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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庭裁定Uber司機為「合約工人」,可享勞工福利及保障

刊登於 2016-11-01

英國法院裁定Uber司機為正式員工。
英國法庭近日裁定,Uber 司機為正式的「合約工人」(workers),而非「自僱人士」(self-employed),可享有相關勞工保障和基本權利。有分析指,相關判決可能對採用類似營運模式的初創公司造成衝擊。

世界各地的線上租車、共乘服務日益流行,相關法律糾紛也絡繹不絕,不僅有新舊營運模式之爭,新模式經營商與司機的「勞資」關係也存在灰色地帶甚至矛盾。近日在英國倫敦,勞資審裁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s)就作出裁決——Uber 的司機是受僱「合約工人」(workers),而非「自僱人士」(self-employed),因此應享有受相關法律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包括假日薪酬、有薪休息時間、最低工資等。

今次裁決源於今年7月,兩名 Uber 司機在英國 GMB 聯盟工會(General, Municipal, Boilermakers and Allied Trade Union)的協助下,向勞資審裁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釐清他們的身份為受聘於 Uber 的「合約工人」、而非「自僱人士」,從而將 Uber 拒絕向他們提供某些福利待遇,定性為違法行為。

根據英國政府網站資料,英國公民的就業狀況分為5個類別:合約工人(worker)、僱員(employee)、自僱人士或獨立承包商(self-employed and contractor)、公司董事(director)及公職人員(office holder)。

其中,所有「僱員」都是「合約工人」,分別就在於「僱員」簽署僱傭合約,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和權利,比其他形式合約的「合約工人」要多;而即使是任何「合約工人」,其所得的保障和福利,也都比「自僱人士或獨立承包商」要多。

而今次訴訟,就圍繞 Uber 司機到底屬「合約工人」還是「自僱人士」而展開。最終英國勞資審裁法庭裁定 Uber 司機為「合約工人」,可享相關待遇。

裁決公布後,Uber 隨即表示將提出上訴。Uber 英國區總經理 Jo Bertram 堅稱,成千上萬司機投身 Uber 旗下,正是因為他們希望可以靈活地選擇工作時間和地點,想成為不受合約關係制約的「自僱人士」。

相反,GMB 法律總監 Maria Ludkin 就形容裁決是一個「巨大的勝利」,不僅對倫敦地區的3萬多名 Uber 司機,以至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全體 Uber 司機都產生積極影響,而且在其他盛行「假自僱」的行業裏,數以萬計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從業者也將受惠。

所謂「零工經濟」,主要指按需提供服務,包括以臨時工性質為不同公司工作的自由職業者;有工會組織認為,其工作性質與全職僱員相差無幾,批評相關公司為節省全職僱員的福利開支,而聘用這些自由職業者,並將他們作為剝削對象。

在歐洲,這將被視為近十年來最具象徵意義的僱傭案例。現在,這些新出現的科技公司必須遵循英國法律,給予其員工理應享有的最低工資保障及其它僱員權利。

英國工會組織 GMB 法律總監 Maria Ludkin

在各大共享經濟平台都大量僱用自由職業者,以力求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力成本之際,這一判決或將觸發其他各類「零工經濟」從業者為自己爭取「勞工權利」。有法律專家認為,如果 Uber 上訴失敗,英國乃至其他地區的司機很可能爭相仿效,屆時 Uber 的營運模式或將受到重創,並影響其他採用類似營運模式的初創公司,進而大幅增加相關公司的營運成本,衝擊共享經濟的運作模式及市場格局。

而在 Uber 的大本營美國,該公司也正面臨類似訴訟。今年4月,美國加州和麻省的38.5萬名司機對 Uber 提起集體訴訟,認為他們應該被歸類為僱員,而不是獨立承包商;今年9月,地方法院否決了總額約1億美元的和解協議,雙方正在繼續磋商,仍未達成協議。

30 %
據 Quartz 報導,迴避提供福利和最低工資等可以為 Uber 減少高達30%的支出。

聲音

我們很高興的是,勞資審裁法庭與我們一致認為,司機理應享有以前曾被拒絕的基本權利,包括 Uber 必須支付最低工資,並接受帶薪假期等。

案件控方律師 Nigel Mackay

Uber 整天說這是無關緊要的,但我不敢苟同,希望書面判決可以痛擊他們的荒謬言論。

英國工會組織 GMB 法律總監 Maria Ludkin

這個判決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因為我們看到有越來越多的初創企業採取與 Uber 類似的商業模式運營。

英國 Winckworth Sherwood 律師事務所律師 Tim Goodwin

零工經濟

零工經濟(gig economy)是指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職業者構成的經濟領域,利用互聯網和移動技術快速匹配供需方,主要包括群體工作和經應用程式接洽的按需工作兩種形式。前者通常由一群能夠接入互聯網的個體在網絡平台上完成,包括常規性和技術性較強的任務,工作者可能來自世界各地。(資料來自MBA智庫百科)

來源:衛報TechCrunchQuartz商業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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