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being queer台灣同婚法案

同婚十級大地震?游盈隆民調解讀的謬誤

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發表最新民調報告,有46%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對的佔45%,而游盈隆給了一個最糟糕的解讀。

陳美華、吳秋園

刊登於 2016-11-30

#台灣同婚法案#台灣#LGBTQIA

2016年11月28日,台灣婚姻平權第二場公聽會,場外數千挺同人士聲援。
2016年11月28日,台灣婚姻平權第二場公聽會,場外數千挺同人士聲援。

本週一,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發表最新民調報告,有46%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反對的佔45%──這明顯是個五五波的民調格局。然而游盈隆卻說「立法院通過(同婚修法)就是個十級的大地震,會對全台灣造成很大的衝擊。」他認為「我們還沒有ready!」。

這個民調發布記者會,不論是發布的時機點、發布的語調與陣勢,都不是在「客觀呈現」國人對同婚的民意趨向,而是政治性地激化同婚與反同、恐同社會對立,並且在五五波均勢中為反同、恐同勢力加持造勢。而這也可能意味著民進黨將從尤美女主導修民法,轉而由柯建銘領銜立歧視專法的政策轉向。

民調結果有很多種詮釋方式,游選擇了一個最糟糕的解讀。事實上,此時此刻的民進黨最需要關注的,是長期支持民進黨的年輕選民在這件事的態度。國民黨在過去二十年間,曾經關心年輕人在社會、政治、經濟等課題的需求,以及社會上求改革、求進步的聲音,它就不會淪為今日的少數黨。此時此刻的民進黨,如果還以為可以隨意操弄、解讀民調,那國民黨殷鑑不遠。

民調方法的偏誤

除了游盈隆對民調詮釋的問題,細究其產生資料的方法,也有兩點值得斟酌:

一、游的資料來自「電訪調查」。由於近年來家用電話使用率逐漸減少,加以許多在外求學工作的年輕族群,宿舍及租屋處也很少設置電話,因此傳統電訪的代表性也漸受挑戰。相對於此,由中研院執行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曾在2012年以「抽樣面訪」方式,調查台灣民眾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咸信有更高準確度。

二、問卷設計最關鍵處,是題目本身的措辭。游盈隆執行的調查中,使用的題幹為:「立法院最近積極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部分社會人士強烈反對。簡單地說,就是『同性戀者,也能和一般男女一樣結婚,並享有民法上相同的權利與義務』請問,您贊不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一設計會出現兩種問題。一是「一題多問」,題目中同時涉及「享有民法上相同權利及義務」、「同性婚姻合法化」兩個題目,容易造成答題者混淆。二是題目特別指出「引起部分社會人士強烈反對」,而不是使用「社會上有人支持,有人反對」這種較中性的開場語,會使得調查得出的結果失真。

相對而言,前述「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涉及同性婚姻題幹為「您同意或不同意以下的說法?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的權利」,就顯得中性許多。

真實民意,其實接近六四波

那麼從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的資料,我們又會看見什麼樣的圖景?我們將 2012那次調查所得的台灣各縣市資料,編為六大區域(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以及宜花東),發現北北基有高達60.4% 民眾支持同性婚姻,為各區之首;即使考慮抽樣誤差後,信賴區間仍明顯高於五成以上(95%信賴區間為 56.5%至64.2%)。

接著沿西部南下,桃竹苗、中彰投區域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微幅下降,但支持度仍保持在五成以上。唯一跌破五成的是雲嘉南地區,支持度有44.5%。而高雄、屏東兩縣市支持度相似,整個高屏地區為56.0%。而雖然地圖上花東地區支持度亦有五成(恰好為50%),但由於該地區在調查中樣本數僅有78人,不宜過度推論。不過整體看來,各區域支持同性婚姻的受訪者佔居多數,且以台灣整體受訪者中,對同性婚姻支持比例也有55%。

由於調查中分為「支持、無特定立場、不支持」三種意見,因此我們可以反過來,考察表態「不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結果發現,在台灣西部地區「不支持」同性婚姻比例,從最低的北北基(24.94%)到最高的雲嘉南(42%),就算在考慮抽樣誤差,在95%的信心水準下仍沒有任何一個區域跨過五成。

除了跨區比較,歷年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共有三份問卷問及受訪者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分別是1991年(二期二次家庭、教育組)、2012年(六期三次性別組),以及2015年(七期一次綜合問卷組)。比對這三次結果,1991年贊成同婚的比例僅有 13%,但在2012和2015年,贊成比例已分別達55%和59%,這是已接近六四波的格局,還不是游盈隆數字呈現的五五波。

性別化的反同婚態度

游盈隆公布的數字,耐人尋味地,呈現出不同性別態度的差距;但游盈隆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女性比男性較支持同性婚姻。筆者和王維邦新近的研究,恰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也以 2012 年社會變遷調查的資料為基礎,檢測國人對「婚外性行為」與「同性性行為」的態度,結果顯示,國人對這兩種「非常規性實踐」(non-conforming sexual practices)的態度,呈現顯著的性別化現象——男性對婚外性行為的支持度,顯著高於女性;但女性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顯著高於男性。

異性戀父權社會下,性別不平等讓男性享有(外遇、一夜情、買春等)的性特權,造成台灣男性較支持婚外的性,這還容易理解。但要解釋何以男性顯著反對同婚,得先說明「異性戀常規性」(heteronormativity)這個概念。

用最淺白的話來說,異性戀常規性的運作,建立在三組對立的階層劃分之上:ㄧ、在性別層次區別「真正的」男人與女人,其餘都是「性別偏差」。二、在性的層次區分異性戀與同性戀,前者是「自然、正常的」,後者「不自然、異常」。三、在家庭組成上區分「純正的」(genius)家庭和「偽」家庭——前者係基於血緣、法律所保障的家庭;後者是由各種基於友誼、社群網絡建立的家庭。

