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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論雜誌創辦人王健民、咼中校等被判非法經營罪成

刊登於 2016-07-26

左王健民,右咼中校。
圖為王健民(左)和咼中校(右)。

7月26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香港政論雜誌《新維週刊》和《臉譜》創辦人王健民、咼中校涉嫌非法經營案一審宣判,兩人都被判罪成。王健民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3個月,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咼中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3個月,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由於咼中校已經在看守所被羈押長達2年2個月,預計下月即可刑滿釋放。

此外,王健民的妻子徐中雲因幫助丈夫將在香港出版的雜誌寄給內地客戶,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這兩份雜誌自由撰稿人劉海濤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

王健民、咼中校、徐中雲和劉海濤都表示不上訴。

對於這個結果我只能接受……只想這件事情趕快結束。

咼中校的太太在判決公布後說

王健民曾是《亞洲週刊》資深特派員,後分別於2010和2012年在香港創立了兩個以時政內容為主的雜誌——《新維週刊》和《臉譜》,多次刊登與中國高層相關的文章。咼中校也在《亞洲週刊》擔任資深編輯多年,此前還因2002年撰寫萬字長文《深圳,你被誰拋棄》引起熱議而聲名大振,後來成為王健民所創雜誌的編輯。兩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王健民同時還是美國公民。

2014年5月30日的晚上,王健民和咼中校分別被警方從深圳的家中帶走。十個月後,他們因曾將《新維週刊》和《臉譜》寄給八名內地讀者,而被深圳南山區檢察院認定在內地編輯出版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非法經營罪,涉案金額接近780萬港元,被提起公訴。

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出具的一份鑑定顯示,《新維週刊》和《臉譜》均未在內地註冊,故屬於「非法出版物」;而他們將雜誌郵寄給內地訂購者,則被認定為出版發行行為。

與王、咼二人一同被抓的還有王的妻子徐中雲和自由撰稿人劉海濤,公訴方認定王、咼二人為主犯,其餘兩人為從犯。此外,由於涉案雜誌的母公司是以王健民的岳父徐國才的名字註冊成立的,徐也因此被抓,另案處理。

2015年11月5日,此案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四人全部當庭認罪。據悉,王健民直到開庭之前一個月都拒絕認罪,但在開庭三週前,他突然解除了對李方平律師的委託,後者曾為維吾爾族教授伊力哈木和毒奶粉家長趙連海辯護過。

王健民在庭審前兩週與李方平最後一次見面時,稱自己已經改變主意,願意認罪。咼中校則當庭在審判長多次要求正面回答檢方的問題後,也看了一眼辯護律師,答道:「認罪。」

內地近年對香港禁書出版業打壓頻繁。圖:端傳媒設計部

雖然目前該案已經宣判,但辯方律師曾對案件中相關疑點提出質疑:

「非法經營」金額如何界定?

公訴方所指近780萬港元的「非法經營」所得,為兩份雜誌在香港和內地的全部銷售金額。但辯方律師認為,兩份雜誌在香港均為合法註冊、出版,故「非法經營」金額不應計入在香港的銷售所得,只應考慮內地銷售金額,即6萬6182元人民幣;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於「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立案標準有明確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才符合立案標準;辯方律師續指,兩份雜誌只寄給了八個人,也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

但公訴方回應指,兩人在深圳的「非法經營」和在香港的銷售「有因果關係」,所以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合理。

編輯雜誌是否構成「經營」?

辯方律師認為,咼中校只是對雜誌進行「編輯、排版、封面設計、文章撰寫」的工作,沒有參與到商業運營性質的發行和出版行為,他對於雜誌寄給內地八位讀者的事也並不知情。王健民也在庭上承認,八名讀者絕大部分都是他的個人朋友,其中一人的雜誌還是贈送的。

辯方律師認為,咼中校在深圳編輯香港雜誌的性質,與境外媒體來中國報導奧運會和APEC會議沒有本質區別。但公訴方回應稱,撰寫一篇報導與完成一整份雜誌的編輯和排版有明顯區別。

對於咼中校曾於2012年成為雜誌母公司董事一事,咼此前稱,當時公司購買車輛,因需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公司代表,而徐國才並非香港永久居民,因此才讓自己成為董事,方便公司貸款。咼表示,除了在購車行為中,自己的董事身份沒有發揮任何作用,他也在購車後立即提出要解除自己的董事身份。

聲音

他(指王健民)希望盡快獲得自由,他也認為自己能夠獲得自由。因為他本人對內地司法機關的這種做法,有一定的信任,他覺得會守信用。

李方平律師

來源:BBC中文網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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