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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4人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曾聲援香港「佔中」

刊登於 2016-04-09

廣州4名異見人士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判罪成,獲刑1年半至4年半,他們曾聲援香港「佔中」。
廣州4名異見人士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判罪成,獲刑1年半至4年半,他們曾聲援香港「佔中」。

據香港無線新聞報導,廣州4名異見人士王默、謝文飛(原名謝豐夏)、梁勤輝和張聖雨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廣州中級人民法院4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4人分別獲刑1年半至4年半。王默、謝文飛和梁勤輝當庭表示會上訴,亦有被告律師認為判罰過重,理據不足。

南華早報報導稱,2014年10月香港發生「雨傘運動」期間,王默、謝文飛和張聖雨曾在廣州街頭拉起寫有「支持佔中」的橫幅,當局隨後以「尋釁滋事罪」將3人拘捕,之後又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網絡作家梁勤輝去年被捕,之前也曾發表過支持「佔中」的言論。

網上傳出王默和謝文飛的判決書照片顯示,2014年10月3日,他們穿着寫有「殘暴政府,暴政」的黑色T恤參與街頭運動,也曾拿着寫有「自由無價!支持香港為自由而戰!」的橫幅拍照。

我不知道區區一條橫幅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之間有什麼邏輯、因果關係?常識告訴我只要國家存在國家政權就會存在。只有國家被外來侵略者滅亡吞併或者分裂成幾個國家的情況下,這個國家的政權才能算被顛覆。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港人佔中抗爭所要採取的是一人一票,普選特首以及更多自由的權利,這些都是憲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我遠在廣州只是通過拉橫幅來表達我對港人佔中爭取權利行為的支持態度而已,這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了?

王默自我辯護詞,2015年9月19日

香港時事評論員劉鋭紹指,此前也有內地居民因支持香港「佔中」而被送上法庭,但大多被控「尋釁滋事罪」,較少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認為,這次判罰較重或與香港近期形勢有關,由於香港民族黨等本土派組織出現,北京或要加強打擊力度。

內地歷史學者章立凡也對香港電台表示,這次判決是當局進一步壓制街頭抗議活動,既是對「港獨」的震懾,也是警告內地居民不要參與香港事務。

此外,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於8日上午對異見人士聖觀法師和黃靜怡居士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進行宣判,兩人分別獲刑4年和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據 BBC 中文網報導,聖觀法師早年畢業於中國科技大學,曾因參與「六四運動」獲刑1年;他於2001年出家,因舉辦「六四死難者」超度儀式及胡耀邦紀念活動被驅逐、免職,後曾於2011年在印度與達賴喇嘛會面。2014年5月,聖觀法師與黃靜怡等人在武漢聚會時被警方帶走。

8日下午,香港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約20名代表上街遊行,對廣州、武漢兩地判決不滿,抗議內地打壓異見人士。

4.5
王默和謝文飛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張聖雨被判有期徒刑4年;梁勤輝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聲音

今天有兩個消息。一個是:聖觀法師被判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黃靜怡被判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王默被判4年半;謝文飛被判4年半;尖刀梁勤輝被判1年半;張聖雨(榮平)被判4年。另一個是:任國家顧問後首個命令,昂山宣布將釋放所有政治犯。

內地網民在微博留言

我們認為這個判決不僅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打壓,而且實際上對一國兩制這個宗旨也是個破壞。你既然承諾香港搞資本主義,就應該同意香港搞真普選,所以這個肯定是無罪。

王默的代表律師陳科雲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是中共政權鎮壓政治反對者的一個工具。這種背景之下,通過所謂的審判把政治反對者送進監獄就成了參與此案公訴人、主審法官的政治任務。

王默自我辯護詞,2015年9月19日

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簡稱「煽顛」,始現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據第113條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無線新聞南華早報香港電台蘋果日報BBC中文網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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