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2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法律將於2016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中國首部反家暴法,包含6章38條,對家庭暴力的範疇、預防、處置等作出規定。精神暴力及同居關係均被納入法律,但性暴力、經濟虐待、戀愛中及分手後的暴力等仍未被納入。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反家暴法》規定多項處置家暴的措施,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也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害人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加害人實施暴力,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及其親屬,以及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若當事人無法申請,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可代為申請。法院應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況下則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
對加害人的懲罰措施中,家暴情節較輕者將被公安機關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並受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查訪、監督;情節嚴重者則將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若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將由人民法院給予訓誡,並可處以1千元人民幣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提供特殊保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家暴受害人,設立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發現情況後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若未能報案而造成嚴重後果,相關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由於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日益凸顯,《反家暴法》將精神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範圍。
隨着未婚同居或「離婚不離家」等情況的出現,法律亦在附則中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將參照該法執行。然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美聯社記者關於「共同生活」的人是否包括同性戀的問題時,卻稱「對同性戀的到現在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這個事情」,後又稱「你所説的關於同性戀在我們國家,我們還沒有發現這種暴力的形式,所以給你個確定的回答,應該説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
郭林茂此言一出,立即遭到網絡輿論的嘲笑,指責中國官員對於同性戀群體的存在閉目塞聽或視而不見。據中國同性戀群體反映,同性伴侶在同居中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更為複雜,在中國當前同性戀身分不被法律及主流社會認同和接受的情況下,甚至威脅向伴侶親友揭示其同性戀身分都會給對方帶來巨大的精神壓迫,並可能從而獲得行為上的支配權。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蔡昉和呂薇認為,「經濟虐待」也可加入家暴範疇,例如損毀財務、不給食物、不履行贍養義務等,這類暴力尤其容易對兒童或老人實施。
女權組織「新媒體女性」援引調查數據指出,性暴力(指任何違揹他人意願的性接觸)在家庭成員間大量存在,也應該被納入法律;尤其在戀愛中或分手後發生的暴力行為,往往會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親密關係,而使得報案制度的責任劃分不清,應該通過法律將責任明晰。
對於民眾提出的《反家暴法》尚存的諸多不足,郭林茂表示,由於中國家庭關係具有複雜性和特殊性,制定法律時必須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一方面要堅決反對家暴,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公權力對家庭關係這種私人空間的介入程度」。但這種説法也被指偷歡概念、逃避責任。批評者認為,法律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不同情況下的受害人都能找到法律依據來維護權益才是法律健全的標誌,況且中國民事案件也有「不告不理」的原則,這與公權力介入私人空間的説法完全不相干。
《羊城晚報》也指出,反家暴法實施過程中還有不少「攔路虎」。在觀念上,許多人仍把家暴當成「家務事」,不會用法律手段維權。在訴訟程序中,不少受害人未保留傷情鑑定結果,令舉證成為難題。「人身安全保護令」雖是此次立法中一大亮點,但仍存在法院及公安機關權責不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