警察

針對大陸青年學者雷洋「涉嫖」被拘後離奇死亡一案,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於12月23日認定,儘管五名涉案警務人員存在不當執法、未能及時對雷洋進行救治及事後有妨礙偵查等行為,但綜合全案由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故不需要判處刑罰。

雷洋生前任職於中國循環經濟協會,今年5月7日晚,雷洋離家後,被昌平警方以「涉嫌嫖娼」為由控制,並於當晚死亡,事件在中國內地引發廣泛關注。昌平警方曾先後兩次發布通告,均指雷洋嫖娼,但對警方執法是否使用過度暴力則未作回應。

5月17日,雷洋家屬及代理律師向北京市檢察院遞交刑事報案書,指參與辦理雷洋案的北京昌平警方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三項罪名,要求檢察機關對辦案民警、輔警立案偵查。6月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決定對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立案偵查。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不起訴決定後,就雷洋案中的焦點問題答記者問:

有哪些證據證明雷洋「接受了有償性服務」?

豐台區檢察院負責人表示,案發當晚雷洋在家中就餐後離家,於21時許在涉案足療店接受張某提供的有償性服務,並支付人民幣200元。

檢方稱,上述事實有涉案足療店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含有雷洋精液、張某生物學痕跡的避孕套等物證,DNA 檢測鑒定意見,以及相關證人證言等印證。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上述證據進行了逐一復核,認定雷洋接受有償性服務屬實。

涉案警務人員在案發當日為何出警?

豐台區檢察院負責人表示,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專項行動部署,事發當晚昌平分局東小口派出所時任副所長邢某某帶領民警孔某、輔警周某、保安員孫某某、張某某等人著便衣執行掃黃打擊任務,不存在網上流傳的「打擊報復」、「釣魚執法」等行為。

涉案警務人員的執法過程

檢方表示,雷洋從涉案足療店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遭到邢某某等人的盤查。期間雷洋試圖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對其攔截並抱腰摔倒。雷洋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對其進行徒手控制,並將雷洋帶上執法車輛。

在駕車押送途中,涉案警務人員對雷洋有掌摑、辱罵等行為。雷洋曾試圖跳車逃跑,並大聲呼喊、激烈反抗。涉案警務人員再次出示警官證,對雷洋進行徒手控制,並使用手銬對其進行約束。

之後雷洋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體出現異常,處於癱軟狀態。邢某某等人未對其及時進行救治。待送至醫院搶救時,雷洋已無生命體徵。當日22時55分,醫院宣布雷洋死亡。

為什麼檢方認為雷洋自身具有妨礙執法的行為?

豐台檢察院負責人表示,雷洋在接受有償性服務後受到盤查,在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確向其出示警官證、告知警察身份的情況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執法,並試圖跳車逃跑,向現場圍觀者稱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謊稱自己親屬在東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圍觀者阻止民警將其帶離。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上述行為屬於阻礙執法行為。

雷洋的死因到底是什麼?

豐台檢察院負責人表示,雷洋符合生前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屍檢報告表明,雷洋體表的擦挫傷均為非致命傷。但涉案警務人員的不當履職行為對雷洋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發其劇烈活動和體位變化,造成雷洋生前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而雷洋自身在飽食狀態下的劇烈而持續的抗拒行為等與死亡結果的發生亦密切相關。

檢察機關根據什麼認定五名涉案警務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

豐台檢察院負責人表示,邢某某等涉案警務人員在控制雷洋過程中,存在使用膝蓋壓制頸面部、腳踩頸面部等過度控制手段以及辱罵、掌摑雷洋面部,安排輔警、保安員獨立執行看管、押送雷洋等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邢某某等人在發現雷洋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仍採用拽拉手銬鏈等方式,繼續進行執法活動,延誤了搶救時機。

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

為何檢察機關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豐台檢察院負責人表示:

  1. 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在懷疑雷洋涉嫌違法的情況下,依法對其進行盤查,雷洋逃跑並拒不配合執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務人員對雷洋開展執法活動執法依據正當合法;

  2. 邢某某等人對雷洋實施的控制行為,目的是為了完成執法任務,雖有辱罵和掌摑面部等輕微暴力和濫用職權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導致雷洋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應以涉嫌濫用職權罪進行定性;

  3. 雷洋在接受有償性服務後,對涉案警務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行動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礙執法的行為;

  4. 邢某某等人雖未及時採取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但在確認雷洋身體出現異常後,還是將雷洋送醫搶救,涉案警務人員的行為在主觀上系過失而非故意;

  5. 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後能夠逐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認罪、悔罪表現。

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為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聲音

說兩句程序上的看法:1. 受害人親屬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2.被害人可提刑事自訴;3. 從行政處罰角度,受害人親屬可提出政府信息申請,要求公開執法錄像。無論如何,希望所有人,包括雷洋、涉案警務人員、足浴女士等都得到司法公平、慎重對待。

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憲政學者王振宇

來源:財新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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