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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七警案」:七名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下月結案陳詞

刊登於 2016-11-08

「七警」涉嫌於14年10月15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龍匯道變電站疑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於區域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
「七警」涉嫌於14年10月15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龍匯道變電站疑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一案,於區域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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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香港「七警案」在區域法院進入第11天正審,法官裁定7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面證供成立,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涉「普通襲擊罪」亦表證成立。7名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12月5日至7日作結案陳詞。

此外,法官亦裁定,本案事主、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5年1月27日在警署進行「面對面」認人中,認出第五被告陳少丹及第六被告關嘉豪的證供均可呈堂;法官表示,不能以不公平的基礎和法官運用酌情權的方法,來排除此項證供。

本案發生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2014年10月15日,7名警察把涉嫌參與示威的曾健超拖至龍匯道政府大廈外陰暗角落毆打;2015年10月15日,七警正式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其中陳少丹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此前7人均否認控罪。

6月28日報導:香港「七警」案:新聞片段獲准呈堂,案件押後至10月再審

6月28日,灣仔區域法院就「七警」涉嫌在2014年襲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案的「案中案」作出裁決,批准新聞片段呈堂。此前辯方反對將4間傳媒的片段呈堂,因此法庭先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是否將涉事新聞片段呈堂事宜。

法官杜大偉表示,來自多家電視台的新聞片段、媒體的照片以及中區警署的閉路電視片段「表面真確」,「看不到任何理由」要不准片段呈堂,因此裁定所有片段和相片都可以呈堂,列為證物。

七警案原本安排20天審訊期,但已經花費17天時間才解決「案中案」,下一步將正式開審。辯方表示,由於28日才收到曾健超襲警案593頁審訊紀錄的騰本,建議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再審。法官雖對此表示質疑,但最終決定將案件押至10月19日開審。

七警案今午開審,辯方質疑毆打片段中並非七名被告。
2015年6月2日,香港區域法院審理「七警案」,案中首被告、總督察黃祖成出庭應訊。

6月2日報導:香港「七警」涉傷人案開審,被告挑戰認人片段呈堂

6月2日,香港區域法院續審「七警案」。本案源於2014年10月15日「佔領運動」期間,香港警方在金鐘驅趕示威者時,其中7名警察涉嫌把參與示威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至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變電站外的陰暗角落(編注:該處後來被廣泛俗稱「暗角」)拳打腳踢;去年10月15日,七警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其中1名警察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在6月1日本案正式開審時,7名被告均否認全部控罪。辯方當天透露,在2日庭審上將對三件事提出爭議,包括:

  • 無綫電視、亞洲電視、Now TV 和蘋果日報所拍到的涉事片段是否真確;
  • 警署接見室的閉路電視片段是否真確;
  • 毆打片段拍攝到的人是否就是七警。

2日的庭審中,辯方向法庭提出反對將4間傳媒的片段呈堂,但法庭最終仍播出了 Now TV 和亞視拍攝的新聞片段。因此法庭將先以「案中案」形式處理是否將涉事新聞片段呈堂事宜。

辯方的資深大律駱應淦表示,控方一未能證明片段出處以及如何錄取,二未能證明片段沒有受到任何干擾,因此法庭應當行使酌情權,不接納片段為呈堂證物。其後控方陳述,指亞視拍攝的是曾健超被警察制服的片段;Now TV 拍攝的是曾健超淋潑液體後,警察接近並押走他的片段;無線電視拍攝的是曾健超被警察押送抬走,以及七警涉毆打曾健超的片段;蘋果日報拍攝的亦是七警涉毆打曾的片段。

(我當時)捉住他(曾健超)、箍住他、壓倒他的重心,交給行人路上的同事。

證人、駐守機動部隊總部的警長畢宏達

隨後,法庭傳召全案第一名證人、駐守機動部隊總部的警長畢宏達,並播放雙方無爭議的警方拍攝片段和辯方反對呈堂的 Now TV 片段。畢宏達在片中認出自己,供稱自己當時捉住曾健超、箍住他、壓倒他的重心,然後交給行人路上的同事,即警長程英偉及高級督察劉冠騰。隨後法庭傳召警長程英偉作供,並播出辯方反對呈堂的亞視片段,而程表示片段內容與自己記憶一致。當辯方問他,攝影師是否沒有拍攝到他使用胡椒噴霧,他回答:「可以這樣說。」

控方還在庭審中表示會就「案中案」傳召三名來自無綫電視的證人,包括2014年10月15日當晚負責監控影片傳送訊號的技術人員,以及負責將片段灌入藍光碟的資料庫人員。

2日下午4點半左右,庭審暫停,將於6月3日續審。

七警案共涉及42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土地測量師、38名警員、2名醫生,以及案中主角、疑遭七警襲擊的曾健超。曾健超因2014年10月15日當晚以液體淋潑11名警員,其後又在6名警員嘗試制服他時反抗,於今年5月26日已被判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其後被判監禁5週,目前正保釋並等候上訴

本案控辯雙方均聘請了資深律師。其中,律政司外聘了資深大狀麥禮士等,辯方則為七警聘請了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金牙大狀」清洪;據星島日報報導,辯方的駱應淦和清洪各收費3百萬港元,其餘5名大律師共收費4百萬港元,其中包括曾代表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的蔡維邦,以及高院法官薛偉成的妻子林芷瑩。

自前年事發後,包括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在內的兩個警察工會就為七警募款,至今已募得超過1千萬港元協助應訊。

7
涉事七警分別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總督察黃祖成(49歲)、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0歲)、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9歲)、九龍東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2歲)、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以及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7歲)。
594
自2014年10月15日金鐘龍匯道發生七警「暗角」打人事件,至案件於2016年6月1日開審,已相隔594天。

聲音

公義待彰顯。

曾健超

我不知七警有沒有子女,他們拒絕承認自己是片中人,會給下一代留下怎樣的示範?他們日後是如何教導下一代,甚麼是承擔責任。日後警方在面對其他疑犯時,又是否仍能理直氣壯、無可指摘?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邢福增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規定,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資料來自《侵害人身罪條例》)

來源:明報BBC星島日報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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