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2016美國大選

特朗普「婦女墮胎應受罰」言論受猛烈抨擊

刊登於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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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u001b月30日,美國威斯康辛州,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特朗普在u001bu001b拉票活動上演講。攝:Mark Kauzlarich/REUTERS
2016年3月30日,美國威斯康辛州,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特朗普在拉票活動上演講。

3月30日,美國 MSNBC 電視台播出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特朗普(Donald Trump)出席節目時的訪問片段。片中特朗普在主持人不斷追問其就婦女墮胎的立場時,發表言論,稱如果墮胎是非法的,那麼選擇墮胎的婦女應該受懲罰。

我的答案是,需要有某種形式的懲罰⋯⋯(對墮胎的婦女?)對的,需要有某種懲罰。(罰款?判監?什麼形式呢?)那我就不知道了。

美國共和黨總統參選人特朗普(Donald Trump)回答 MSNBC 節目主持人提問

雖然在共和黨內反對墮胎是主流,但絕大多數人認為,受到懲罰的應該是實施墮胎手術的醫生,而不是婦女。

特朗普的言論隨即引發各界批評。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表示,這些話顯示特朗普「對婦女的厭惡和蔑視毫無底線」;民主黨總統參選人希拉里(Hillary Clinton)在 Twitter 發言,形容特朗普的言論「恐怖」,並呼籲選民不要讓這樣蔑視婦女權利的人接近白宮;另一位民主黨總統參選人桑德斯(Bernie Sanders)也批評特朗普再次以愚蠢、荒唐的言論搶佔媒體頭條,並指他對美國最低工資、稅制以至全球氣候變化等問題從未發表過有建設的評論。

共和黨總統參選人克魯斯(Ted Cruz)也批評特朗普的言論是在譁眾取寵:「特朗普再次顯示出他對這個問題從未認真思考過,只要能吸引眼球,他會隨便亂說。一個被忽視太多次數的問題是,反對墮胎不僅僅事關未出生的兒童,還涉及到孩子的母親,涉及到如何打造尊重這位母親、接納新生命的文化氛圍。」

「美國計劃生育聯盟」(Planned Parenthood)亦發 Twitter 訊息,指墮胎婦女只是作出個人決定,批評特朗普在鼓吹對這些婦女使用暴力。

就連多個美國著名反墮胎組織亦與特朗普劃清界線,當中包括「March for Life Education and Defense Fund」。該組織主席 Jeanne Mancini 稱,特朗普的言論與整個親生命運動(pro-life movement)沒有一絲關係,強調婦女墮胎是傷感的抉擇,沒有尊重生命者會希望對她們施行刑罰。

媒體及輿論除了批評特朗普主張懲罰墮胎婦女之外,亦很快翻出特朗普於1999年一段訪問片段,指他立場出現巨大改變。在1999年的訪問中,特朗普自稱雖然厭惡墮胎,但支持個人享有選擇權利(pro-choice),因此一旦當上總統亦不會禁止墮胎。

在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美國社會就墮胎議題分成支持婦女私隱及選擇權的「親選擇派」(pro-choice)和反對墮胎的「親生命派」(pro-life)。最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以7:2的比數,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在懷孕首階段(三個月內)可合法進行手術。並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段標準」:在懷孕前三個月(第1到第12周),由於胎兒不具有「獨立存活能力」,孕婦可以在參考主治醫生的意見後決定是否終止妊娠;懷孕三個月後,政府應當限制墮胎,但只能以以保護孕婦的健康為必要;而在胎兒具有「獨立存活能力」之後,政府為保護潛存生命的利益,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遭受危險,否則可以禁止墮胎。

在他的言論引發各界抨擊後,特朗普改口稱應受懲罰的並非接受墮胎手術的婦女,而是施行「非法」手術的醫生。他表示,假如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禁止墮胎,且聯邦法院確立有關法例合憲後,又或者任何州份通過本州及聯邦法例禁止墮胎,施行非法手術的醫生就應受懲罰。特朗普又強調,在墮胎案例中,婦女與腹中胎兒均是受害者,並重申自己立場與前總統列根(Ronald Reagan)類似,從來都是「親生命派」。

1973
在美國,墮胎在各州雖然仍具爭議,但早於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在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在懷孕首階段(三個月內)可合法進行手術。

聲音

保守派政客、反墮胎運動者會形容墮胎是類近謀殺,但他們總是會避免提出對墮胎婦女行使任何刑事懲罰的主張⋯⋯特朗普發表言論後,一眾共和黨議員不斷被追問到底要附和還是批評特朗普的觀點。這正是共和黨政客最害怕看見的局面,特朗普面對記者口不擇言,可能會為黨友們挖下政治地雷區。

BBC 北美記者 Anthony Zurcher

假如特朗普對女性所使用的一切詞彙,包括令人作嘔、笨蛋、肥豬⋯⋯都沒有讓我們吃驚,但這次我們應該害怕了。

美國政治委員會組織 Emily’s List 的成員 Kate Black

墮胎議題在美國

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墮胎法,是第一個通過墮胎法的美國州份;1960年代時,美國發生了一位婦女在懷孕過程中,服用某種藥物引起新生兒畸型,和懷孕時罹患德國麻疹導致新生兒重度殘障的事件之後,美國各州開始放寬墮胎的法律規定;於1973年1月22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羅訴韋德案一案,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私隱權的保護,在懷孕首階段(三個月內)可合法進行手術。該判決至今仍受美國社會爭議,至今美國國內仍有反墮胎組織要求推翻該判決,而主要政黨包括民主黨等主張尊重和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1990年時,美國所有的州份都通過了墮胎法,一般在20周內,除了危及婦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墮胎;2006年3月6日,南達科他州州長邁克•郎茲簽署一項法案,禁止該州內的墮胎行為 (在不違反最高法院的判決下)。2007年4月24日,墨西哥城議會通過議案指出,孕婦在懷孕不到12周時可以自願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如果懷孕對孕婦的生命構成了威脅、婦女遭強姦後懷孕、胎兒畸形以及在未經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況下,孕婦在懷孕20周前可以實施墮胎。(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衞報BBCCNN紐約時報金融時報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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