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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強:不再是律師了,但相信未來

刊登於 2016-04-15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自4月14日被吊銷律師執照。攝:ED JONES/AFP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自4月14日被吊銷律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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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上午,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簽收了北京司法局印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標誌着其律師執照被正式吊銷。

北京司法局指,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故決定吊銷其律師執照。

浦志強也對 BBC 中文網表示,自己對律師執照被吊銷並不意外,並解釋稱「從認定和判決我有罪並且處以刑罰的那天起到今天,它是個正常流程,也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司法局也必須這麼做。」

作了19年律師,從今天起不再是了。我相信未來,相信未來會改變。

浦志強,4月14日

浦志強自2014年5月6日被中國當局帶走,經過1年零7個多月的調查,最終因7條微博被判「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兩項罪名均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浦志強不認為自己有罪,但表示服從判決。

浦志強支持者到中聯辦外遞交請願信,要求中方釋放浦志強。攝: Karma Lo/端傳媒
浦志強支持者到中聯辦外遞交請願信,要求中方釋放浦志強。

1月5日報導:浦志強不上訴,今日開始服緩刑

今天(1月5日),中國知名維權律師浦志強因七條微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案,自12月22日一審宣判後已過上訴期限。浦志強的律師尚寶軍表示,浦志強對一審判決不上訴。

尚寶軍稱,在法庭宣判之后10個工作日的上诉期中,浦志強被「監視居住」,先被帶到北京郊區的一個不明地點,之後被帶回河北唐山會見家人,並在河北秦皇島度過新年。

浦志強自1月5日起開始服緩刑,如在三年內違反緩刑規定,或被指另犯他案,則將會被投入監獄。尚寶軍表示,對浦志強的相關限制非常多,擔心他在緩刑期間將被軟禁在家,或受到嚴格監控。

2015年12月22日報導:浦志強兩罪併罰被判三年徒刑緩刑三年,律師稱並無認罪

12月22日上午10點,中國知名維權律師浦志強被控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於一審宣判:兩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新華網稱,浦志強「積極認罪悔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又稱「浦志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然而,浦志強的律師尚寶軍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表示,浦志強只是承認了發布7條涉案微博的行為,並無認罪的表示。

依據中國法律,浦志強有10天的上訴期限。如果選擇不上訴,浦志強可能會於近期暫時獲得人身自由;但由於被定罪,他將失去律師執照,不能再以執業律師身份為他人提供法律幫助。

作為他的辯護人,我們並不認為他的兩個罪名都成立。法院判決理由是浦志強認可公訴機關提供的犯罪事實,積極認罪悔罪。前半句是符合事實的,浦志強並不否認他寫了這些微博,但我並不認為浦志強是認罪的,更何況還是『積極地』認罪悔罪,我沒有聽到浦志強有這樣的表示。

浦志強的律師尚寶軍接受德國之聲採訪

此案之前曾被三次延期偵查、兩次退回重新偵查和兩次延長審理期限;當事人浦志強自去年5月6日被警方帶走後,至今已被羈押長達1年又七個多月。

案件於12月14日上午9點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但除浦志強的妻子孟群外,其餘親友皆未獲准進入旁聽。庭審約在中午結束,浦志強最後陳述不長,沒有認罪;法院當庭未宣判。

據浦志強的親友轉述孟群消息稱,浦志強開庭時頭髮花白,瘦了很多,不過思維敏捷,語言鋒利,精神狀態很好。庭審結束後孟群對浦志強說,「朋友們都在外面,我們都支持你。」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案將再度開庭。攝 : Ng Han Guan/AP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案將再度開庭。

14日上午,多名趕赴現場的人士透露,開庭前已有多家媒體在門口守候,其中包括不少國外媒體。法院門口拉起了警戒線,有警察在外面盤查身份證和記者證。不少身著便衣、面戴口罩的安保人員在現場協助維護秩序,並驅趕圍觀路人。有外媒記者被安保人員肢體衝撞,美國及歐盟使館官員在法庭外發表現場聲明時亦被推搡干擾。

我們是來為群眾服務的。

現場安保人員胸前或袖口都貼有「笑臉」貼紙,當被問及為何要貼時他們回答

浦志強的代理律師尚寶軍透露,在12月8日召開的庭前會議上,檢方提出控罪主要證據是他在2011至2014年間發布的微博,不過已從今年5月用來控罪的30條微博減少到只剩7條,內容涉及批評中國官員、人大代表、政府,以及評價新疆政策及去年3月昆明火車站發生的暴徒持刀襲擊路人事件。

尚寶軍表示,浦志強至今仍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之所以被控告主要是因為自己有話就直說的個性。

知名媒體人何三畏在他的博客撰文分析,當局已經透過浦志強案達成了「讓更多的人閉嘴」的預期目的,且也已經窮盡了所有法律程序,但定罪依據只有600多字的微博,因而很有可能會擇機放人。

