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台灣60萬名外籍移工受惠:今日起毋須每三年強制出境

刊登於 2016-11-05

台灣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刪除外籍移工聘僱3年後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圖為馬尼拉的機場外,在台灣一家電子工廠工作的工人回鄉。
三年一次的仲介費是移工輸出仲介主要利潤來源。

台灣立法院在10月21日三讀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移工(即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3年就得強制出境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並於今日(11月5日)起生效。往後移工將不需每3年被抽取一次高額仲介費,僱主也免於面對移工出境空窗之苦。對此,台灣總統蔡英文也在 Facebook 表示,修法「是強化勞動權益的一大步」。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原先規定,外國人在台工作,許可期最長為3年,期滿後若有繼續聘僱需求,僱主可申請展延,累計在台最長工作期限則不得超過12年;但3年許可期滿的移工,應至少出境一日再入台工作。此規定原本是為了避免移工依原《移民法》規定,在台居留5年得申請歸化台灣,但後來《移民法》修法,無論居留多久,藍領移工皆無法歸化,因而使這「3年條款」喪失原本意義。

這種債務約束嚴重傷害我國勞資關係的穩定性,也是移工逃跑的主要原因。這次的修法意義重大,代表台灣將以國家的立場宣示:我國反對剝削的人權價值。

修正法案提案立委之一吳玉琴

移工團體表示,3年條款到頭來只是讓仲介牟利,讓他們每3年就能收取1次高額仲介費。台灣移工聯盟發言人陳秀蓮指出,移工每次回國仲介費平均要8至15萬台幣,等於他們來台後1年至1年半的工資。由於還債時間長,使得許多移工不堪重負或因不願再被「扒皮」,選擇在3年期滿前逃跑。

而對僱主而言,原規定也帶來極大不便。移工每次出境時間平均約1個月,僱主在這段空窗期便得自行負擔工作缺口,失能者家屬可能得再花錢聘請費用更高的本國看護。

有鑑於此,《就服法》第52條修正草案則取消許可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同時還增列「移工返鄉條款」,明訂若移工請假返鄉,僱主應同意,請假方式、日數、配套等由勞動部訂定。勞動部指出,此次修法,既可以免除空窗期,也能減少訓練成本,並使僱主更彈性運用人力;總統蔡英文也表示:「這只是改革的一小步,但對辛苦的移工朋友來說,是強化勞動權益的一大步。」

仲介批評修法將讓移工滯留台灣

然而,這條修法之路走得並不容易。事實上,社會催促政府修法已經多時。2015年9月立法院便曾審查《就服法》修正案,但第52條的「三年條款」卻仍然在仲介業者的施壓下被保留;2016年6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與吳玉琴再次提案取消「三年條款」,卻因「擋人財路」,遭到仲介業者施壓和抹黑,使得林淑芬在立院哽咽發表「不自殺聲明」,修正案也此被擱置。

此次修法同樣引發仲介痛批。仲介業者強調,一旦取消強制出境規定,等於取消淘汰不適任移工的機制,不被續聘的移工將會怠工或逃跑,使得大量移工滯留於台灣,在總額限制下也擠壓其他移工入境機會。仲介也批評,外勞免3年出國的限制,等於直接留台12年,不但可任意轉換僱主,還搶走本勞工作機會。

移工團體則駁斥,移工逃跑正是因為「3年條款」附帶的高額仲介費,而移工若得知僱主不再續約,也需在轉換僱主期限內找到新的老闆,否則就必須返國,並無法待滿12年。此外,現行法令仍不允許移工任意轉換僱主,但移工團體也認為此規定十分荒謬,因為以自由市場的邏輯,不應只有僱主有權解約。

仲介業者也提出,三年一次的仲介費是移工輸出國仲介主要利潤來源,今後可能嚴重影響菲律賓、越南與印尼等國仲介輸出移工的意願,最終導致移工來源短缺。對此,移工團體則表示,目前新加坡、香港、中東、歐美等地區都沒有此規定,卻也沒有移工來源短約的問題。

此次修法使得許多移工聞訊皆歡呼,但移工團體仍表示,這次雖然取得階段勝利,之後還是會關注相關法令與配套修法,並表示在台灣現行的「奴工制度」下,移工權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4 萬名
根據勞動部估計,此次修法將使每年約1.4萬名須出境的移工受惠。

聲音

這法案攸關60萬外籍工人跟他的僱主,消息傳來,法案通過,所有外勞幾乎是抱頭痛哭的……

台灣移工聯盟發言人陳秀蓮

我們挺身而出,只是為了爭取廢除「三年出國一日」,只是為了「減少剝削」而非「取消剝削」,難道這有那麼困難?

菲律賓移工Sherry Torres Macmod Wang

來源:焦點事件自由時報苦勞網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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