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李思磐:時代暗影中的報社記者性侵案

如果這個龐大的機器不改變其運作法則,局部的改進是否於事無補?或者,像行動者願意相信的那樣,眾多局部的些微改善,終將推動時代變革的巨輪?

刊登於 2016-07-04

南方報系辨公室。
南方報系辨公室。

6月28日晚十一點半,我們幾個女權傳播組織「新媒體女性網絡」的成員,與暨南大學學生小卉,正在和她的友人小姜面談。這時她們突然接到廣州越秀區東山派出所的電話。警方要求她們倆去警署重新進行筆錄。

6個小時之前,小姜在新浪微博@喵喵小卉發布圖片形式的長文,敘述了27日小卉去南方日報開具實習證明之後,被實習指導老師、南方日報記者成某帶往賓館鐘點房(疑似)性侵的經歷。這個帖子,短短幾個小時轉遍社交媒介,已經成為警方需要應急處理的案件。當小卉問為什麼需要連夜筆錄的時候,警察的回答是:如果證據儘快收集好,就可以連夜抓人了。

我們在警署等候的時候,有一扇辦公室的門打開,幾位神情嚴肅的中年男子,行色匆匆地被派出所警察恭送出門。第二天我才意識到,因為時間吻合,那可能就是南方日報社主動將成某送往警方接受調查的經手者。果然,29日深夜,警方通報成某被刑拘。

警方態度突然變得積極,並且成立了專案組,當然跟姑娘們的網貼在社交網絡上引起的巨大支持有關。社交媒體確實帶來了傳統公私領域界限的模糊化;性、婚姻、家庭關係和家庭暴力,是其中長盛不衰的話題。在傳統媒體門戶網站和網絡論壇時代,壓倒性的男性視角,在社交媒體,越來越受到憤怒的年輕女孩們的挑戰。她們為女權議題辯論時的專注投入,展現出強大的戰鬥力,也反映出背後的結構性因素:中國這一代年輕人中間,女性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已經超過男性,這些女孩辯才無礙,並且對性別歧視無法容忍。

這一次,女權微博們用不同的故事和論述,發出同樣的聲音:「反對譴責受害者;她沒能表示反對,不等於她同意」。

「不願意卻不敢拒絕」

於我而言,案情很簡單,太陽底下並無新鮮事。根據我們的了解,小卉去報社開實習證明,意外遇見實習指導老師成某,她之前覺得成某一向認為自己很「土」,對自己不會有什麼印象,沒想到成某不僅記得她,還恭維她成熟漂亮。之後成某要求與小卉去咖啡館「聊聊」,短暫地「指導新聞業務」之後,開始向她示愛。之後則要求她把身份證交出,用小卉的身份證開了鐘點房之後,就強行與之發生了性關係。

之後,成某微信轉賬給小卉兩千元,小卉認為事已至此,只能自認倒霉,「算了」。她對自己感到困惑:自己分明是不願意的,也對成某沒有親密關係意義上的好感,那麼這旅館三十分鐘之內發生的事情算什麼呢?她自責自己不夠強硬,但當時怎麼也沒有聯想到「強姦」。

因為,在她的觀念中,強姦是發生在月黑風高夜,陌生人通過施加暴力施行的。

前同事吳倩和陳顯玲在我的朋友圈留言:「我翻了翻當年黃波案的報道,實在太像了。」「我也覺得特別相似,無論是精神關係還是對女孩的描述。」2011年,我調查發生在廣州周邊各處大學城的、成功學培訓師黃波性侵多名女大學生的案子,吳倩是我的編輯,顯玲則是共同作者。

是的,這些女孩都不知道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並無暴力,事前雜糅了酒精、洗腦儀式、甜言蜜語和軟硬兼施的性關係,到底是什麼。她們自己終究並不願意,但也並未成功反抗。另兩位被成某性騷擾的女實習生的敘述表明,跟黃波案一樣,施加在所有受害者身上的套路都是大同小異的,無非替對方「職業規劃」,表明自己能夠為對方「提供資源」,並且利用自己作為行業「前輩」的影響力,和對方不敢違拗自己的心理。

小卉之所以進入那間旅館房間,可能出自不諳世事的好奇。因為這位在她眼裏一直很「嚴肅正派」和「很厲害」的前輩,為何突然「追求」自己?她也不敢讓對方鎩羽而歸沒面子,因此想「好好談」。

