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香港《蘋果日報》與已停刊的《爽報》因在2013年大角咀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刊登了疑犯的專訪,而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兩報分別被罰款25萬元與15萬元,還需承擔懲罰性訴訟費。
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承認當時做法「愚蠢」並道歉,也分別被罰款9萬元及6萬元。負責採訪的兩名記者亦被控藐視法庭罪,但控辯雙方同意暫時不處理,會留待律政司決定是否繼續追究刑責。
在這單新聞上都可以說是我把關不力的,當時的考慮是與審訊距離有一段時間,回想起來當然有不足之處,所以深深汲取教訓。
2013年3月,香港大角咀發生一起殺雙親碎屍案,《蘋果日報》記者兩次採訪29歲的被告周凱亮,第二次更以「朋友」身份進入被告還押的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案件提堂兩日後,《蘋果日報》在頭版刊出專訪《變態男講述殺父母一刻:少少慌亂,但平靜》,報導周凱亮對案件的招認和心路歷程,並將資源共享給同屬壹傳媒集團的免費報刊《爽報》刊登。
報導刊登後引起爭議,隨後律政司起訴兩報藐視法庭。在9月16日的庭審中,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兩報的問題在於對本該由法庭審訊的案件進行了「傳媒公審」。翟紹唐指相關報導內容包括周凱亮對罪行的招認,而兩份報紙的當日的銷售量又多達近30萬份,很可能令證人和陪審員「先入為主」,甚至產生偏見。
辯方律師麥高義代表兩報求情指,報社在被起訴前就已經移除了網站內的報導與短片,且該起案件在報導刊登兩年後才審訊,沒造成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等嚴重後果。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講師張達明指,香港法例沒有具體列出哪些行為屬於藐視法庭,一般只能靠詮釋過去的案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在1986年建議,要清晰化藐視法庭法例。大律師陸偉雄也表示,藐視法庭罪沒有清楚的成文法例,傳媒若擔心觸犯,應該事先諮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