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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拍的動物應該擁有著作權嗎?

刊登於 2016-01-16

「火影忍者」用英國攝影師大衞·斯萊特放置的相機拍的自拍照DJS Photography 網頁截圖
「火影忍者」用英國攝影師大衞·斯萊特放置的相機拍的自拍照

猴子使用人類設置的相機自拍,照片版權應歸屬猴子、相機主人還是公眾?近日,一起相關案件引發關注。

美國舊金山地區地區日前裁定,動物不擁有自拍照的版權。為猴子爭取版權的善待動物組織(PETA)雖然遭遇挫敗,但認為此類非正統訴訟是擴大動物權利的重要一步。

雖然國會和總統可以把法律保護的範圍擴展到不同人群甚至動物身上,但在版權方面他們從沒有這樣做過。

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威廉•H•奧里克(William H. Orrick)

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2011年在印度尼西亞蘇拉威島拍照時,曾把相機放在一群猴子中間。一隻綽號「火影忍者」(Naruto)的6歲印尼黑冠猴按下了快門,留下了一張露齒而笑的自拍照。

斯萊特後來出版了《野生動物的個性》(Wildlife Personalities)一書,收錄了包括「火影忍者」在內的動物自拍照。

「火影忍者」的照片隨後在網絡上走紅,維基百科也在未經斯萊特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這張照片。

但斯萊特認為自己擁有照片的版權,而這些照片在網絡流傳影響了書的銷量,因此要求維基百科撤掉照片。但維基百科認為,「火影忍者」才是照片作者,而根據美國版權法規,人類以外的動物不擁有版權,因此這些照片屬於公共財產。

善待動物組織也認為照片版權不屬於斯萊特,而應該屬於「火影忍者」。該組織於去年9月向美國三藩市法院提起訴訟,稱斯萊特和他的公司以及《野生動物的個性》一書的出版商Blurb侵權。

該組織指出,「火影忍者」當時特意按了好幾次快門,它知道按快門後相機的反應和聲音,也知道自己在鏡頭中出現的倒影,因此「火影忍者」才擁有自拍照的版權,要求法官允許他們代表「火影忍者」,將照片的收益用於保護印度尼西亞瀕危的黑冠猴。

斯萊特的律師們則指出,猴子沒有法律地位,請求法官撤回起訴。斯萊特也表示,挑選鏡頭、設置參數、安裝閃光燈、固定相機、調整光線方向等工作都是由自己完成的,「我一直擁有版權……但維基百科和其他人卻因為一隻猴子按下了快門而說我沒有版權」。

負責該案件的聯邦地區法官威廉•H•奧里克(William H. Orrick)表示,如果國會和總統認為動物們應該擁有版權,他們可以這樣做,但他自己無權將這樣的權利賦予動物。

類似的動物維權事件此前也曾出現。去年7月,非人類權利計劃(Nonhuman Rights Project)向在曼哈頓的州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釋放兩只用於大學研究的類人猿,因為它們的高智商和自我意識足以令它們成為「法人」,但法官最終判決兩隻類人猿是財產而非人。

10000 英鎊
斯萊特表示,由於維基百科上傳了動物自拍照,他至少損失了1萬英鎊。

聲音

一隻猴子、一個動物權利保護組織和一位靈長類動物學家走進聯邦法院,起訴這只猴子所謂的版權遭到侵犯。這聽起來像是一則笑話的開頭,沒想到還真發生了。

斯萊特律師

我們將繼續為火影忍者和他的同伴爭取權利……就像我的法律導師過去常說的,「從歷史角度看,社會事業方面的案子,總是敗訴、敗訴、敗訴,但堅持到最後就是勝利。」

善待動物組織的律師傑夫•克爾(Jeff Kerr)

本案仍創下了先例,同時曝露了剝削動物牟利者的虛偽。

善待動物組織

動物權利

或稱動物解放,是人類發起的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占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這是一種從非人類本位出發的社會思潮,其宗旨是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權,比如和人類一樣免受折磨的權利,換句話說,無論在法律層面或是精神層面,動物應該被與人同等看待,而不僅僅被當作人類的財產或工具 。(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紐約時報中文網聯合新聞網BBCAmateur Photograp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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