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6年的拉鋸,谷歌(Google)與甲骨文(Oracle)的Java版權之爭終於塵埃落定。5月26日,三藩市(舊金山)聯邦法院的10名陪審團成員一致認定,谷歌在安卓(Android)系統中使用甲骨文所有的 Java 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應用程式介面)符合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條款,因此不必支付甲骨文公司索要的90億美元賠款。
谷歌隨後在聲明中表示,這項裁決「代表了安卓系統、Java 社區和開源軟件開發者的勝利」。甲骨文的總法律顧問 Dorian Daley 則堅持認為「谷歌透過非法複製 Java 核心技術開發 Android,以在短時間內大舉進軍手機市場」,並表示仍有上訴空間。
這次判決讓許多其他從事創意活動的公司和個人鬆了口氣。
Java是一款廣泛運用於企業級應用開發的電腦編程語言,1995年由昇陽公司(Sun Microsystems)開發,2009年甲骨文公司收購昇陽後獲得Java的版權。完成收購後,甲骨文曾就Java使用權問題與谷歌接觸,谷歌也曾試圖尋找Java替代品,但均未有結果。
2010年8月,甲骨文在美國加州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谷歌開發的安卓系統中未經允許使用了37個Java的API,侵犯了11000行Java代碼。第一次訴訟以甲骨文的失敗告終,法院認為API只是系統或操作的方法(System or Method of Operation),因而無法獲得版權保護。版權保護並不保護表達作品中包含的方法或思想。
2012年10月,甲骨文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5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認為,「電腦程式」適用於美國版權法,Java API可以獲得版權保護,但並不排除谷歌擁有「合理使用」的權利。谷歌隨即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
2015年6月29日,美國最高院拒絕了谷歌的調卷令申請,將案件發往舊金山聯邦法院進行重新審理。結果陪審團在今年5月26日作出了最終決定。
谷歌法律顧問Robert Van Nest表示,「谷歌工程師只是採用了主流的做法」,是典型的「合理使用」。在昇陽公司未被甲骨文收購期間,Java語言和API都是開源和免費的。
甲骨文公司的律師Peter Bicks則認為,「合理使用」的範圍僅包括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和學術研究,開發安卓系統不在其列。他指出,谷歌複製了11500行代碼放入安卓系統,而2008年到2015年期間安卓系統盈利420億美元,「你不能在未經別人允許的情況下,拿走別人的東西使自己獲益」
許多軟件開發商都對此案密切關注,如果甲骨文勝訴,這意味着未來會出現大批關於開源軟件的版權訴訟。谷歌法律顧問Robert Van Nest 認為,「這不只是一個對谷歌非常重要的案件,對科技和創業領域也是。」不過,數字權利團體電子前哨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版權維權主管Parker Higgins表示,這次起訴可能已經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由於擔心被起訴的風險,許多公司和個人可能會規避使用一些完全可以被合理使用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