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少數族群

「中國的另一個穆斯林」回民成功的秘訣不是同化,而是平權

回民成功的根源在於獲得了和漢人平等的政治、法律身份。

特約撰稿人 馬海雲

刊登於 2016-10-22

#少數族群#中國大陸

2016年7月6日,中國北京,一個回族穆斯林步入清真寺,參與開齋節禱告。
2016年7月6日,中國北京,一個回族穆斯林步入清真寺,參與開齋節禱告。

中國新疆維吾爾人境遇受到聚焦之時,歐美知名媒體如《經濟學人》和《外交政策》也開始關注中國的另一個主要穆斯林民族:回族。《經濟學人》於10月8日發表的一篇題為「中國的另一個穆斯林」( 「China's Other Muslims」 )將回族的相對成功歸因於「文化同化」。 或許受到當代人類學有關民族生成理論的影響,「同化」假說認為回族作為一個少數民族是因為「戶口使然」。 這一假說進而描繪出一副有關回族的奇幻世界,好像回族生存在中國政治、歷史、文化的真空:回族基本不受「恐伊症」(恐懼伊斯蘭)的傷害,可以和政治體制的灰色地帶協商;回族作為中國國企在中亞和海灣地區的中間人,甚至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踐行伊斯蘭法。

解讀中國的任何民族都需要一個基本的歷史場景,穆斯林亦不例外。不同於18世紀中葉納入清朝的維吾爾人,回族先祖自唐宋以來就入華定居、經商、通婚。這一長時段的社會、歷史、文化經歷造就了回族的複合型語言、宗教、文學、民族等。這些複合型和複雜性使得西方學者在研究回族時經常使用粘合性詞彙,如 「華人穆斯林」 、 「漢人穆斯林」 、 「回儒」 等。也許基於這一複合現象,在亨廷頓拋出 「文明衝突論」 後,回族成為 「文明對華」 的經典個案。以杜維明和納賽爾為代表的新儒家和伊斯蘭學者推動的 「回儒對話」 基本上就是這一複合生成現象的哲學和宗教學詮釋。

毫無疑問,回族的漢化程度在某種程度上高於維吾爾族,但這僅僅是因為回族早在維吾爾族被清朝征服之前就已和漢文化經歷了長時段交流互動。但是,將回族的相對成功歸功於文化同化是反歷史的,是對所謂漢文化同化能力的盲從和背書。

相對於世界性的基督教和伊斯蘭教文化而言,漢文化影響力基本上限於東亞一隅。 事實上,回民成功的根源在於獲得了和漢人平等的政治、法律身份。

這一平等法律地位的獲得始於明朝。明代回回人的「民化」(即回回人成為民人,回回成為回民),使得回民在諸如科舉、法律等方面獲得了和漢民平等的地位,也就有了獲取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資源的政治可能和法律途徑。

但是,法律的平等並沒有終結主體漢人社會根深蒂固的社會偏見和文化歧視。相反,隨着回民深度參與漢人社會甚至隨之而來的資源競爭,導致了自明末清初以來的「反回」趨勢。這一「反回」趨勢的出現遠遠早於維吾爾人被清朝征服之前。甚至可以說,在「恐伊症」出現在西方社會的兩三個世紀之前,「恐回症」早已荼毒回民。「反回」話語充斥着明末清初的政治、社會和文學。更為惡劣的是,18世紀清代內地漢人的「恐回症」甚至體現在法律領域。諸如岳鍾琪、魯國華、陳仕倌等漢人官員頻頻誣報清廷,要求制定歧視性的法律處置回民罪犯,甚至呼籲朝廷禁絕回教。17、18世紀漢官的反回奏摺甚至震動了康熙、雍正以及乾隆朝,也迫使這一時期的回民知識份子進行文學辯護和文本回擊。那些所謂的「漢可塔布」(「漢書」)的文學創作根本不是如傳統學人所認為的宗教文本。它本質上是對反回話語的回民迴應。