這種夾雜着敬畏和信任的「好好談」情境中,發生的性侵不少,我所了解的,包括2009年案發的宋山木案(性侵多人,認定1人,判徒刑4年半),被害人在辭職前被作為公司CEO的加害人帶往其公司一套公寓談話;2011年的心理培訓師忻正一案(性侵1人,證據不足),忻利用為遭遇性侵的受害人作「心理治療」的機會,告訴她發生性關係是治療的一部分;2009年東莞美容品直銷培訓師蘆禹安案(認定9人,判徒刑11年),加害人以「指導銷售、練膽」的名義命令被害人脱衣同眠,然後實施性侵;以及黃波案(性侵多人,三人報案,未能立案),加害人以心理諮詢、單獨提攜指導以及職業規劃的名義,控制對方實施猥褻和強姦。

輿論的尖鋭分歧

在新聞圈,輿論分裂為兩個部分。

在各種南方新聞人和前南方新聞人的微信群組和朋友圈裏,幾乎沒有人懷疑這件事情的真實性。不到三十歲的成某在他工作過的媒體中,留下過新聞敲詐、新聞造假等斑斑劣跡;但不知何故,他並沒有受到過相應的懲處。當南方報社當年培養的大多數骨幹主動或被迫離開,從前在《南方都市報》深圳部有新聞敲詐既往的成某,反而得以進入黨報《南方日報》工作,並且獲得提拔,成為廣州新聞主任助理。

這一點也跟宋山木和黃波類似——他們總是極為幸運,過往的違法犯罪記錄,並未妨礙他們今天混得風生水起,也讓他們狂妄地在這條路上走得更遠。成的操守記錄,導致南方系幾乎無一人為其辯護,相反,有不少人在社交媒體和集團的調查中「補刀」。

但是,各種全國性記者群的討論,更能體現日暮途窮的新聞業,對性侵害事件的主流/男流(Mainstream/Manstream)意識。以男記者為主,他們討論被性侵的女生是否有過性經驗;討論女生本來願意,為何又要反悔,是否是構陷對方;有人提出「給錢和認識就不算強姦」……

當然,這類觀點在記者群中也面對激烈反對;有人分析說,一些攪混水的人來自圈內人盡皆知的新聞敲詐媒體,也許跟成某是同好,或者有某些利益勾連。而女記者,除了少量對女孩「怒其不爭」的責備之外,紛紛以自己實習和職業生涯中遭遇的性騷擾為例,解釋受害女孩的處境,怒斥為成某辯護的言論。

報業如今在中國大陸一蹶不振,紙媒記者這個職業,已經不再有十年前相對高的收入水準、職業前景和道德光環。然而,那些讓人不免要緬懷的舊時光中,除了新聞理想、專業主義這些光鮮的名詞,還有人人視若無睹的陰暗面——譬如,「睡實習生」——當新聞理想和專業主義逐漸成為禁忌或者需要被遺忘,剩下的——如南方評論人宋志標所言,「只剩下性侵實習生、報送投名狀,這類『軟軟的磨蹭』了」。

媒體人的父權文化

跟當下中國一樣,報業工作環境中,對於性騷擾的態度是曖昧的,並未因其倡導社會改良,而對這有任何警醒。一方面,嚴重的性騷擾會引起同儕的私下批評,但沒有制度性的處理途徑,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對性別化的工作環境安之若素或無可奈何。

互相拿對方女同事和實習生的緋聞開玩笑,評鑑女實習生和女同事的外貌,各種黃色段子在酒桌上往還,是報業圈子男性主導的工作文化的一部分。這些玩笑看起來沒有什麼害處;但日常上演的文化腳本,讓男性基於性慾對女性同僚的凝視和想象,成為非正式工作文化中的一部分──這些粘合劑是有毒的。跟女性成員一樣,報業圈子裏面的女實習生,作為最「新鮮」的女性,總是要承擔一些消遣性的功能。譬如,一家曾經非常「鐵肩擔道義」的編輯部,也曾經有奇葩的潛規則——女實習生需要交代自己是什麼星座,好跟男老師配對。

每家報社都有類似的故事。你會聽到竊竊私語,某人加個夜班,就在辦公室把女實習生「辦了」;你還會聽說某管理層在辦公室「辦」女下屬,被上司撞見。儘管在同儕中,這不是什麼光彩的事兒,但當事人頗為自得,也從未有組織上的追究和共同體的譴責。某家報社曾因為女員工的性侵投訴,將一位中層去職;但去職的程序很有意思——行政總監在場宣布說,被處罰者並未做錯什麼,只是為了消除受害者抗議造成的公眾影響而已。

