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台灣釋放20名電信詐騙遣送嫌犯,島內政界起爭議

刊登於 2016-04-18

 4月15日,20名在馬來西亞涉嫌電信詐騙的台灣人被遣返回台灣,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被全部釋放,引發兩岸司法爭議。攝:SAM YEH/AFP
4月15日,20名在馬來西亞涉嫌電信詐騙的台灣人被遣返回台灣,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被全部釋放,引發兩岸司法爭議。

45名在肯尼亞涉嫌電信詐騙的台灣人被遣送至中國大陸後,大陸曾指台灣對電信詐騙嫌犯懲處不力。4月15日,20名在馬來西亞涉嫌電信詐騙的台灣人被遣返回台灣,但因證據不足等原因,相關人士在接受警方簡短訊問後,已於4月16日凌晨被全部放行。

事件引起大陸不滿。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於16日表示,台灣這一做法是「縱容」日益猖獗的跨境電信詐騙,是對眾多受害者權益的漠視和再度傷害。他呼籲台灣方面讓嫌犯得到嚴肅追究及應有懲處,避免對雙方共同打擊犯罪合作和兩岸關係發展造成更大傷害。

國民黨也於16日發表聲明,指政府在機場放人已嚴重影響國人對政府打擊犯罪的信心,令台灣被外界嘲笑為「欺詐犯的天堂」。聲明呼籲政府「亡羊補牢」,立即與馬來西亞及大陸落實司法互助,若相關人士確有犯罪事實,應再行收押。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與黃國昌則爆料稱,中國大陸一度要把在馬來西亞涉嫌電信詐騙的台灣人也遣送至大陸,經台灣外交部與馬來西亞政府交涉後,20人雖然返回台灣,但因罪證已交給大陸,刑事局偵訊後只能放人。徐永明批評台灣法務部未向大陸主動蒐集事證,屬於嚴重失職。

對於徐永明等人的言論,法務部於16日晚發布題為「自己錯了還怪人」的新聞稿,指法務部及刑事局都曾向大陸索要證據,但都未取得,因此只好先放人再繼續蒐證。新聞稿又罕見地以「辛辣」措辭指,部分立委一面說不可像大陸那樣隨便押人,一面又說這些人沒被收押是法務部失職,「這類操弄民粹的作風,真的會害慘台灣」。法務部部長羅瑩雪次日承認,相關新聞稿是她所寫。

法務部長羅瑩雪主導的法務部勿一錯再錯,長久以來的問題都是因為法務部消極面對這些國外案件,如今為了迴避責任,想將相關涉嫌人員往中國送,眼不見為淨;人送回來台灣,卻又雙手一攤,事不關己。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

針對猖獗的電信詐騙案,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加重刑罰,將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進行詐騙者的刑責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把罰金從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也指出,台灣現行刑法第7條對刑法適用範圍存在不當限縮,當台灣人在境外犯罪時,除了符合第5條、第6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依據第7條規定,效力所及僅限於「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她因此建議刪除刑法第7條中的不當限制,修正為「除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皆適用之」。

聯合晚報則引述一名檢察官表示,跨國犯罪涉及司法互助,僅靠單一國家無法解決;台灣若要與大陸取得更好的打擊犯罪默契,須適度肯定大陸的取證能力,讓詐騙集團的國外被害人證詞可適用於台灣法院。

該名檢察官還認為,國人犯罪一律送回國未必有用,因為證據便利地才是最主要能定罪的國家。但這名檢察官也指出,司法偵辦涉及主權問題,不能放棄主權。

32
中央社引述馬來西亞官員表示,在馬來西亞涉嫌電信詐騙的其餘32名台灣人也將被送回台灣。

聲音

犯罪就要接受法律制裁,一切由法來規範,由理來說清楚,由情來理解及將心比心,但不要讓台灣成為詐騙集團輸出的地方,這是非常丟臉。

國民黨主席洪秀柱

很多事情不是台灣單方面說的算,協商需要時間、程序……理解要快越好,但不能夠未達要求就批評他人,因為事實上,同仁很積極的與對方協商、洽談,絕非不做事。

法務部部長羅瑩雪

在打擊犯罪過程中,兩岸司法互助是檢驗重點,但中國不論人犯移轉、卷證移轉,都無法按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移至我國,是導致我國無法有效偵防犯罪的最大敵人。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年4月,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在南京舉行會談,雙方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3項協議,其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建立制度化的合作平台,兩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開展協助,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重點打擊涉及綁架、槍械、毒品、人口販運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移管被判刑人。台灣民眾如果在大陸地區受到拘禁,家屬可以透過政府的協助,赴陸進行探視;受刑人在符合雙方規定且有意願,政府也可以協助接返,並在完成應有的司法程序後,早日重返社會。同時,雙方民眾民事私權經裁判或仲裁的權益狀態,也可透過互惠原則,予以認可或執行,對當事人的私權紛爭,提供更完整的司法保障。(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BBC中文網中央社聯合新聞網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