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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法會二讀通過「網絡23條」 泛民提動議續拉布

刊登於 2015-12-04

1月21日,香港立法會二讀通過《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香港多名插畫家在網上發表創作,反對版權條例立法。端傳媒攝影部/設計圖片
1月21日,香港立法會二讀通過《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香港多名插畫家在網上發表創作,反對版權條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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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下午,香港立法會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表決,結果以37票贊成、25票反對通過修訂草案。

21日會議,泛民議員多次要求點人數,以拖延草案進入二讀表決。但下午約4時20分,民協議員馮檢基發言約12分半鐘,未有用盡15分鐘發言時間,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詢問有沒有議員要發言,但未有議員及時要求發言,曾鈺成於是要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發言,隨後二讀辯論結束,草案進入投票表決並獲得通過。當時,還未就草案二讀發言的泛民議員尚有社民連梁國雄、人民力量陳偉業、新民主同盟范國威,以及民主黨黃碧雲和單仲偕。

未能趕及發言的社民連議員梁國雄其後指,沒有預料馮檢基未有用盡發言時間,但承認自己判斷錯誤,並強調責任不在馮檢基。

1月21日,香港立法會二讀通過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後,工黨議員何秀蘭隨即提出動議,辯論是否成立專責委員會討論草案,變相將草案進入下一審議階段的時間押後。端傳媒設計組
1月21日,香港立法會二讀通過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後,工黨議員何秀蘭隨即提出動議,辯論是否成立專責委員會討論草案,變相將草案進入下一審議階段的時間押後。

修訂草案二讀通過後,工黨議員何秀蘭隨即提出動議引用《議事規則》55條1A,成立專責委員會研究草案。此項動議非審議法案的正常程序,在此階段,每位議員可作15分鐘。此項動議最終被否決後,才會返回正常程序,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在此階段,議員可作無限次發言,之後才進入三讀表決。

就何秀蘭提出動議,商經局局長蘇錦樑表示感到失望,認為動議對討論無實際幫助,只會阻撓條例草案及時審議及通過。他又指香港的版權條例已經相當落後,必須及時行動才能追上競爭對手。

2015年12月4日報導:香港「網絡23條」二讀在即 多團體聯署反對

12月9日,香港立法會將恢復二讀表決被網民形容為「網絡23條」的《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特首梁振英在12月3日表示,希望立法會通過草案,「令持份者得益」。但多個團體發起聯署抗議,認為草案限制二次創作及網絡表達自由,並要求政府在草案中加入3點修改,否則就籲請立法會議員否決草案。

鋭意創新及以創意推動經濟的先進經濟體,皆積極行動,以確保其知識產權制度健全和與時並進……香港不能原地踏步,並應盡快完成這一輪更新工作,繼續向前邁進。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獨立議員黃毓民已提出903項修訂,準備屆時展開「拉布」,他預計即使只有他一人發言,也需要兩次立法會大會才能走完流程。立法會人民力量議員陳偉業及社民連的樑國雄表示會參與拉布發言,此前陳志全、何秀蘭、郭榮鏗等泛民議員也曾提交修正案。

2011年成立的「鍵盤戰線」及2013年成立的「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則在網上發起聯署, 要求政府在草案中做到三點:一是清楚列明「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法,該罪名一旦遭定罪,可判處5年監禁;二是在所有的豁免中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Contract Override),令限制版權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否則該合約條款將使版權人即使在版權法豁免的情況下仍能向網民作出民事索償;三是堅持早在2013年的公眾諮詢中已提出的「開放式豁免」,「令創作不只侷限於某幾種手法,既平衡版權人利益又能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

早在2011年,政府初提修訂版權法時,草案就被網民稱為「網絡23條」,意指規管版權的範圍太過廣泛,將危及表達自由和網絡創作。在一片反對聲中,草案在立法會遭拉布,未能通過。

此後,港府就網民關注最多的二次創作等問題展開公眾諮詢,在2013年修訂草案,納入「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原則,豁免特定的幾種創作方式下的版權使用,包括「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及「報導與評論時事」。不過,「鍵盤戰線」與「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指政府並未在諮詢中接納9成網民支持的「開放式豁免」方案,即「用户衍生 UGC」及「公平使用 Fair Use」。

在今年的聯署聲明中,兩個團體繼續強調豁免的重要性,認為目前草案規定的豁免只不過是「限制創作及表達自由的糖衣毒藥」,因為在指定的幾種創作方式之外,還有許多二次創作,例如翻唱、漫畫同人誌、串流打機、抒情改詞等,都仍會被列為刑事罪行。

12月5日下午4點,兩團體會將在旺角召開記者會,公布抗議行動的具體細節,而當日出席的團體還會有學民思潮、法政匯思、前線科技人員,以及青年新政、慈雲山建設力量、西環飛躍動力、灣仔廣義、屯門社區關注組等傘後組織。

55000
上述團體發起的聯署聲明中指,截至2015年12月3日中午12點30分,已獲得超過5萬5000個聯署,但尚未來得及排除重複簽署的數字(如有)。

聲音

香港版權法最墮落的地方是香港政府在修訂案中嚴重向版權持有人利益傾斜。版權持有人更有一種恩主心態,給予市民豁免有如施捨給乞兒一樣,一臉「給你就是人情,不給我也有硬道理」。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鍵盤戰線

我們留意到最近有更多國家正由採用公平處理改為採用公平使用原則,例如以色列、菲律賓、南韓及新加坡。 以上所有國家均已採用公平使用原則以培育創新及創意……為保持本港在區內的競爭力,法政匯思促請政府必須對此持開放態度並注意區內競爭對手的發展,以確保本港在版權法制度的發展中不會滯後。

法政匯思

政府應訂明網絡供應商在收到法庭命令後才移除確認侵權的內容,以免留有濫權漏洞,損害創作、言論及享受文化生活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美國公平使用原則

《1976年美國版權法》第107條將公平使用的原則編纂為侵犯版權的抗辯理由(「美國版權法第107條」)。該條規定公平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作為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學術或研究等用途,並不構成侵權。法院需要考慮美國版權法第107條第(1)-(4) 段中規定的四個因素以決定使用是否公平: 「(1)使用該使用的用途及性質,包括該使用是否作商業或非牟利教育用途; (2)該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相對整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被使用部分的份額和全面程度; 及 (4)該使用對於該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其價值的影響。」 (資料來自法政匯思)

來源: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立場新聞蘋果日報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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