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花幾小時返工的上班族,是否夢想能把通勤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近日一項判決指出,往返於家庭及工作地點的時間也應被視為工作時間,但只適用於沒有固定辦公室、需在不同工作地點間輾轉的工人。
將這些行程排除在工作時間之外,將與歐盟法律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的目的相背離。
9月10日,歐盟法院對西班牙安保公司泰科(Tyco)的案件進行判決。該公司在西班牙多數省內均有業務,公司技術員需在省內不同地區、乃至不同省份間輾轉作業,上門安裝及維修防盜設施。2011年前,員工需在每日工作開始前及結束后前往固定的地區辦事處報到,工時為兩次報到的間隔時間。
但2011年起,由於公司關閉了不同省內的地區辦事處,工時改為從到達第一個工作地點時開始計算,離開最後一個工作地點時結束計算。由於被派往的地點遠近不一,工時將受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員工最遠可被派往100公里以外,交通就要花費3小時,但公司卻不把這部份時間計入工時。
法院認為,根據歐盟的工時指令( Working Time Directive),泰科公司員工及其他沒有固定辦公地點的工人的工作時間,應包括從家中出發前往第一個工作地點,以及從最後一個工作地點返回家中的路上所花費的時間。
這項判決適用於歐盟28個成員國家。多名法律人士表示,判決将对拥有大量流动作業工人的企业,以及數以百萬計的員工產生影響。企業或將重新安排工作計劃,令員工工作的第一站和最後一站靠近他們的住址。
也有人認為,護工、社工等人群將從判決中獲益。代表英國3萬名家庭護工的工會 Unison 表示,歡迎歐盟法院的判決,但相信要讓僱主遵守會很困難。