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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廉署首長涉貪不獲起訴,「廉政」二字蒙上陰影

湯顯明是廉署42年以來首位涉貪首長,儘管律政司決定不起訴,但其行為依然受到廣泛質疑,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擔憂此案是否意味著「只要官階夠高,權力夠大,就可以批准自己的濫權行為」。

端傳媒記者 黃銘浩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16-01-28

2013年10月18日,香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被u001b指u001b在外訪和應酬上過度花費,u001b被u001b傳召到立法會解釋事件。攝:EyePress News
2013年10月18日,香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被指在外訪和應酬上過度花費,被傳召到立法會解釋事件。

「香港,勝在有ICAC!」香港廉政公署90年代打出這句口號,至今深入民心,然而近日,這句口號卻在近日被打上問號。

香港廉政公署(廉署、ICAC)的前廉政專員湯顯明被揭發在任期間的連串涉貪行為,此涉貪案歷經三年調查之後迎來「不起訴」決定。2016年1月27日,香港律政司宣布決定不會對湯顯明提出刑事監控,廉政公署亦不會再調查此案。

我很擔心律政司這個決定損害公眾對香港廉潔文化的信心。

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

「我很擔心律政司這個決定損害公眾對香港廉潔文化的信心。」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得悉這個決定之後,憂慮地說。這個「不起訴」決定,令公眾質疑廉政公署作為反貪機構的公信力。

湯顯明現年65歲,於2007年至2012年期間出任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專員。他卸任後,2013年4月,香港政府和媒體連番揭發湯顯明的涉貪行為,包括購入名酒招待內地官員、向內地官員送贈名貴禮物等。廉政公署2013年4月收到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投訴後,於翌月展開調查。

根據指引,廉政公署受行政長官、立法會、司法、傳媒監督。而廉署內部亦有監察機制,名為「執行處內部調查及監察組」(亦稱「L組」)。調查湯顯明是否涉貪的工作,就由「L組」擔任。

ICAC歷史上,首位被調查的專員

廉政專員一職,自殖民地時代開始設立,廉署首長的職銜,意味廉政專員只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一人負責,這種「一人之下」的關係一直延續到香港主權移交中國的今天。

廉政專員首握大權,但長期保持廉潔。廉署歷來一共有15位廉政專員,在湯顯明之前,從來沒有一位專員曾被調查。

首位專員姬達爵士(Sir Jack Cater)在上世紀70年代授職。當時,香港貪污成風,廉署網頁這樣形容當年的香港:「市民... 都被迫使用『走後門』的方法。當時『茶錢』、『黑錢』、『派鬼』等各種代替賄賂的名堂層出不窮,市民不僅耳熟能詳,甚至無奈接受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1973年,時任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逾430多萬不明來歷的財富後,逃離香港到英國,憤怒的市民手持寫著「反貪污、捉葛柏」的橫額到街上示威,要求政府緝拿潛逃的葛柏歸案。姬達爵士帶領新成立的廉政公署,接管警方「反貪污部」,打擊警察和公務員貪污。

姬達打擊貪污的作風,令他成為不少香港人心目中的英雄。「有次我們在政府合署斜路上走著,一位婦人忽然向姬達爵士跪下,就像粵語長片中『攔途告狀』。」2006年姬達逝世,廉署前社區關係處處長余黎青萍在廉署製作的姬達紀念特輯中這樣說。

當時沒有人會想到,在港人心中秉公辦案的廉政公署,其最高負責人、廉政專員也有一天會與「貪污」扯上關係。

廉署「開國功臣」:廉署地位今非昔比

徐家傑1974年加入廉政公署,1991年成為第一位華人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先後與6名廉政專員共事。

「當時廉政專員大多從其他殖民地調職來香港,曾從事紀律部隊,甚至從軍,班數(級數)和閱歷都比一般香港人高很多。他們很尊重自己的身分、廉署的『品牌』,不會在自己的崗位上亂來。」徐家傑回憶說。首任廉政專員姬達爵士曾加入英國皇家空軍,繼任的陸鼎堂爵士也曾任英屬所羅門群島總督。

在徐家傑看來,當下廉署與過往的最大分別,是「回歸後政府似乎不像港英時代般重視廉政公署」。「現在的廉政專員都是由其他公務員梯隊借調過來,而且任期都不長久,只是『柴娃娃』(粵語,指不認真、玩票性質)。」徐家傑說。

香港回歸以來,7位廉政專員,包括湯顯明在內,任關佩英、黎年、黃鴻超、羅范椒芬共5位都是公務員系統出身;另外,李少光和羅范椒芬任期都不足2年,後者甚至只當了8個月便離職。

徐家傑認為,頻繁的調動和以公務員擔任廉政專員,是令廉署未能貫徹執行反貪政策,運作失去方向。

2016年1月27日,律u001b政司司長袁國強交代不起訴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u001bu001b決定。攝:Anthony Kwan/端傳媒
2016年1月27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交代不起訴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決定。

分拆帳單避規,知法犯法?

