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20年、震驚中國的內蒙古「呼格案」後續有了新進展,10月18日,當年有份炮製冤案的專案組組長、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貪污罪被判刑18年,並處罰金110萬人民幣。然而法院判決卻隻字未提馮當年在「呼格案」中的違法嫌疑,不僅讓冤死者家屬不滿,也讓網絡輿論質疑是當局避重就輕。
馮志明被判十八年,抓他因為呼格案,為什麼不提呼格。難道法律只有給平民百姓訂的。追責輕描淡寫根本起不了警示作用。而且還會出現下一個呼格案。
馮志明案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公布判決稱,馮的犯罪情節均集中在2008年至2014年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且主要是收受賄賂、私藏槍支彈藥等。也就是說,法院回避了媒體提出的當年呼格冤案中馮可能的刑訊逼供、偽造證據等嫌疑。
呼格案震驚全國,18年後方平反
所謂「呼格案」,指的是1996年時內蒙古18歲青年呼格吉勒圖冤死案。當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發現了一具女屍,在當時「嚴打」和「從重從快」破案的司法政策下,報案人呼格吉勒圖不僅被當成嫌犯,且警方屈打成招、偽造證據,最終呼格被錯判為強姦犯和殺人兇手,案發僅僅62天後便被槍決。
而時任「呼格案」專案組組長的就是馮志明,他及多名警員還因「迅速破獲大案」,獲集體二等功。此後馮不斷高升,曾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他從警34年,辦案風格素有「狠手」之稱。早在1988年,馮志明曾因在審訊時使用刑訊,導致犯罪嫌疑人「觸電身亡」而被免職,但也未阻其仕途發展。
荒謬的是,時隔9年到了2005年,一名叫趙志紅的疑犯落網,意外供述出自己才是當年女屍案的兇手。但隔年呼和浩特檢方向法院起訴趙志紅的多起殺人案時,卻唯獨沒有起訴「呼格案」,引發輿論嘩然。
此後是在媒體、良心檢察官、呼格父母等多方合力下,歷經18年,直至2014年11月,「呼格案」案才重新進入再審程序。當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終於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馮志明因呼格案被抓,卻不因呼格案被起訴
就在呼格吉勒圖被判無罪後的第3天,馮志明便被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帶走調查。當天下午,曾有持續關注案件的媒體人實名發微博稱,馮是因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被帶走的。
然而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此後卻一直堅稱,馮系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帶走,隨後的起訴書也隻字不提「呼格案」,也沒有玩忽職守、刑訊逼供這兩項罪名。一直到此次判決,也是顯得馮似乎並未因「呼格案」被追責。
更加弔詭的是,2015年新華社曾發布消息,指當局「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而馮志明則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當時就有人質疑,為何其餘26人僅受到「警告」、「記過」等黨紀處分,並未受任何法律追責;相反馮志明是唯一一個入獄的當事人,卻反而顯得與「呼格案」沒有關聯。
對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因重大過失造成錯案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特別是對因刑訊逼供、打擊報復、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錯案的,必須追究司法責任;但根據司法職業特點,對辦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響案件結論正確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責任。
對於馮志明的公訴罪名與錯案「呼格案」無關,有分析認為,可能由於年代久遠、關鍵證據滅失,而未以「呼格案」起訴馮志明。但更多網友認為,這是當局在避重就輕:「再次證明冤獄平反難,冤獄追責更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