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中國出租車新政會將專車納入監管嗎?

刊登於 2015-11-10

 中國交通部關於出租車和專車的管理辦法公開意見徵集結束,「大多數」人支持專車納入監管範圍。攝: Jason Lee/REUTERS
中國交通部關於出租車和專車的管理辦法公開意見徵集結束,「大多數」人支持專車納入監管範圍。

中國交通運輸部10月10日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公開意見徵集於11月9日正式結束。

交通部稱,意見徵求中最受關注的兩個話題是「專車是否該作為新業態納入監管」和「網約車車輛條件和標準」,「大多數意見」都支持現有改革方案。其中,「七成以上」意見認為,從安全和公平競爭角度考慮,應規定網絡約車的駕駛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且門檻應高於傳統行業;而「超過八成」意見認為,「順風車」方便了出行,減少了車輛上路,政府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鼓勵。

交通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徐文強指,本次徵求意見的管理辦法,調整的範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對於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順風車」合乘則不在管理辦法調整的範圍內。

在意見徵求截止2天前,交通部再次就出租車改革召開專家座談會。22位專家在「專車」新業態的定義和發展現狀、營運資質的規範、地方試點以及立法等方面展開討論。但與會專家大多表示,專車和傳統出租車服務屬性相同,因此專車及其駕駛員都應納入行業管理。

在此次會議上,儘管各方意見不完全相同,甚至可以説爭議依然存在,但是從交通運輸部的態度上可以看出,專車納入監管已是勢在必行……可以預見,未來發布的正式文件中,關於專車監管方面的規定不會有太大的變動。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

由於司機與乘客可以公開地互相評價,專車被認為比傳統出租車服務更好。但由於不便監管,因此專車服務並不受各地政府歡迎。不過,上海市在建立交通部門、專車平台、駕駛員和營運車輛的「四方協議」後,於 10月8日向佔據中國專車市場八成份額的「滴滴快的」發出了「全球第一張」合法專車牌。

但在僅僅2天後,交通部發布的上述兩份徵求意見稿就對專車服務作出了諸多限制。例如,意見稿指出,專車使用性質將被登記為「出租客運」。隨着意見徵求的結束,一旦專車管理辦法正式出台,將使得專車的報廢年限縮短為8年,這或許會成為擊退私家車司機參與專車營運的一大因素。

另一方面,滴滴、優步(Uber)等各大專車企業仍在尋求拓展其業務。滴滴近期推出了試駕業務,並引入了巴士業務;而優步也不斷在新城市登陸,最近還攜手萬科等合作方宣布,共同在深圳市16個住宅區設立優步站牌,以解決用户出行時與專車司機在上下車地點上的溝通問題。

36 /50
《廣州日報》近日致電50位兼職專車司機,其中36位明確表示,如果政策要求「改運營車輛8年強制報廢」,按現有補貼力度,一定會離開這個行業。

聲音

由於此次研討會在意見徵集結束前兩天召開,而且是針對此前社會熱議的各項事宜,可以説是交通運輸部對社會各界的一個回應,而且從此次參與研討會的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情況看來,各方的口風已經逐步收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

駕駛員不管是專職還是兼職,其提供的運輸服務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那就應該是營運性質的,因此作為服務相關的要素——車輛、駕駛員等就應該納入行業的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

為什麼出租車司機和商務專車司機長着兩張截然不同的臉?這取決於他們 care(在乎)不 care 你的搭乘感受。但這背後,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商業模式和運營理念。移動互聯網技術能讓打車變得更方便,但不會讓它的體驗變得更好。需要被徹底摧毀的,是出租車行業,而不是出租車行業及其背後利益相關的監管機構所説的「黑車」和「專車」。

品玩網總編輯駱軼航

上海專車試點管理方案

民間又稱為「上海模式」。「上海模式」允許符合相應條件的車輛接入網絡約租車平台。除了要求平台方具備企業相關資格和所在地的服務能力外,還需獲得互聯網業務資質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平台數據庫接入監管平台,註冊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境內等。而車輛需要通過平台審查後獲取營運證,司機也需要通過平台審核後獲取從業資格上崗證。在上海專車試點管理方案並未對參與專車運營的車輛性質進行特別規定。這意味着,私家車在上海參與專車運營,不需要要把車輛的性質從「非營運車輛」改登記為「營運車輛」。上海專車試點管理方案也對乘客和司機雙方的安全保障都採取了明確措施:滴滴快的平台將統一購買營運性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第三方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每車最多能提供600萬的保額。(資料來自吳俊宇文章《解讀專車「上海模式」的四大要點》)(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南早中文網中國新聞網北京商報深圳晚報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