他(浦志強)承認他的有些言論或許有點過火,有嘲諷成分,甚至無理不敬,他願意道歉,但他不認為他犯了任何法律。

浦志強的律師尚寶軍

便衣警察拉走一名到法院聲援的浦志強支持者。 攝:Kim Kyung-Hoon/REUTERS
便衣警察拉走一名到法院聲援的浦志強支持者。

浦志強出生於1965年1月,河北唐山人,被拘留前曾是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他1986年畢業於南開大學歷史系,1988年又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法學碩士學位。1989年5月13日,他與其他12名同學成為政法大學首批在天安門廣場絕食抗議的學生。

浦志強於1991年獲得法學碩士的學位,1993年取得了經濟師的職稱,1995年獲得律師執業資格,並自1997年起開始執業。2009年起,他曾代理過譚作人案、任建宇勞教案、艾未未稅務案、唐慧勞教案等多個在中國產生巨大社會影響的維權案件,成為中國最著名的維權律師之一。

2014年5月6日,浦志強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罪名是「尋釁滋事」。3天前,他曾在朋友家中與其他12名學者一同舉行了「六四紀念研討會」,當時與會者多人都陸續被帶走。

6月13日,即依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批捕期限(37天)的最後一天,檢察機關批准了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浦志強執行逮捕。

浦志強當時的代理律師張思之於7月19日接受《亞洲週刊》採訪時稱,當局拿走了浦志強律師事務所十年來的全部賬本,企圖在經濟與政治問題上尋找定罪依據。同月,張思之律師接受《明報》專訪時表示,當局也仔細翻查浦志強多年的大量日記和微博留言,猜測他們可能會從浦志強過去的言論中尋找把柄。

中國網民把頭像變成「浦志强」
中國網民把頭像變成「浦志强」

8月13日,浦志強案偵查羈押期滿,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56條中對於「案情複雜」和「重大複雜案件」的相關規定,偵查期被延長三個月。

11月13日,偵查期限屆滿,浦志強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案件也被移交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審查起訴。

12月13日,檢察機關在沒有說明具體理由的情況下,將浦志強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2015年1月13日,退偵期滿,卷宗移交回檢察院。2月13日,第二次審查起訴期限屆滿,檢察院在延長15天期限後,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再補充偵查一個月(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兩次為限)。待案件再次移交回檢察院,並又經過一個月及延遲15天的審查期後,正式起訴前的所有法律程序上的時限都已經耗盡,而距浦志強被捕已超過一年。

今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浦志強涉嫌「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兩項指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下稱「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被告人浦志強利用信息網絡,先後多次發布微博,煽動民族仇恨,情節嚴重;公然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起訴後,北京市二中院曾兩次上報申請延長審理期限,並分別於8月18日和11月18日獲得北京市高級法院和中國最高法院的批准,審理期限共被延長達6個月,達到了中國法定審理程序的最長期限。

594
從2014年5月6日被拘留,到2015年12月22日宣判,浦志強被羈押長達594天。

聲音

但假設有關方面的意志是這樣的理性判斷支持的:1、既然目前可以認為我們處於「贏點」;2、浦以後,我們還有新的任務,不能老停留在這裏;3、無論怎麼判浦,包括立即放了他,都不太影響接下來繼續收拾下一批人,包括那些曾經支持浦的人。那麼,有關方面就可能做出這樣的選擇:為什麼不放呢?放了吧放了吧!

知名媒體人何三畏

法官要做的是法律審判,而非政治審判,西方和國內一些公知也不應「政治掛帥」,用他們的價值觀作為浦案審理是否公平的尺子。當然如果他們偏要那麼做,中國社會也見得多了。中國司法體系不會接受西方來給浦案定調,之前的劉曉波案等中國人也未曾接受。

由單仁平撰寫的環球時報社評

我們可以注意到浦志強案進程中,各種法定最長期限拿捏之精準,但指控罪名及相關證據又來回反覆,這在一定程度上展現了相關辦案機關的謹慎與矛盾,辦案人員既要完成任務又不想承擔罵名的心態也昭然若揭。

法律媒體人段宏慶

除了7條微博,政法機關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幾乎窮盡了程序法所容許的最長時限,將一個無罪之人羈押長達近600天。然而荒唐的是,政法機關並沒有「違法」,相反,他們甚至可以自誇是訴訟法領域的專家,將這起案件作為中國法治進步的標桿。「法治」在中國就是一場卡夫卡式的噩夢。

中國網友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是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惡劣、多次煽動、引起民族公憤的;嚴重損害民族感情、尊嚴;致使民族成員大量逃往國外以及引起其他影響民族團結、平等後果等。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來自百度百科)

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來自百度百科)

來源:南華早報何三畏博客南都週刊亞洲週刊香港電台新華網德國之聲BBC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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