2014年7月2日,中國北京,回族穆斯林在機場等待登機前往沙地阿拉伯朝聖。
2014年7月2日,中國北京,回族穆斯林在機場等待登機前往沙地阿拉伯朝聖。

必須承認的是,在獲取資源方面,當今維吾爾族和回民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原因絕不是文化同化或涵化。真正的原因在於,回民自明代獲得「民人」地位而作為中國的臣民至今,已經被納入整齊劃一的內地行政、法律體制之內,從而使得異視回民不太容易。新疆的維吾爾族,自18世界中葉臣服清朝以來,儘管歷經地方、民族自治,但由於「邊疆」的特殊考量和制度安排,從來沒有被納入內地的政治、行政和法律框架之內。尤其是處於中亞政治漩渦的新疆,在歷經「大博弈」、蘇聯解體和中亞各國獨立以及最近的阿富汗戰爭等,新疆地方軍閥、強力部門等特殊群體往往以主權和安全的名義,樂此不疲地將新疆地區異化、將維吾爾問題敏感化。

就與國家關係而言,維吾爾族和回民的不同之處在於,回族自明代以來就編民入戶,確立了和漢人一樣平等的「民人」法律地位,即「回民」。值得指出的是,「回民」政治、法律地位的確立既明確了個體回民和國家的「官-民」關係或「政府/百姓」關係,又尊重和保留了回民的「回」的集體歷史、族群和文化屬性。用人類學的語言說,「回民」這一關係模式是回民自我族群、文化認同和國家政治、法律身份界定的高度有機統一。

毫不誇張地說,對於中國這樣文化多彩、族群眾多的大國,在近代「民族」和「民族國家」概念侵入之前,明清一以貫之的內地「官-民」關係或「國-民」關係模式和當代美國不同族裔的公民劃分幾乎如出一轍:如 「Chinese American」 、 「African American」 等。

這裏的 「Chinese」 和 「African」 是特定族群對自我的歷史、文化、種族、籍貫、語言等的認同,而 「American」 則是統一的美國公民身份的國家界定,完全是個政治和法律概念。

縱觀明清以來中國內地的不同族群,也許只有「漢民」和「回民」(自雍正以來又有「蛋民」、「番民」等新入籍的民人)是將其文化、族群認同和國家臣民身份界定粘合在一起的兩大群體。這樣,儘管內地的「回」、「漢」在歷史、文化、族群認同方面不盡相同,但作為國家的政治和法律臣民卻是一致的。而新疆的維吾爾人,自18世紀中葉以來到20世紀初期,基本上以集體身份和國家互動,無論是法律自治、地域自治還是民族自治。國家和維吾爾族的關係模式方面缺乏一個類似「回-民」這樣的模式。簡而言之,就是在個體的層面上,維吾爾沒有經歷「民人」的法律身份識別;在集體的層面上,也沒有出現過既能體現維吾爾自我認同又能體現出國家政治、法律識別的複合組合。「民」的身份的缺失使得維吾爾人個體在政治、法律層面上沒有享受「民」的待遇。從國家視角來看,正是「民」的缺失和20世紀初以來「民族」的突顯使得靠民族主義起家的現代國家又擔心少數民族步其後塵,從而以「邊疆」、「主權」和「安全」的名義加深異視甚至歧視。

近幾年來中國有些學者所謂的「二代民族政策」試圖拿國家本應就該賦予任何公民的政治、法律平等身份來強迫或誘導少數民族放棄其文化、族群等集體認同。這一試圖矯正「一代」民族政策的建議實際上走上了另一個極端,它企圖通過消滅少數民族的文化和族群認同,而將20世紀想象的單一「民族國家」極端化,這不僅在現實中是不可行的,而且在邏輯上更是荒謬的。正如「回-民」(還有「漢-民」)的關係模式所揭示的那樣,作為文化族群認同的「回」(和「漢」)和作為政治法律界定的「民」之間的關係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互補粘合的。這一粘合將平衡和理順作為民族成員的個體、民族群體和國家之間的關係。如果說「回民」作為中國的穆斯林民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秘訣就是將自我族群認同和國家臣民有機地粘合起來,確認了在中國既作為民族文化單元、又作為政治法律單元的有機統一,即「族」「民」的粘合統一。其延伸意義就是,「回民」取得了和「漢民」一樣的政治、法律地位(儘管這一地位在異常狀態下經常被破壞)。如果以這種「族-民」關係模式覆蓋維吾爾族或其他少數民族,那麼其他少數民族在保持傳統、獲取平等身份和融洽國家關係方面也能取得平衡和成功。如是,那麼當代中國的國家和民族關係模式也許要拋棄近代民族主義及其副產品(如「民族國家」,「民族」)的枷鎖,而重新迴歸自明清以來的「族-民」的關係模式。

(注:作者系美國馬里蘭州霜堡州立大學歷史系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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