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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6年拉鋸,Google 打贏了 Java API 侵權官司

刊登於 2016-05-27

google在甲骨文版權訴訟中獲勝。
google在甲骨文版權訴訟中獲勝。

經過6年的拉鋸,谷歌(Google)與甲骨文(Oracle)的Java版權之爭終於塵埃落定。5月26日,三藩市(舊金山)聯邦法院的10名陪審團成員一致認定,谷歌在安卓(Android)系統中使用甲骨文所有的 Java 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應用程式介面)符合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條款,因此不必支付甲骨文公司索要的90億美元賠款。

谷歌隨後在聲明中表示,這項裁決「代表了安卓系統、Java 社區和開源軟件開發者的勝利」。甲骨文的總法律顧問 Dorian Daley 則堅持認為「谷歌透過非法複製 Java 核心技術開發 Android,以在短時間內大舉進軍手機市場」,並表示仍有上訴空間。

這次判決讓許多其他從事創意活動的公司和個人鬆了口氣。

數字權利團體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版權維權主管Parker Higgins

Java是一款廣泛運用於企業級應用開發的電腦編程語言,1995年由昇陽公司(Sun Microsystems)開發,2009年甲骨文公司收購昇陽後獲得Java的版權。完成收購後,甲骨文曾就Java使用權問題與谷歌接觸,谷歌也曾試圖尋找Java替代品,但均未有結果。

2010年8月,甲骨文在美國加州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谷歌開發的安卓系統中未經允許使用了37個Java的API,侵犯了11000行Java代碼。第一次訴訟以甲骨文的失敗告終,法院認為API只是系統或操作的方法(System or Method of Operation),因而無法獲得版權保護。版權保護並不保護表達作品中包含的方法或思想。

2012年10月,甲骨文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5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認為,「電腦程式」適用於美國版權法,Java API可以獲得版權保護,但並不排除谷歌擁有「合理使用」的權利。谷歌隨即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

2015年6月29日,美國最高院拒絕了谷歌的調卷令申請,將案件發往舊金山聯邦法院進行重新審理。結果陪審團在今年5月26日作出了最終決定。

谷歌法律顧問Robert Van Nest表示,「谷歌工程師只是採用了主流的做法」,是典型的「合理使用」。在昇陽公司未被甲骨文收購期間,Java語言和API都是開源和免費的。

甲骨文公司的律師Peter Bicks則認為,「合理使用」的範圍僅包括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和學術研究,開發安卓系統不在其列。他指出,谷歌複製了11500行代碼放入安卓系統,而2008年到2015年期間安卓系統盈利420億美元,「你不能在未經別人允許的情況下,拿走別人的東西使自己獲益」

許多軟件開發商都對此案密切關注,如果甲骨文勝訴,這意味着未來會出現大批關於開源軟件的版權訴訟。谷歌法律顧問Robert Van Nest 認為,「這不只是一個對谷歌非常重要的案件,對科技和創業領域也是。」不過,數字權利團體電子前哨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版權維權主管Parker Higgins表示,這次起訴可能已經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由於擔心被起訴的風險,許多公司和個人可能會規避使用一些完全可以被合理使用的項目。

0.1 %
Google指,在安卓系統中使用的Java API代碼僅佔Android所有代碼的0.1%

應用程式介面

就應用程式介面是軟件系統不同組成部分銜接的約定。由於近年來軟件的規模日益龐大,常常需要把複雜的系統劃分成小的組成部分,編程介面的設計十分重要。程式設計的實踐中,編程介面的設計首先要使軟件系統的職責得到合理劃分。良好的介面設計可以降低系統各部分的相互依賴,提高組成單元的內聚性,降低組成單元間的耦合程度,從而提高系統的維護性和擴充功能性。(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調卷令

美英等普通法國家法院運用的一種公法救濟手段。這種令狀的功能是保障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以及法院對行政機關一定行為的監督。其運作程序是,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命令被申請人將有關判決及其案卷移送審查;通過審查,如確認相應判決違法、越權,法院可予撤銷,或同時發布執行令或禁止令,命令做出判決的機關實施一定行為或停止實施一定的行為。調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案件的主要途徑。要獲得最高法院的調卷令,訴訟當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請,然後由大法官們投票決定是否受理。(資料來自於網絡)

來源:VOX21世紀經濟報道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W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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