經驗上,這三個範疇常呈現複雜交織。例如,性總是性別化的,表現為「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所以異男相對於異女享有性特權。而人們的性別認同,也和性實踐緊密關聯——因而,我們經常不只是做男人或女人,而是做「異男」、「女同」等;這也是何以人們經常以性別偏差(娘娘腔、男人婆)來嘲諷同性戀,或者藉由羞辱同性戀以圖矯正他/她的性別。在這些實踐中,異男的陽剛特質被奉為正典,而男同則被貶抑為根本「不像個男人!」

事實上,眾多美國同性戀支持度的研究也顯示,「異男」傾向抱持傳統性別角色,而顯著的較反對同性戀。簡言之,異男和異女與非異男相比,明顯具有雙重的性優勢──他們是性別關係中的支配者,也是異性戀與同性戀階層中的優勢者。也無怪乎,不少男性政治人物可以一方面享有各式各樣的異性戀情慾生活,一方面對同性戀人權嗤之以鼻。

性公民權要保障,不能表決

最後回歸根本,民調固然可以做為施政參考,但倘若我們面對的是基本人權的問題時,它就不是一個好的佐證基礎。

Diana Richardson在《建構性公民權》這篇精典文章中強調,要讓公民不因為性傾向、性實踐受到歧視,社會必須正視性公民權的保障。性公民權(sexual citizenship)至少包括三個不同層次的權利:一、性行為、性實踐被認可的權利,不會因為某些性行為而被處罰;二、主張性認同的權利——意即可以宣稱我是同志、我是雙性戀等的權利;三、確保這些不同的性實踐者的親密關係,可以被社會認可、被法律保障的權利。

英國社會學家Ken Plummer則在《親密公民權》(Intimate Citizenship) 一書中指出,從婦運、同運的反壓迫鬥爭顯示,做為性與親密主體的個人,必須將私領域中的性或情慾實踐,拿來公領域中論述,才能當個真正的公民。

過去幾年由伴侶盟提出的「多元成家法案」,迄至今日的同婚運動,正是親密主體在公領域積極爭取性與親密公民權的具體實踐。同婚修法,其實是長期來遭受異性戀體制迫害的性異議份子,起而爭取結婚、形成家庭權利的社會改革運動──但在激情與偏見的運作下,卻出現嚴重的性/別反挫。這包括長期從事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的林永頌律師,都説出「支持同婚等同於支持『同性戀霸權』」這種反智的話;而在大學執教的柯志明,甚至一併埋葬了婦運過往三十年來,好不容易爭取到的性別平等。

我們想提醒的是:同志爭取的不是特權,也不是施捨,而是爭取人身為人「締結婚姻、形成家庭」的基本人權——雖然,在晚婚、不婚的台灣,不乏異性戀者對婚姻避之唯恐不急,但是對想進入婚姻的人,人人在憲法前一律平等。權利,不是可以用民調、數數兒可以決定的事。

訂立專法?「隔離政策」的再現

11月28日,立法院集結三萬人爭取「要修民法、不要專法」,顯見柯建銘想用專法「把蟑螂關廁所」的歧視性修法路線,引起支持同婚者公憤。

為何立專法是歧視?南非的婚姻制度是值得參照的例子。南非在性/別、種族政治角力下,形成「不同人適用不同婚姻制度」的專法隔離制。這使得它成為全球第一個同時讓「同性婚姻」與「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國家。Judith Stacey在《脫鈎》(Unhitched)一書中(也可參見吳嘉苓的書評),詳細介紹了南非這個深具後現代弔詭的婚姻制度:

1996年南非新憲法規定,國家不得基於「種族、性別、性、懷孕、婚姻狀態、族群或社會根源、膚色、性傾向、年齡、失能、宗教、良知、信仰、文化、語言和出生」而行直接或間接歧視,也開啓了一連串的婚姻變革。首先1998年《認可傳統婚姻法》延著種族的界線,確立了黑人傳統部族可以維持一夫多妻的文化傳統,但僅只限於黑人。但在南非女性主義社群的施壓下,要取第二個妻子的男性,必須經過大老婆的同意。這個一夫多妻制,因而是性別與種族政治的妥協結果。傳統部落不高興,因為要大老婆同意本身削弱了男性權力;女性主義社群也不高興,因為只有一夫多妻標示者男性權力的延續。

另方面,1998年南非憲法法庭廢止雞姦罪(sodomy law)。2005年憲法法庭判決同性伴侶應享平等婚姻權,並於次年生效。但隔年通過的新法,卻又延著異性戀與同性戀的界線,建立兩套不同制度。同性戀在南非,向來被看成是西方白人殖民者墮落的表徵,因而在修法過程中也沒被平等對待,於是異性戀適用《婚姻法》(Marriage Act),而同性戀者則如下圖漫畫家的諷刺畫一樣,開個小門,給他們一個專法:民事結合法(The Civil Union Act)。

平等,意味著抹除人與人之間的所有差異——不論你的性別、階級、族群、年齡、宗教、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與否等等,都給予平等對待;但專法是開個小門,讓主流社會可以眼不見為淨,也維持著「他們」永遠無法與「我們」相提並論的階層關係。而且,這個小門意味著,只有異性戀者配得上「婚姻」這兩個字。

編按:本文稍早版本以《異性戀常規性下的民調政治:解讀老綠男》為題,刊於巷子口社會學。經作者授權《端傳媒》編修轉載。

(陳美華,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吳秋園,中山大學社研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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