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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蘋果、爽報藐視法庭罪成 罰40萬

刊登於 2015-09-17

蘋果日報及爽報因刊登兇案疑犯在審訊前接受訪問的報道,被控藐視法庭。圖為9月16日,蘋果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右)及爽報總編輯李彭基(左)離開法院。攝:盧翊銘/端傳媒
蘋果日報及爽報因刊登兇案疑犯在審訊前接受訪問的報道,被控藐視法庭。圖為9月16日,蘋果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右)及爽報總編輯李彭基(左)離開法院。

9月16日,香港《蘋果日報》與已停刊的《爽報》因在2013年大角咀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刊登了疑犯的專訪,而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兩報分別被罰款25萬元與15萬元,還需承擔懲罰性訴訟費。

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承認當時做法「愚蠢」並道歉,也分別被罰款9萬元及6萬元。負責採訪的兩名記者亦被控藐視法庭罪,但控辯雙方同意暫時不處理,會留待律政司決定是否繼續追究刑責。

在這單新聞上都可以說是我把關不力的,當時的考慮是與審訊距離有一段時間,回想起來當然有不足之處,所以深深汲取教訓。

《蘋果日報》副社長、時任總編輯張劍虹

2013年3月,香港大角咀發生一起殺雙親碎屍案,《蘋果日報》記者兩次採訪29歲的被告周凱亮,第二次更以「朋友」身份進入被告還押的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案件提堂兩日後,《蘋果日報》在頭版刊出專訪《變態男講述殺父母一刻:少少慌亂,但平靜》,報導周凱亮對案件的招認和心路歷程,並將資源共享給同屬壹傳媒集團的免費報刊《爽報》刊登。

報導刊登後引起爭議,隨後律政司起訴兩報藐視法庭。在9月16日的庭審中,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兩報的問題在於對本該由法庭審訊的案件進行了「傳媒公審」。翟紹唐指相關報導內容包括周凱亮對罪行的招認,而兩份報紙的當日的銷售量又多達近30萬份,很可能令證人和陪審員「先入為主」,甚至產生偏見。

辯方律師麥高義代表兩報求情指,報社在被起訴前就已經移除了網站內的報導與短片,且該起案件在報導刊登兩年後才審訊,沒造成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等嚴重後果。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講師張達明指,香港法例沒有具體列出哪些行為屬於藐視法庭,一般只能靠詮釋過去的案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在1986年建議,要清晰化藐視法庭法例。大律師陸偉雄也表示,藐視法庭罪沒有清楚的成文法例,傳媒若擔心觸犯,應該事先諮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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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為《蘋果日報》第二次被判藐視法庭。1999年,《蘋果日報》在一宗謀殺案審訊期間,報道被告疑有戀童癖,但陪審團並不知情。事件使法官不得不下令解散陪審團重審,事後《蘋果日報》被控藐視法庭,於2000年被判罰款10萬元。

聲音

刑罰應反映罪行嚴重性,並向傳媒和公眾傳遞保障司法制度的重要。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

現時全行都在注視着事件(兩報被控藐視法庭)發展,因為無論結果如何,都會成為香港記者日後採訪法庭案件的指標。

信報資深評論員林天悟,2013年3月25日

大法官鄧寧把新聞界形容為「司法的監察者」,我們認為他的說法是對的……藐視法庭的法例,並不會無理地禁止負責任的報導和評論。另一方面,如果傳播界因為藐視法庭的法例含糊以致在編輯工作上因恐懼被罰而有所桎梏,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接受的。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1986年

傳媒可能觸犯的藐視法庭罪行

根據香港電台發放給製作人的指引,一般而言,案件審訊期間,才會有藐視法庭的危險。大部分刑事案件,審訊期是指由拘捕疑犯或發出傳票時開始,而大部分民事案件就由已排期聆訊開始計算,直至案件完成裁決為止。常見罪行如:播出圖像或評論,可影響到涉及審訊的人士(證人、法官、陪審員、律師和控辯雙方等等);播出可令控辯兩方其中一方改變應訊策略的資料;在審訊完結之前播出與證人的訪問;與證人們有所洽商(例如做訪問,或商議是否可能做訪問)以至可能影響或被認為可能影響他們的證供;與一宗案件的陪審員談及該案;揣測案件的審訊結果;評論行將重審的案件等等。被控藐視法庭時,被告未必能以公共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明報蘋果日報星島日報Now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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