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任建峰:梁振英告《蘋果》,一場「幾乎必輸」的訟戰

如果梁振英願意告到底,然後勝訴,他又何來仍會「輸」?理由主要有兩個……

刊登於 2016-10-06

行政長官梁振英。
行政長官梁振英。

《蘋果日報》在9月初的一篇社評大肆批評梁振英,梁在上星期發了律師信給《蘋果》(梁的律師亦最終公開了這封律師信)。這封信聲稱《蘋果》對梁振英的各種批評、指控與事實不符,以及企圖阻礙梁競逐連任特首職位,而且要求《蘋果》七日內收回有關言論,及承諾不會再作出有關的批評與指控,否則梁會保留一切法律追究的權利。9月30日,有傳媒更引述「知情人士」,說梁已得到法律意見,「認為有把握可成功控告《蘋果》誹謗」。

對於各方在法律上的誰對誰錯、誹謗案會是用陪審團定斷《蘋果》有否誹謗梁振英的特別之處,或梁這舉動對新聞或言論自由有什麼影響,我暫且不評論。但從一個訴訟策略角度來看這件事,其實也很有分析價值,也好讓大家更了解民事訴訟內的一些程序或策略。我會把這場訴訟的各種程序考慮,以問答方式與大家分享我的看法。簡單來說,我覺得(不論這結果是對梁振英公道與否)梁振英無論怎樣處理這案件,他最終都很可能會「輸」,就算他最終勝訴也如是。

問(一):到底梁振英的對手就這疑似訴訟會有什麼心態?

答(一):這個問題是重要的,因為會影響整件事的策略。如果原訴那方知道對手是怕事的,原訴方可能會擺出強烈的「戰鬥格」,在入稟法院前的書信都已經先把一份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草稿給對手,好讓他知道原訴方已經準備就緒,對方最好都是投降吧。如果原訴方不知對手態度如何,可能會想先寫一封語調不太強的指控信(未必說一定會入稟法院),看看對方反應,然後再評估。

但最「難搞」(難處理)的,就是在梁振英的情況下遇着像《蘋果》這種對手,因為原訴方知道無論怎樣說,對方在「風頭火勢」的當下,必定會強烈反抗。在這情形下,原訴方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官式地寫封指控信,然後當《蘋果》在回覆中反抗時才決定是否真的正式入稟法院。

問(二):發了指控信給對方後,如果對方不就範,是否表示一定會「打官司」?

答(二):未必。梁振英的律師信沒有說明如果《蘋果》七日內不就範,就一定會告《蘋果》,而是用較溫和、在法律界內是一定會說但又是較「阿媽是女人」的「保留一切追究權利」(註一)。稍為有經驗的訴訟律師都會教下屬,如果不肯定是一定會告的,就不要太直白地亂說「不就範就會告你」,因為如果最終真的不告,大家就會知道律師信的威嚇是「流」(假)的,以後不會有人再怕這客戶的律師信。

所以,如果梁振英仍未肯定是否會入稟法院,其律師信的字眼以正常民事案件來說,絕對是「正路」的。不過,這並不是正常的案件,因為大家都知道《蘋果》一收到信就會把事件公諸於世。無論律師信內對《蘋果》的警告是那麼含蓄也好,公眾會見到的就只是「梁振英說要告《蘋果》誹謗」。然而,如果《蘋果》不就範而梁又最終不告《蘋果》,公眾仍然會覺得他今次只是裝腔作勢,在無法證明《蘋果》誹謗了他情況下只懂「靠嚇」。

問(三):如果梁振英入稟法院告《蘋果》誹謗,這是否表示他決定告《蘋果》?

答(三):技術上是,但實際上未必,而這亦是各位傳媒朋友需要特別注意的「位」(位置)。就算原告人真的是把其令狀(Writ of Summons,註二)提交了給法院,這並非表示訴訟已經全面啟動。為什麼這樣說?因為一份令狀提交給法院後,原訴人其實是有一年的時間去把令狀送達給答辯人的(如果令狀一年內未有送達到答辯人手上,通常會被取消)。令狀一日未送到答辯人手上,民事訴訟的各程序都不會啟動。

在誹謗案件中,有些原訴人可能未必真的是想告答辯人的,但又想給外界一種是告了他人的感覺(因為這或會令外界認為原訴人對辯護自己聲譽是認真的,他真的可能被誹謗)。因此,原訴人在這情況下可能會先入稟,好讓傳媒在法院找到其令狀後廣泛報導,但是就悄悄地不把令狀送達到答辯人手上。到一年後令狀被取消、案件消失於無形時,公眾或傳媒已未必再會關注案件了。這是製造有訴訟存在的幻象的一種方式。

所以,如果大家見到梁振英就事件入稟法院,請不要太早下結論,認為他真的是告《蘋果》。要確定他是否「認真」,就一定要先問他(或他的代表)是否已經把令狀送達了給《蘋果》。如果他還未這樣做,大家就有合理疑問,他是否真的告《蘋果》,還是只是「扮告」?

問(四):如果這案最終是庭外和解又怎樣?

答(四):首先,除非《蘋果》不夠錢去打官司,又或者梁振英放棄,否則很難想像這案件會庭外和解,因為雙方某程度上都已經勢成騎虎。

但如果真的是庭外和解,外界應該最關心的,是在和解過程中,《蘋果》會否收回有關的言論。如果是不會的話(而現在情況亦很難見到《蘋果》會願意這樣做),就算梁振英是純粹因各種合理的理由(例如不想糾纏下去、不想再花律師費,甚至是《蘋果》願付一筆可觀的「和解金」),而同意不收回言論的和解,外界都很大機會視這為梁振英「輸」了。這對梁振英聲譽並不是好事。

問(五):從訴訟開始至審訊之間,又會有什麼事發生?