女記者們撐起新聞半邊天,但對男性主導的新聞話語和圈子文化,除了背後吐槽,和上文中這樣策略性的抵抗,也別無辦法。這終究不是新聞業的特例。記者睡女實習生,和導師睡女研究生,企業家睡女下屬,官員睡各色人等一樣,都是我們早已習慣的現實的一部分。性侵害和性騷擾開闢了一個特殊的社會場域,這裏發生着不公平和不自願的交換,以對另一群人身體和性的控制,實現對男性成功的終極獎賞。

在其榮景年代,矢志充當社會看門狗、進行社會改良的新聞業,對自身工作文化和意識形態中的病態毫無作為。這當然影響了其業務表現。新聞業社會進步的藍圖,並未包括女權議程;甚至,以自由派的南方體系而言,某些時候甚至讓人意外地走向了女權的反面——譬如,2005年《婦女權利保障法》加入反性騷擾條款時,當時有着全國聲譽的《南方都市報》評論部,發表文章《無厘頭的性騷擾立法》;又如,南方週末近年前後兩位評論員李鐵和陳斌,一再以發表反女權和恐同言論為己任,而編輯委員會對外界反對聲音沒有回應。

司法追責的阻力

沒有激烈反抗性侵的小卉,在好友小姜的支持下報警,如果這個案子得以定罪,將在中國性侵害司法上樹立新的里程碑。比起境外近期發生的爭議案例,中國的職場和教育性侵害有自己的脈絡。那就是,法律的定義並非狹窄(因為在強姦的定義中,除了「暴力」、「脅迫」還有「其他手段」這樣的兜底條款),但失之寬泛,並未像對岸的台灣一樣,對權力和監護關係中的性侵進行充分的描述和法律界定。而司法系統的男性意識主導,對權力控制關係中個體的處境缺乏體察,讓在熟人和權力關係中的性侵害案件偵辦起訴和審理變得相當棘手。

在性侵的處理上,警方檢方最佳的表現,仍然是父權式的,是「社會父親」保護「清純女兒」,這自然導致辦案中的男權立場:被害人首先要證明自己極盡清純——不是「仙人跳」(色情敲詐),不是賣淫,不是報復和構陷,甚至還得是家庭背景好,不缺錢,並且平時作風「正派」。

一位檢查官告訴過我,檢方內部文件規定過,受害人既往生活作風與案情無關,但是,這些年,我目睹的受害者,都在報案中遇到了這樣的貞潔審查,譬如,警方懷疑一位受害者為錢報案,直接說:「你家這麼窮,你幹嘛還要出來讀這個書?」因此,非常諷刺地,一些性侵者因此會「遴選」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低的受害者,因為不管受害者是否情願,只要事後給錢,對方就會被懷疑「性交易」。宋山木就一再如此詆譭受害者,成某對小卉也是如法炮製。近年來各種性侵幼女的案例,更是百十來塊錢,一點小禮物就有「交易」。

在前述案例中,加害者都跟成某一樣,並不諱言,會主動承認性關係發生;警方無法處理的,是這種加害人利用跟被害人之間身份地位和人生閲歷的鴻溝,在權力和專業控制關係下發生的性侵害,是否對應刑法對強姦定義中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未能反抗,是否意味着「自願」?

譬如,在黃波案中,當事人用「導師」、「上司」和「心理諮詢師」的混合身份,配合心理諮詢、培訓洗腦和各種「生涯規劃」承諾的手段實施的性侵;又如,從香港來廣州做「家庭排列」「心理培訓師」忻正一,在治療因性侵而導致嚴重心理問題的女諮客時,哄騙其性侵害是治療的一部分,女諮客深信不疑,直到精神狀態惡化,家人詢問,才得知真相。在這兩個案例中,警方的裁定,都認為學生和女諮客是「自願」。

唯一讓人驚喜的意外,是2011年,東莞法院在並沒有生理證據(加害人承認發生性關係)的前提下,以強姦9人的罪名,判處蘆禹安11年徒刑。而事實上,蘆禹安案,幾乎就是黃波案的翻版——以培訓「練膽」、「生涯規劃」和「心理諮詢」實施性侵。司法系統對這類案件態度的不穩定,可見一斑。

