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發布公告,稱已於6日作出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最高法表示,已於8日在山東高院向聶樹斌母親送達再審決定書。
「聶樹斌案」因為疑點重重,引起輿論長期關注,中國法律界人士已為推動該案重審奔走數年。1995年,20歲的河北工人聶樹斌因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被河北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2天後被執行槍決。2005年,涉嫌多起姦殺案的案犯王書金供稱自己為聶案真兇,由此引發輿論對河北高院此前判決的質疑。
2011年,60位刑法學者和律師聯名向最高法和河北高院發出聶案再審呼籲書。但在2013年,河北高院仍然裁定王書金非聶案真兇並維持原判。直到2014年12月,最高法終於指令山東高院對聶案進行複查,開啟中國異地複審的先河。
但聶案的重審之路並不順利,山東高院於2015年6月首次表示,因「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決定延長聶案複查期限3個月——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刑法》的解釋,每次延長審理期限應為1至3個月,但申請並無明確的次數限制。該案隨後又接連被延長複查期限3次,至今年6月截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查認為,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本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並報請本院審查。
經過山東高院長達18個月的複查和最高法審查後,最高法最終認定河北高院原審判決「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將組成合議庭審理聶案,重審情況「將適時向社會公布」。
案件疑點被澄清了嗎?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於同日發布了山東高院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試圖向公眾澄清關於聶案及複查程序的諸多疑點:
問:對聶案的複查內容有什麼?
山東高院稱,複查合議庭審查了原審卷宗、歷次複查材料,以及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包括對被害人死因、聶樹斌簽名筆跡、指印等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專家諮詢和鑑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和有關聽證人員的意見。
問:複查先後4次延期,是否遇到幹擾和阻力?
山東高院稱,複查期間,申訴代理律師多次提交新的證據材料及線索,而該案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案發和審結時間久遠,相關證據材料及線索的調查核實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因此經最高法批准,先後4次延期;複查期間的調查核實工作以及聽證會召開,都得到了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的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存在所謂的幹擾和阻力。
問:律師曾對聶樹斌行刑時間、上訴狀落款日期等提出疑問,現在是否有結論?
山東高院稱,根據河北石家莊中院審判卷宗、石家莊看守所值班日記、石家莊日報有關報導等,聶樹斌於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事實確鑿;對於聶樹斌上訴狀落款日期為1995年5月13日的問題,經鑑定確認上訴狀的筆跡、指印為聶樹斌所留,因此其上訴狀的落款日期應屬筆誤。
問:律師提供了聶樹斌受到刑訊逼供的線索,其查證情況如何?
山東高院稱,聶樹斌自己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均沒有講過刑訊逼供問題,也沒有發現刑訊逼供的證據;在聶案複查期間,有關聶樹斌被刑訊的線索主要有三條,但均為無效證據或偽證,因此目前沒有聶樹斌被刑訊逼供的可靠證據。
問:律師提出聶案原審卷宗材料中有6處簽字非聶樹斌本人書寫,材料是否造假?
山東高院稱,經委託鑑定,聶案原審卷中《送達起訴書筆錄》、送達起訴書的《送達回證》、《宣判筆錄》、送達一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執行死刑的《驗明正身筆錄》共6份材料上,「聶樹斌」簽名確實不是聶樹斌本人書寫,但相應簽名上的指印均系聶樹斌本人所留。
如何從源頭避免冤案?
不過,在最高法發布的公告中,並未提到是否會對河北法院、檢察院及警方當時的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調查或問責。
2014年12月,內蒙古高院判決與聶樹斌經歷類似的呼格吉勒圖無罪。經過1年多後,官方才表示對「呼格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但大多為「警告」、「記過」等黨紀處分,未提及任何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發布了第七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和偵查活動的監督進行指導」,其中就包括另一起備受關注的冤案「陳滿案」。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稱,將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的重要意義在於,「讓各級檢察機關深刻認識造成此類冤假錯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從源頭上防範和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複發生。」
長期關注聶案的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衞方分析指,當局對河北方面相關人士的追責應該不會太嚴厲。他認為,除了為聶樹斌洗冤平反外,更加重要的是怎樣完善體制,避免這樣的冤屈再發生,而「一旦發現可能的冤案,如何啟動更快捷和公正的程序,不要讓當事人奔走呼號十數年,也是急迫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