答(五):程序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說明。在這案件的情況下,我只想提兩組程序:

第一個程序是「文件透露及查閱」(Discovery)。簡單來說,這程序是發生在各方提交其狀書(Pleadings)後,當中牽涉訴訟内的各方,基本上都需要把自己手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拿出來給對方。「與案件有關」的定義十分廣闊,不限於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文件,就算是間接有關係,甚至是只會為案情產生疑問但看來未必與案件有必然關係的文件,都可被視為「有關文件」。譬如說,如果有投資者民事起訴金融機構在銷售高風險投資產品時失誤,而投資者又聲稱自己以往一直都是只對低風險投資產品有興趣的人,這就很有機會令他在其他金融機構戶口內的投資紀錄變成與案情「有關」的文件(雖然這些紀錄與案內牽涉的投資產品的賺蝕不一定有必然關係)。

當訴訟的其中一方拿到、看到對方透露的文件後,他不能把文件用作訴訟以外的用途。譬如說,《蘋果》不能拿梁振英在案內提供的文件做報導。不過,如果訴訟的其中一方看完對手透露的文件後,覺得對方還未透露一些「有關文件」,他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透露額外的文件。這種申請的非正審聆訊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公開進行的。另外,如果訟方仍認為有些「有關文件」是在一些訴訟以外的第三者手上,他們同樣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第三者透露在其手上的有關文件。

在這情況下,大家可以想像,《蘋果》在案內需要透露的文件應該不會很多。如果《蘋果》手上是有很多關於 UGL 事件的文件,他們早就拿了出來做獨家報導吧。相反,梁振英手上理應還有一些 UGL 事件(甚至他平時做生意作風)的文件、電郵、書信來往等。在一般的大型商業交易,就算一切都是合法、合情、合理,都總會有一些「不完美」而若)公諸於世會影響聲譽的文件或通訊。《蘋果》不能直接拿這類型文件來做報導,但這些文件或許會顯示其他有關文件存在的可能性。在這情況下,《蘋果》很可能會有法律理據向法庭申請拿取更多文件,而這些梁振英已透露的文件(包括一些「不完美」的文件)亦很有機會會在有關的公開聆訊中被各方的律師引述。出席聆訊的傳媒聽到「不完美」的東西就自然會報導,因而可能為梁振英的公眾觀感帶來負面影響。

第二個值得提起的程序是「質詢書」(Interrogatories)。簡單來說,這通常是在各方提交了證人陳述書後,會考慮的一個步驟。如果訴訟其中一方認為對方在證據上有什麼不完整的地方,而有關議題亦是應該在審訊前釐定清楚的,就可以向對方提交質詢書去問有關問題。如果對方認為在法律上他沒有責任去回答,質問的那一方就可以向法庭申請,強逼對方回答有關問題。所以,如果《蘋果》向梁振英提出質詢書而梁不願意回答,這又會變成一場中期訟戰,而就算法庭最終判梁不需要答質詢書內的問題,報導聆訊的傳媒都很容易會把焦點放在「梁振英不願答問題」這個大前提上,對梁的聲譽也沒有好處。

問(六):如果梁振英願意告到底,然後勝訴,他又何來仍會「輸」?

答(六):理由主要有兩個:

首先,在審訊時,雙方的證人都會被對方的大律師盤問。對於《蘋果》的證人,被盤問其實問題不大,最差都只是給外界感覺他們報導不盡不實、譁眾取寵。這對於傳媒機構來說當然不是好事,但又未至於是什麼持久性地負面的東西。但對於會被盤問的梁振英,他的財富、處事方式、過往的商業與專業活動,以及他在 UGL 事件本身的角色,全部都會成為被大律師猛烈盤問的題目。以一個像梁振英那樣平時公眾形象不太討好的人來說,就算他最終勝訴,他在被盤問過程中被挖出來的事,都很大可能會對他聲譽構成更大的傷害。

第二,就算《蘋果》被裁定誹謗了梁振英,要證明這誹謗影響到他參選、當選為下一屆特首,或影響到他其他的工作或商業機會,是十分難的事。如果梁被裁定為只是承受了較概括性的聲譽損失,他得到的賠償金不會很高(可能「只是」幾百萬港元,甚至少至幾十萬)。

但作為勝訴一方,梁至少可以從《蘋果》索取他的律師費吧?理論上,這的確是通常會發生的情況,不過就算是這樣,按照法庭計算律師費的基本原則,他最終都可能只能拿回大概五成至七成的律師費。如果要拿高於這個百分比的律師費,梁就要證明《蘋果》那邊在抗辯時的訴訟行為和策略異常地惡劣或不當。

而對於梁可以是更糟糕的,就是如果《蘋果》那方在賠償、律師費方面的策略上較進取,他們甚至可以考慮在訴訟的較早階段,就提出向梁振英付一筆不低至會在審訊後被法庭視為耍花樣的庭外和解金。如果梁振英不接受這提出,而他最終在審訊得到的賠償低於這筆和解金,他只能向《蘋果》索取他在不接受提出前所用了的律師費,但他就要向《蘋果》付上在他不接受提出之後所用了的律師費!

所以,如果梁振英堅持到底,就算他在審訊後最終勝訴,無論在聲譽、賠償或律師費索取層面上,他都很有可能會「輸」。

(任建峰,執業律師)

註一:但在某些演繹下意思又可以是包含啟動訴訟。

註二:在誹謗案中,令狀內容通常會包括申索陳述書,因為公眾是可以從法庭索取令狀副本的,所以這是原訴人在公眾、傳媒層面上「伸冤」的機會。

註三:筆者在以上發表的個人觀點並不是向任何人提供的法律意見,亦不代表他所屬的律師行或團體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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