然而回歸後,經歷13次廉政專員更替後,第14任的湯顯明成為第一位涉貪污被調查的廉政專員,廉政公署的「廉正」二字蒙上陰影。

湯顯明於2007年7月上任廉政專員,此前出任香港海關關長一職。2013年4月17日,香港審計署發表報告,指出,廉署於2011年12月舉辦「國際廉政宣傳短片比賽及工作坊」期間,兩次舉行晚宴,開支超過上限,而這兩次昂貴的晚宴,湯顯明都在席上。

香港《廉政公署常規》(《常規》)對於廉署人員酬酢開支有嚴格規定:除非廉政專員另有批准,否則每人的開支上限是午餐350港元、晚餐450港元。但據審計署指出,12月6日的晚宴開支每人達523港元,但廉署的會計報帳紀錄,有人將價值92元的甜品帳單分拆並另行入帳,稱是徇眾要求品嘗本地美食的「臨時安排社交活動」。有人又利用這巧妙的入帳方法,把晚餐享用的餐酒計算在「宣傳費」,以圖避開法眼。

兩日後,另一場晚宴,審計署算出每人的開支高達1045港元。但廉署解釋說,晚宴是為參加者安排的聯誼活動項目,是「活動宣傳費」,當時更由一名社區關係處助理處長批准此項特別的「活動宣傳費」。

不過作為香港審查財政的審計署,列出報告認為兩次晚宴都是公務酬酢,理應受《常規》監管,並要求廉政公署收緊公務酬酢的開支控制。

律政司不起訴湯顯明,形同縱容這種迴避規限的行為。

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

林卓廷認為,湯顯明將帳單分拆的行為明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廉署對外對內都宣揚,申領開支不可拆單逃避開支上限規定,湯顯明任內廉署更修訂了《廉署常規》(Commission Standing Order),針對『拆單』而修訂審批表格,湯顯明的行為根本是知法犯法。」林卓廷對端傳媒記者說:「律政司不起訴湯顯明,形同縱容這種迴避規限的行為。」

賄賂內地官員,換政協一位?

審計署公布報告6天之後,2013年4月23日,廉政公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詳列湯顯明在任廉政專員期間以公帑支付的禮物清單,指湯顯明在位期間對外送禮高達137次,總值超過72萬港元。這些禮物中,價值逾500港元的禮物共48份,其中45份都是送給內地官員,餘下3份則送予廉署訪客、內地大學教授和澳門廉政專員。

湯顯明送出的禮物中,包括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贈送2082元的圍巾、1890元的電子相架,向一名中聯辦官員贈送一部價值1650元的相機,以及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贈送價值4140元的花坑石擺設。

另外,根據廉政公署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顯示,湯顯明在任期間,外訪34次,花費近400萬,當中有19次都以中國內地城市為目的地,花費公帑逾150萬元。他送給內地官員的禮品大多數額過千元,但送給印尼反貪局局長和毛里裘斯司法部部長的禮品,只是價值400元的水晶廉署大樓模型,其他外國反貪部門首長和各國總領事亦只獲價值290元的廉署盾牌或紀念筆。

林卓廷質疑湯顯明離任廉政專員後,於2013年2月獲委任為全國政協委員,是他宴請內地官員的「延後利益」。

但律政司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兩者之間存在這種關係,或任何一次宴客是出於賄賂的目的。林卓廷表示「極之失望」,「湯顯明過度頻繁及以豪飲豪食的方式與內地官員、尤其是中聯辦交往,利用公帑建立個人與內地官員的關係,為自己鋪路,行為極不洽當。」林卓廷說。

2016年1月27日,廉政專員白蘊六會見傳媒,交代律政師決定不起訴湯顯明一事。攝:葉家豪/端傳媒
2016年1月27日,廉政專員白蘊六會見傳媒,交代律政師決定不起訴湯顯明一事。

向內地官員宴請、送禮成常態

事實上,香港回歸前「與內地打交道」已經成為廉政專員工作的新常態,徐家傑回憶說:「1991年,我已經和其他廉署高層一起到北京、廣州,跟最高人民監察院、廣東省監察院聯繫,建立個案協查機制。廉署代表了香港的廉潔精神,在內地也有良好的口碑,是內地部門參觀、交流的對象。送禮請客,是打好關係的『外交』工作。」

這種與內地官員的「禮尚往來」在回歸後變本加厲,直至湯顯明被揭發,廉署才醒覺在這方面一直不存在明文規定及指引。2013年4月24日,香港《明報》揭發,廉政公署2010 年11月及12月在灣仔五星級君悅酒店宴請內地官員,兩次合共消費近8萬元,人均消費高達1200元。廉署更每次自備超過20支中外名酒,包括茅台及XO款待客人,而時任廉政專員湯顯明均有出席這兩次宴會。廉政公署承認,這兩次宴會的開支都由湯顯明親自批准。《明報》其後又報導指出,湯顯明任內用公帑搞的飯局,最少10次帶同他的女友、前入境處助理處長陳詠梅出席。

這次決定將向社會和政府人員傳遞一個錯誤訊息,就是只要官階夠高,權力夠大,就可以批准自己的濫權行為,避開刑事責任。

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

然而,律政司聲明指,根據當時的《廉政公署常規》,湯顯明作為廉政專員,的確有權酌情批准超出訂明人均上限的酬酢開支。但林卓廷反駁說,「這次決定將向社會和政府人員傳遞一個錯誤訊息,就是只要官階夠高,權力夠大,就可以批准自己的濫權行為,避開刑事責任。變相縱容高官濫權,嚴重破壞公職人員的廉潔文化,損害公眾信心。」

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表示,廉署專責小組已經對湯顯明的事件作出全面調查並提交報告。之後,香港律政司開始對案件進行研究,律政司考慮過多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詐騙」、「索取或接受利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欺詐罪」及「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並委託來自英國的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提供法律意見。對於湯顯明上述種種涉及違規的行為,Jonathan Caplan認為,不足以令湯顯明定罪。

前廉署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認同此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不是『道德審判』,要檢控湯顯明,必須肯定有足夠證據將他入罪。」不過查錫我補充,湯顯明這種行為「要不得」,卻未能將他在法律層面上控告。

2016年1月28日,國際組織「透明國際」公布2015年「清廉指數」,香港排名連續第4年下跌,在168個國家或地區之中列第1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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