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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推出新法規,朋友圈、私人通訊將列入辦案審查範圍

刊登於 2016-09-22

中國將在10月1日起實施《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新規定下公檢法人員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
中國將在10月1日起實施《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新規定下公檢法人員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將有權向單位或個人索要微信朋友圈、私人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規定》將自10月1日起施行。

你微博、朋友圈發的每一句話,日後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人民日報官方微博

據《規定》,適用的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

  • 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 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規定》同時也稱,「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但未給出判定主體和判定標準。

《規定》允許獲取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方式包括:扣押、封存數據原始儲存設備;製作、封存數據備份;凍結數據等。《規定》亦指,若電子數據量過大,或提取時間過長可能導致數據被修改或刪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查長便可決定對該數據進行凍結。

對於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網絡和現實中的身份一致,《規定》指,可通過核查相關 IP 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結合證人證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進行判斷。

對於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數據存儲設備有關聯,《規定》指,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將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將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這一《規定》發出後隨即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此舉可以有效減少網絡上的謠言、詐騙、色情內容及語言暴力等;也有人認為這項法規是對個人私隱的嚴重侵犯,並將帶來言論自由進一步收緊的危害。

《法制日報》發表評論稱,「當司法機關的刑事偵查權與公民個人隱私權發生衝突時,個人權利應該向公共利益讓渡」,評論同時強調,「司法機關應該細化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時保護隱私權的具體措施,有效防範辦案人員洩露個人隱私」。

《深圳晚報》則發文指,微信朋友圈是「私域」,應受到法律保護,不能被非法窺視;即便多數人願意配合調查,依然會有人擔憂執法者打着法規的幌子強行查看自己的朋友圈:「查微信朋友圈隱私是個坎,保護公民隱私不受侵犯是公檢法部門的法律義務。」

聲音

我覺得官方語境跟我似乎有一個標準上的分歧:在我看來,不是說執法者看完我朋友圈沒「洩露」就保護了我的隱私,執法者未經允許看我朋友圈就已經侵犯了隱私。在這個規定面前,公民連保護隱私的理據都被剝奪了。

中國網友

凡事沒有絕對的好,也沒有絕對的壞。一是保證網絡匿名謾罵,二是防止對國家政策「指手畫腳」等等。但我有點不明白,說的每一句話是指,我發的評論?我發的狀態?還是我跟我朋友之間的聊天?前兩個我支持,因為我說過的話我負責,但和朋友之間的聊天內容,你若有權審核查看,那我們所謂的隱私何在?

微博網友@BuDuo 陳創

說實話,大家敢說,你們敢不刪帖嗎?

微博網友@知行合一順天應人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制日報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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