時代的暗影:權力與恐懼

我能夠理解小卉對成某不敢抗命的心態。在她不多的幾次跟隨成某工作的機會中,她總是覺得成某無所不能——成不僅僅展示自己的新聞突破能力,還吹噓自己的人脈網絡——深信不疑的不僅是小卉,還包括另外兩位被其性騷擾的女實習生。也許跟國外的案例最不一樣的,當代中國的性侵案件中,無所不在的是權力的影子。每次當受害者對我表達她們的害怕——她們的害怕甚至並非主要來自被侵犯的經驗,更多地是來自與加害人日常相處得到的信息。而且,非常詭異的,即便是在抗爭和報警之後,受害者都覺得加害人是無所不能的。

在受害者心目中,無論成某、宋山木還是黃波,他們都跟「公安」、「武警」、「區委書記座上賓」之類的身份聯繫在一起;他們有很多頭銜,能辦好大的事;他們有能力在體力上加害受害者,並且還有能力報復。不止一名女實習生都認為,成某非常厲害,手眼通天,她們的原話是:「還是個委員什麼」、「認識好多大領導」、「有很深的背景」……這個時候,我眼前閃過的,是電影《小時代》對時尚雜誌主編的仰角拍攝,以及對他的貼身女秘書和中南海式的專屬紅色電話機的渲染,這些浮誇的「霸道總裁」虛構,與人們置身其中的日常,共同建構了這些年輕人對於外部世界的認識。

然而,你很難說她們是錯的。無論是名下沒有房產,只有一輛桑塔納轎車,總是租借高級轎車炫耀的皮包公司老闆黃波,還是做低端培訓業的宋山木,或者是科級黨報記者成某,在這個時代,確實有極大的空間騰挪,違法而免責的。宋山木案二審之前,山木公司確實公關到了不少主流媒體,發表專訪,力陳宋的無辜;他們聘請了北京著名的「撈人律師」,攜巨資試圖遊說法學家出具有利於宋的法律意見。《南方都市報》發表大學城危險導師調查的時候,黃確實能夠找到與報社相關的各色人等遊說撤稿;而曾經因強姦女下屬未遂而被審判的他,不僅得到枉法判決的緩刑,事實上還並未按規定執行。成某在新聞敲詐劣跡敗露之後,仍然可以進入黨報,成為部門主任助理。

這些相互不認識的個人,更像是寄生在同一個母體之上,在這個時代龐大的政經結構中,他們用財力贖買權力,或者用官方或準官方身份吸納新的財源,浮誇財勢是他們重要的再生產模式——他們以此操控弱者,然後又讓這種操控服務於自己——宋山木與黃波都試圖以性侵來穩定女孩們對公司的服務。至於成某,從目前報社內流出的消息,他屬於記者中一個特殊的群體,將新聞視為交易的槓桿,通過在政商之間或明或暗的網絡牟利。他們並不是什麼大梟雄,讓人悲哀和恐懼的是,他們是具體而微的威權控制者,並且是實力日強的「社會中堅」。

近年官商兩界「嫖宿」幼女的「習俗」越演越烈,職場和教育性侵害的頻密發生,新權勢階級的崛起,伴隨着對階級和性別雙重弱勢人群的碾壓——這既是權勢的生產方式,也是消費方式。終究,女權議程無法自外於社會整體權力格局的分布。2014年廈門大學博導吳春明性侵女研究生的事件中,女權社群要求教育部建立校園性侵害防範機制,建設性別友善校園環境;這一次,她們再次向南方日報社和中國記協提出,建立工作場所性侵害機制。如果這個龐大的機器不改變其運作法則,局部的改進是否於事無補?或者,像行動者願意相信的那樣,眾多局部的些微改善,終將推動時代變革的巨輪?

蘆禹安案的二審判決書有這樣一段話:「多名被害人與上訴人既無戀情、也無利益糾葛,沒有任蘆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基礎,而上訴人正是明知此事,才採取欺騙手段逐步削弱、麻痺被害人的反抗意志,可見,上訴人的姦淫行為根本違背婦女意志,其所謂被害人系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辯解明顯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被害人在此狀態下反抗不強烈乃至放棄反抗都不能被視為『同意』發生性關係,上訴人趁機姦淫婦女,都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婦女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上訴人的無罪辯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如果類似的論斷能在小卉案中重現,那會是讓人欣慰的——那意味着中國司法體系進一步承認,自由主義假設的人人皆擁有的自由意志,在存在各種社會等差的情境下,並不能均等地實現;法律要實質性地保護人們說不的權利,並主動改變對女性和底層人群的文化偏見。這將是對人格權保護的深刻進步。

(李思磐,新媒體女性網絡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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